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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设置认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3016字


论文摘要
  责任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某种后果。所谓法律责任即属第三种含义的责任。法律责任,有时也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

  一、法律责任的裁定规范和主要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一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定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若作出一定行为则违法。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若不作出一定行为则违法。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可以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行为,都不违法。

  法律责任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和承担的后果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方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就构成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二、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一般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法律后果包括人们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肯定性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首先以审计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之中;三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还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他们均是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国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中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以及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二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以上单位中的有关人员;三是与审计法律事实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就变得毫无实际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审计监督的对象,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

  三、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的法律特征

  审计监督权存在于审计法律规范之中,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能。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3.行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

  4. 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广泛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有广泛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有检查监督、纠正、通报与公布、经济处理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限。

  四、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设定

  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既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也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书面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需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一切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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