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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机构主导的在押人员多层次社会支持系统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25 共93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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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社会关系与健康的关系已有了很长时间的研究。早在上个世纪,法国社会学家Durkheim就发现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与自杀有关。本世纪以来,社会流行学研究表明社会隔离或社会结合的紧密程度低的个体身心健康的水平较低,而死亡率则较高。在各年龄组,缺乏稳定婚姻关系和社会关系较孤立的个体易患结核病、意外事故和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且死亡率高于有稳定婚姻关系者。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研究发现,与正常人比较,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交面较窄,一般仅限于自己的亲人,而神经症患者社交活动少,社会关系松散。老年人如果有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则可以有效地减少抑郁症状。20世纪70年代初,精神病学文献中引人社会支持(socialsupport)的概念,社会学和医学用定量评定的方法,对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的关系进行大量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健康,而劣性社会关系的存在则损害身心健康.社会支持一方面对应激状态下的个体提供保护,即对应激起缓冲作用,另一方面对维持一般的良好情绪体验具有重要意义.监所在押人员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羁押环境中,缺少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平时交往的人群也仅局限于同监仓的在押人员,很难从家人、朋友等处获得社会支持,因此,社会支持群体的缺失成为影响监所在押人员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所谓社会支持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提高心理适应的影响,而这些社会联系包括来自家庭成员、亲友、同事、社会团体以及社区组织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如果在押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支持,处于良好的社会关系中,不仅有利于在押人员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水平,也有利于羁押场所的安全监管。

  一、公安监所在押人员的一般性社会支持状况
  
  为了了解监所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笔者采用肖水源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对广东地区200名监所在押人员(包含看守所、戒毒所和拘留所的在押人员)进行了测查,回收有效问卷198份。首先,对监所在押人员的一般性社会支持状况进行了测查,并分析了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涉案类型的在押人员的一般性社会支持状况及相互之间的差异。

  (一)客观支持
  所谓客观支持是指客观的、可见的或实际的支持,这类支持独立于个人感受,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评定量表》中,作者设计了三个测试题目来评估客观支持:(1)近一年来与谁在一起居住?(2)以往遇到急难情况的时候从哪里获得经济支持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帮助?(3)以往遇到急难情况的时候从哪里得到关心和安慰?

  测查结果显示,在被羁押之前,51%的在押人员近一年里是与家人住在一起,20.1%的在押人员是独居一室,16.5%的在押人员是和朋友一起,而12.4%的在押人员是和陌生人住在一起。而他们在“居住关系”上的平均得分为2.985,均值的标准误差为0.0863.

  在“获得经济支持和实际帮助”及“获得关心安慰”问题上的平均得分分别为2.0202和2.1010,标准差分别为1.57和1.46.具体来源的百分比数如表2、表3所示。综合三个题目得出在押人员在客观支持上的平均得分为10.105.具体的支持来源百分比分布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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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2中不难看出,在押人员在遇到困难时获得经济支持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朋友、其他家人和亲戚,而选择从党团工会组织、社会团体获得经济支持的分别为1.1%、0.5%,这也表明对于在押人员来说,党团工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能够提供的经济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在表3中,在押人员在遇到困难时能够获得关心和安慰的来源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朋友、亲戚和配偶,而从党团工会组织、社会团体获得关心安慰的分别是0.5%、0.5%,这表明在押人员获得精神支持主要来源于朋友亲戚和配偶,而从党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得到的支持非常少。因此,在押人员获得经济支持和精神支持的来源分布情况折射出政府机构在社会支持方面的欠缺。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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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观支持
  所谓主观支持指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它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在《社会支持量表》中主要用四个题目来测查在押人员的主观支持。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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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统计结果显示,在押人员中有3~5个朋友以上的比例为65.6%,超过半数的人感觉有些或大多数邻居、同事关心他们。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他们觉得从家庭成员那里得到的支持相对较少,只有从配偶那里得到全力支持的超过半数。这也说明,大多数的在押人员在被羁押之后,除了从配偶那里得到一定支持之外,很难从其他家庭成员那里获得全力支持。

  (三)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
  所谓社会支持利用程度是指个体对社会支持的主动利用程度。每个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存在着差异,有些人虽可获得支持,却拒绝别人的帮助,并且人与人的支持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一个人在支持别人的同时,也为获得别人的支持打下了基础。《支持量表》主要从遇到烦恼时候的倾诉方式、求助方式以及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团体活动三个方面来评估被调查者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结果如表5~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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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5~7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押人员在遇到烦恼时能够采取“主动倾诉,寻求支持”的仅为21.4%,“有困难时能够经常向家人、亲友或组织求助的仅是35.7%,而平时能够经常或积极主动参加各种组织活动的在押人员是最少的,仅有19.3%.这也表明在押人员在遇到困难或压力的时候不太善于利用各种社会支持资源,或者说他们还不知道该如何求助于社会支持系统。
  
  二、不同人口学和社会学特征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
  
  (一)不同性别、年龄和文化特征在押人员社会支持状况
  在研究过程,我们对不同性别(男、女)、年龄(18岁以下、18岁至50岁、50岁以上)、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初中以上)的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不同性别在押人员所获得的社会支持总分、客观支持以及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没有显着差异,如表8所示。而不同年龄、文化程度的在押人员在一般性社会支持总分及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显着,如表8~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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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不同性别的在押人员在获得社会支持方面并没有显着差异,而不同年龄、文化程度的在押人员在社会支持总分、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程度方面存在显着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所获得的社会支持也呈递增趋势,但当到了50岁以后又开始下降。而文化程度则与社会支持呈显着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高,所获得的客观支持、主观支持越高,对支持的利用度也越高。

  (二)不同婚姻、子女状况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
  由于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我们在进行调查分析的时候也考虑了在押人员的婚姻状况、涉案类型以及被羁押之前所从事职业与其社会支持状况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不同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的在押人员所获得的社会支持总分、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都有显着差异,如表11、表12所示。而涉嫌不同案件类型和从事不同职业的在押人员在社会支持总分、主观支持、客观支持以及对支持的利用度上没有显着差异(P>0.05)。【表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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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11中不难看出,不同婚姻状况的在押人员当中,已婚者获得的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都明显高于未婚或离异者,因此说,对于在押人员来说,婚姻关系的存在将会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支持,尤其是从配偶那里获得的主观支持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心理适应程度。未婚和离异者并不拥有配偶这一重要的社会支持来源,而所能获得的社会支持必将随之减少,特别是那些因为羁押而离异的在押人员失落感、孤独感将会更强烈。从表12中可以看出,在押人员子女的多少直接影响他们所能获得的社会支持总分、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有子女的在押人员比没有子女的在押人员所能获得的社会支持明显增多,并且子女越多,所获得社会支持越多,但是当子女多于3个的时候,社会支持又有所下降。所以说对于在押人员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逐渐为人父母,能够收获来自子女的社会支持,也意味着社会支持的来源得到了扩展,这一结果也与表9的统计结果相一致。

  三、监所在押人员社会支持状况的原因分析
  
  监所在押人员是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进入电网高墙,对他们而言意味的决不仅仅是失去自由,很多在押人员会受到家庭甚至家族的指责和排斥整,社会交际圈会在很大程度上中断或丧失,这也就意味着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会大幅度下降。对于一部分恶习较深的在押人员,可能在被羁押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社会支持的危机,或者说这也是他们犯罪的根源之一。

  从对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现状调查的结果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首先,在押人员的客观支持水平较低。这说明在押人员能够获得的客观的、可见的支持较少,反映在实际给予关怀和帮助的亲人朋友较少、获得的物质资助较少以及能切实满足他们社会、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渠道较少等方面。究其原因就在于公安监所的特殊环境,封闭的空间、严格的管理决定了在押人员在客观支持方面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如受到地域、家庭条件、监所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如会见制度,受到较大限制的亲情电话制度,数额有限的消费制度等,这些都会使在押人员的客观支持水平减到较低的水平。出于监所管理需要和现状的考虑,这些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必需的,所以也导致监所在押人员的客观社会支持水平很难提高。

  其次,在押人员的主观支持度较高。这说明在押人员自我所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和满意程度较高,这一点有点超出意外。后来经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在于:在押人员在监所环境中,由于生活方式单一,注意力会更加集中于自我的内心体验,会因为家人的一封信、一次会见、一句支持鼓励的话语而产生强烈的内心感受。这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体验是在社会上不太容易出现的。在押人员在对自我的社会支持情况进行描述时,往往是在追述以往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押人员从服刑前发生的客观支持中体验到了较高的满足感,于是反映在了目前的主观支持层面.此外,在访谈中,也发现部分在押人员的主观支持水平与他们的现实状况和民警的反馈存在差别,有夸大的成分。这可能与在押人员在测验时的掩饰倾向有关,但也反映出在押人员心中渴望获得支持,并将这种渴望体现到了测查当中。

  第三,在押人员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不高。也就是说,在押人员主动寻求和利用可以利用的社会支持的能力不高。在需要支持的时候,在押人员选择倾诉和求助的对象主要是家人、朋友,很少选择党团工会组织,而身处羁押环境他们并没有机会接触家人或朋友,对于同监仓的在押人员又缺乏信任,所以会选择独自承担压力或憋在心里,拒绝向同监仓人倾诉或寻求帮助。这种拒绝表现在面对周围其他在押人员身上,是一种自尊和戒备,因为在押人员之间的交往通常是充满竞争、冲突和猜疑的,求助可能意味着表现出自己的软弱,也会成为他人的笑柄⑥.而表现在对亲人朋友身上,则更多的是一种自责和无奈,所以在监所期间,即使他们遇到了困难,也因为自责不想再为家人增添痛苦和烦恼。

  第四,在押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与年龄、文化程度和婚姻、子女状况显着相关。也就是说,随着年龄的增长、文化程度的提高,在押人员所能获得的社会支持也随之提高,尤其是客观支持显着提高。已婚的、有子女的在押人员比未婚或离异、没有子女的在押人员所能获得社会支持也显着提高。其原因在于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社会交往范围、社会阅历不断丰富,能够获得社会支持的来源也相应增多。而文化程度高的在押人员之所以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支持,其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文化程度高的在押人员在其接受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同学关系与不同职业的人建立多元的人际关系,并且也有更多机会参与各种学术的和非学术的社团,从而获得更高效益的社会网络资源。第二,依据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人们之间的交往要收支平衡,一个人同另一个人的交往能否继续,主要看二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是否平衡。一般来讲,高文化程度与低文化程度的在押人员相比,前者的社交圈较大,收入较高,而且懂得更多的知识善于安排自己的时间;而后者的社交圈较小,收入较低。相比之下,前者所能付出的要多于后者,前者的交往要比后者广,因此高学历的在押人员所能感受到的社会支持比较多。第三,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就是人们对学历越高的人的期望值也就越高,所以在监所内,学历高的在押人员会比学历低的在押人员获得更多管教重视的机会,同时也会获得较多的其他在押人员的尊重,所以他们能够感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
  
  从婚姻情况来看,已婚、有子女的在押人员比未婚、无子女的在押人员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原因在于对于已婚者来说,配偶的社会关系网络会不同程度渗入自己的生活,并逐渐成为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因而会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表现出拥有较高的社会支持水平。

  四、多维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
  
  从上文的统计结果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一般的理论分析,还是专门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在押人员的心理适应不仅取决于个人的素质条件和适应应对方式,同时也需要良好的社会支持。而在押人员所处的监管环境,既是造成在押人员心理不适的来源,也是其摆脱消极心理应激、达到心理适应的重要影响力量。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也是社会体系中的弱势群体,其心理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的稳定,因此监管机构有责任防止这一社会群体出现严重的心理危机,帮助他们适应生活、适应社会,并建立由政府组织、监管机构和在押人员家庭组成的多维社会支持系统,来给他们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支持系统
  政府在社会结构和组织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决定了任何一种社会支持系统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失去了这种支持,社会支持系统本身也就难以支撑下去,也不利于它的长远发展。因此,在以监所在押人员为服务对象的多层次社会支持系统中,政府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建立健全出所人员权益保护制度
  国外将刑满释放人员统一归类于出狱人,但出狱人的范围比刑满释放人员的范围广,除了刑满释放人员外,至少还包括假释、监外执行、保安处分人员等。例如美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发源于美国费城,1776年,美国费城慈善家理查德·怀斯德(RichardWister)因其住所与费城监狱为邻,经常看到出狱者衣衫褴褛、面容憔悴、精神萎靡不振,因此创设费城出狱人保护协会,专司救济出狱人之事务,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会组织⑦.后来,美国的麻省率先在各地成立官方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解决出狱人的生活与就业问题⑧.英国的出狱人保护事业始于1772年,英国在监狱改良之鼻祖约翰·霍华德(JohnHoward)及伊丽莎白·弗莱(ElizabethFry)女士等支持与帮助下,创设了民间保护团体,并于1862年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对保护团体的监督及费用补助等事项⑨.而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与英美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不同,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主要由国家设立专门保护机构承担出狱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同时吸纳符合资格的民间人士和民间组织进行专业性的保护⑩.

  而中国目前对刑释人员的管理主要依据一系列的司法政策,如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1994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和199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等,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借鉴英美和日本的相关制度,中国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保护进行单独立法,以体现出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这类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的足够重视和保护力,也即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管理保护法。该法一要确定立法目的为保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并促进他们逐步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二要明确国家机构中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主体机构,防止责任推卸。

  2.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警民合作机制,强化对出所人员的再就业管理制度
  中国目前城市社区发展迅速,社区将成为以后社会的主要构成单元,所以中国可以借鉴英美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日本的保护观察所制度,在社区内建立保护观察所。首先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情况划分好管护等级再移交给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在办理刑释解教人员的落户、社保等相应手续后,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管护等级设定相应期限的保护观察期进行保护观察和思想教育,社区负责人和其他群众则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技术学习、就业辅导和就业安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安排他们到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修复因其犯罪或劳教而受损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保证他们能逐步回归家庭和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

  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政府在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但是这种作用并不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性地为失业人员重新安排工作,而是遵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律。主要是为再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和求职技术帮助,为自谋职业者和需要培训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就业困难的群体提供特殊服务,鼓励雇主创造就业岗位和机会,并对那些能够提供就业岗位给在押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所以说,政府在解决刑释人员再就业问题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的科学管理,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效性。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的管理原则应该是再培训主体与刑释人员之间扮演一个组织者、协调者和中介者的角色,而不需要全面参与培训管理。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运用政策、法规以及行政手段,合理调配教育培训资源,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对刑释人员的培训,并为用人单位提供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和条件。第二,通过规范化管理畅通再就业信息渠道,改进再就业指导。目前,对于刑释人员来说,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市场获得再就业机会的数量明显低于其他途径。其原因在于再就业信息渠道不畅通,再就业指导工作水平低,社会用人机构对刑释人员充满歧视。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增加再就业服务机构的数量,提升再就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减少监所在押人员尤其是留所服刑人员对出所后前途的忧虑。

  3.培育和壮大非政府性的社会支持体系
  虽然政府机构组织在解决出所人员再就业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完全依赖政府机构也是不现实的,应该进一步培育和壮大非政府性的社会支持体系,将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内,将出所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作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定方式之一予以落实,让他们和政府组织共同承担对出所人员的帮扶责任。

  首先,在立法上给予支持。也就是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保障用人单位、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把职业介绍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在政策上给予优惠。非政府性社会支持系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各阶层的捐助,为了鼓励社会上的组织和个人尤其是盈利的组织和个人对刑释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支持,政府应该在税收、设施、场地、信息等方面给予优惠,这也是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在扶助特殊群体就业方面,美国政府规定了一些鼓励企业雇佣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企业雇佣了以下特殊人群中的求职人员:经济困难时期的失业青年、贫困家庭青年、完成康复教育的残疾人、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就业人员,雇主就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免税证,年底凭证兑现免税。

  当然,近些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吸纳刑释人员、鼓励出所人员自主创业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并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政策能够得到落实。

  第三,在行为上进行协调解决。出所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利用行政管理权限的优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能够集中起来,在解决出所人员正常回归社会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监管机构应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
  文化传统、社会风尚和社会心理氛围是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因素。因此,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营造有利于刑释人员心理健康的社会心理氛围。

  1.利用社会舆论、技能培训为在押人员提供社会支持
  社会舆论是刑释人员情感支持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可以使在押人员觉得自己没有被社会所遗弃,仍然受到尊重,在人格上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平等的,从而增强自我价值感,感受到归属与爱的需要,进而获得有力的情感支持。同时,监管机构应该从社会就业需要出发,对他们进行相应的高技术、高智力程度的劳技培训,侧重培训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促使出所前管护工作和出所后管护工作更好地衔接,为他们回归社会做好充分准备。

  2.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促进出所人员再就业而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有利条件
  现在,很多在押人员并不知道政府在就业方面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者说知道有优惠政策但不了解具体的内容。所以,各级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和印发宣传册等多种途径来让在押人员了解和掌握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使他们能够对出所之后的就业状况有所了解,从而安心认罪伏法。例如香港惩教署已经与建造业议会合作,2013年起为在囚人士提供培训课程,待通过考核的学员刑满出狱后,可以立即入行,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有参加首届钉板课程的在囚人士表示,建造业前景好,人工高,学习过程虽然辛苦但都值得。这样的有利条件无疑会增强在押人员安心改造。

  3.树立出所人员再就业榜样,激励在押人员自强不息
  上文调查结果显示,在押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人对未来缺乏信心,悲观失望,生活态度消极,甚至破罐子破摔,因此要不断树立和宣传出所人员出所后再就业的榜样,营造和激励在押人员克服困难,自强不息的社会心理氛围,从而为在押人员出所后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实践提供社会舆论支持。

  4.为在押人员提供免费的、专业心理卫生服务
  从上文的调查结果中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的在押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适应问题。而要缓解、消除和预防这一问题,就需要向在押人员免费提供专业性的心理卫生服务。尤其是在入所初期需要对在押人员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防止出现应激障碍,减少被羁押这一事件对其造成的适应障碍。因此,在监管场所内应成立专门的、能够提供专业心理卫生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建立完善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完善心理档案;建立心理干预预案,建立三级心理干预网络系统;建立多渠道心理支持系统等。

  (三)家庭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关心、帮助在押人员的责任
  从前文的统计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出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对于在押人员获取社会支持有着显着影响,来自家庭成员的社会支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对其他家庭成员起到不可替代的心理扶助作用。因为家庭具有共同生活、沟通频繁、亲密无间的优势,能够给予处于心理危机和经济危机情况下的亲人以劝慰、同情、关心,帮助其心理适应过程,最终度过危机。所以,作为政府代表的监管机构应鼓励在押人员的家庭成员摒弃偏激的看法,多与在押人员交流,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家庭的包容和支持。

  总之,政府监管机构应在为在押人员提供社会支持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提供支持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支持内容、强度的适当性以及受助者的可接受性。也就是说,在提供支持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在押人员在不同时期的主导需要,有的放矢;其次要了解在押人员的人格特点,因为社会支持功能的发挥与被支持者的人格特点也是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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