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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的对策研究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4-12-11 共2335字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重复处罚等现象,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并在城市的综合管理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也常发生一些如城管暴力执法等事件,使得综合执法的开展脱离了既定的轨道,人们不禁反思,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的出路在哪里,怎样才可以更好地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实施综合执法,针对此现象,笔者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能为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对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偏离现象的分析

  (一)侵害执法对象人身权及财产权现象

  当前的发展条件下,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部分,城市的行政管理应当以维持城市发展秩序为目标,但其目标的实现决不能以违法行政管理为代价,当前的媒体、微博等暴露出的执法人员恶性执法、对执法对象进行人格侮辱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演变为暴力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生产资料有时也会被没收、破坏等,严重侵害了被执法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二)执法手段变味,脱离了立法目的

  当前的发展中,促进城市合法、有序以及和谐发展史综合执法的目的,其执法的手段则应紧紧围绕立法目的的实现来进行,但现实发展中,部分城管采用强制手段让经营者停止营业,并时常扣留或没收甚至破坏其生产资料,以此为手段实现其短期执法目标,另外,一些城管公然谋私,一位收缴罚款,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是加以良性引导和制止,使得这种综合执法失去了实际的意义,脱离了立法的目的。

  (三)执法主体在执法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行政程序起着规范行政权的作用,更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具有绝对的严格性,使得实际操作中的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如《新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主体做到“三公开”,具体的表现为执法中身份、依据以及处罚的公开,但不口否认,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监擦机制,加之部门利益、管理的不善,使得新时期城市管理中的城管工作根本没做到和落实“三公开”,这些都为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四)部分执法人员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行为

  当前的城市综合执法中,执法的主体懂法守法是实施有效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仿守法,才能促进执法环节的公平公正以及有效性,但不口否认,当前的这种执法活动中,其执法人员的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行为大量存在,必然造成被执法主体的权益被侵害,被执法主体与执法者之间的冲突也在所难免,对社会秩序及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完善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依法行政是加快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在现实的运作中,基于我国城市化水平不高的现状,城管工作是促进城市发展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加快立法进度,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来树立城管这一综合执法者的法律形象与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相关部门仔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使得整个城市执法活动的开展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综合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其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服务。同时,应当提高立法水平,对新时期发展中城管工作的发展趋势及规律进行研究,使得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超前型,便于执法的更完善进行,另外,应当确立立法价值服从伦理正当性原则,从道德的高度出发,形成对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如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等,尽量在立法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相比于道路的通畅和市容的整洁,我们更应当优先考虑生存权。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作为被执法者及群体,市民在综合执法的实施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新时期城市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所以,提升公民文明意识迫在眉睫,这也是实现城市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基础。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对城市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使其尽可能理解和支持城管的执法工作,不断增进法治意识。此外,还应当加大对文明执法的宣传力度,可借助新闻媒体及定期普法教育来实现,做到执法程序、非法实施以及处罚标准等电费全面公开化,进行透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有序发展。

  (三)规范城市行政执法程序,确立程序价值

  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体性法律法规是有效展开执法工作的基础,此外,也应当重点严格化对程序法的遵守,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民主性,一定要积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简而言之,执法者要给被执法主体为自己辩解和防卫的机会,这样不但体现了法治强制性,更体现了道德方面的以理服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坚持公开原则,使得所做的行政行为可以全面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执法的透明性;另一方面,自己不得作为设计自己的案件的法官,正如法庭审判中被告-不能作为自己的证人一样,对于出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执行法律程序,履行完全手续,提交司法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环环相扣,实现依法执法和公正透明执法。应当促进行政程度在行政活动中的事先设置,杜绝专横执法等不合理执法的出现,进而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公平且高效,促进城市的更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的发展中,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综合执法中依然存在执法对象人身权或财产权侵害等的现象,本文在分析以上现象的基础上,从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素质以及完善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对综合执法的高效合理实施进行了积极探讨,以期能为促进我国城市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石飞.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李敦智.浅议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矛盾及化解[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1:152-153.
  [3]江垣德.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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