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辉煌成就。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得到提高,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居民面临着教育、医疗和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的多重压力,这种畸形的发展同样体现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导致社会不良情绪的滋生,从而导致各种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自然而然,居民的幸福指数得不到提高,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就不会有更高的期望,更不会去参与其中。
因此,树立“幸福城市”的理念、建设“幸福城市”是扭转这一畸形发展的关键,它会提醒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关注民生,关注居民幸福指数,使城市建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实现中国梦,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在建设“幸福城市”的过程中,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建设、民生改善、法制规范、环境改造等方面遇到的诸多问题的分析,得出了地方政府应实施:政府与民间沟通机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民生事业、规范法制等对策,以期到达不仅妥善解决问题,而且使“幸福城市”理念与传统执政理念相结合,成功建设“幸福城市”的效果。
对“幸福城市”的理解
城市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需要考虑土地、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而“幸福城市”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方向,自然也具有这种复杂性。每个城市的具体条件又有所差异,在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等方面各具特色。所以,对于建设“幸福城市”,不必固守某一模式,只要有志于提高居民幸福,改善民生,加强城市的建设即可。各个地方政府对于“幸福城市”建设这一理念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是完全一致的。建设“幸福城市”本身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一方面,它具体体现在民主、法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环境等建设方面。
地方政府创建“幸福城市”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服务意识缺失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策凸出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该政策的提出,不仅为城市经济建设制定了重要目标,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和动力源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逐渐提高,社会各方面的问题也随之凸显。这些问题对居民的幸福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成为建设“幸福城市”的巨大障碍。在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的引导下,政府过于重视城市经济增长,忽视了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缺乏服务精神。政府对社会全方位的单向的强力管制,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渐行渐远,出现了“政府忽视民意,公众质疑政府”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互相指责,二者关系日益紧张,这对“幸福城市”的建设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例如,在青海省2012年的公务员考试中,3名考生在西宁市5月份的保监局公务员考试体检通过后最后的“政审阶段”中被保监局拒绝录取,原因是考生“性格内向,人际沟通能力弱”.这引起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选拔人才标准”的强烈质疑。然而保监局对此事件采取漠视态度,不仅对考生和社会大众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更是找借口推脱公布此事件的相关信息。这也引发群众对政府在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中暗箱作业、行政不透明等问题的强烈质疑,对政府本身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产生巨大负面影响。此次事件暴露了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民主意识不足,沟通意识不强,公平、公正理念缺失,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
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加深政府和民众之间隔阂,影响政府形象,破坏城市和谐,人民幸福感也必将受到影响而降低。
(二)城市经济发展模式不科学、城市
化进程中急功近利等问题降低居民幸福感经济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为城市活动提供物质性条件和资源。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幸福城市”建设的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并没有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不惜挤占农村经济发展空间,使得城市不断向农村扩张,侵占农村土地,破坏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人口,给农村留下大量老弱病残的留守人口,使农村发展后继乏力,农村经济严重受损,大量村庄荒芜,形成空壳村。
如2010 年9 月29 日,50 年一遇的暴雨给海南带来严重的损失。由于长期以来过于重视城市发展,忽视乡村建设,海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极其薄弱,排涝设施尤为简陋,加之农村大多为留守的老弱病残人口,此次暴雨一发生,周围乡村立刻成为城市的“泄洪区”,留守人口被迫转移,农村很快变成了荒芜之地。
同时,农村经济的落后、破败,也间接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形成威胁。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城市问题:一方面城市治安事件频发,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原有城市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幸福感急剧下降;另一方面,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凸显出来,他们在城里上学没有户口,回农村上学没人照顾,使这些新居民缺乏归属感,幸福感随之降低。新旧居民双方幸福感方面的突出矛盾使得地方政府“幸福城市”的建设压力倍增。
各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形成了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这种做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不但没有得到实际的提高,相反,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所造成的损失反而需要人民买单,居民没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实惠,自然感到失望,“幸福城市”建设在人民幸福感满足方面必然失败。
(三)社保体系的不完善、房价过高等问题降低居民安全感从而影响幸福值
首先,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的受益面较窄,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不够多样。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多多少少都存在,尤其在与城市紧密联系的一些乡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章等不完善,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养老保险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城乡养老、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同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困难补助金和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尚不规范,使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社会保障方面的这些缺陷,很容易导致群众滋生失望、不满情绪,幸福感自然受到影响,“幸福城市”建设步履艰难。
其次,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方面做的不够,房地产业发展不够健康,过高的房价成为城市居民的烦恼,甚至严重影响到部分人的生存问题。如何有效调整高房价,缓解由此带来的城市居民生活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成为地方政府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
(四)城市法制建设不到位影响居民幸福感
幸福离不开安全、稳定与公平,建设“幸福城市”,首先需要遵循法律,依法治市,处理好公平与公正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现阶段,地方政府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亟待提高。如各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问题出售地皮而强拆民房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滥用权力之嫌,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没有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民众在城市生活的安全感,进而影响了居民幸福感受,影响“幸福城市”建设。因此,地方政府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幸福城市的基础。其次,各级行政监督尚有缺陷,如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内部监督功能发挥不彻底。权力行使监督的缺失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到公众的安全感,进而影响到幸福感。
(五)城市环境建设的不完善影响居民生活质量降低幸福感
建设“幸福城市”,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幸福感。
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建设城市环境时对居民幸福感缺乏关注,城市建设与规划不尽合理,具体体现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追求大投入、大工程,注重城市形象,忽视了基础设施的质量;在城市管理方面缺乏服务意识,只强调管控和规制,与人性化管理背道而驰;在城市规划方面缺乏战略意识,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等。
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城市居民满意度大打折扣,幸福感难以提升。同时,城市环境污染同样严重影响到居民生活的质量,也影响着市容市貌,损害城市形象,使城市居民幸福感降低,“幸福城市”的建设也无法完成。
(六)对“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极端
化态度使“幸福城市”建设脱离实际“幸福指数”指标是一项复杂的指标体系,它反映着民众的幸福感。地方政府在利用幸福指数方面存在两个极端:盲目构建、过度依赖“幸福指数”指标。地方政府对幸福指数的构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评估政绩时,不论是否可行,均采用幸福指标进行评估。忽视了区域差异,忽视了人群的差异,忽视了心理因素,使“幸福城市”建设过于僵化而脱离地方实际。
对“幸福指数”指标的严重忽视。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幸福指数指标缺乏客观性,主观性指标过多,尤其是人民满意度难以量化。同时,由于幸福指数评价涉及居民生活细节的方方面面,容易使得政府执政缺乏战略性和整体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忽视“幸福指数”指标,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绩效评估,使一些新的能促进居民幸福感的关键因素被忽视,影响了幸福城市的建设。
地方政府创建“幸福城市”的改进建议
(一)增进政民沟通以构建服务型政府
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民主意识不足,沟通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容易加深政民之间隔阂,影响政府形象,破坏城市和谐,影响人民幸福感。因此,政府应该加强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政民沟通机制,促进政民沟通。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当尽快转型,从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公众网络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公开,让民众和政府在信息沟通、意见反馈、政策制定等方面开展合作与协调,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民众的民主参与,增进城市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城市居民关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以责任感带动幸福感,为“幸福城市”建设铺平道路。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处理好城乡关系
过度重视城市建设,忽视农村发展造成了农村经济的落后、破败,也间接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形成威胁。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城市问题。
因此,地方政府为实现“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必须首先处理好城市与农村两者的关系,实现城乡和谐发展。地方政府应该做到:积极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相关产业进入农村市场,想方设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利用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使城市与农村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从而避免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造成的城市治安事件频发,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原有城市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也避免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带来的困扰。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归属感增强,幸福感随之上升,“幸福城市”建设因此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城市民生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幸福城市的核心是居民的幸福感,民生建设是提升居民幸福感的核心。
首先,各地方政府应当立足于民生的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要向民生方向倾斜,为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培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提升城市居民幸福感。
其次,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的受益面较窄,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不够多样等问题的存在,很容易导致群众滋生失望、不满情绪,幸福感自然受到影响,“幸福城市”建设步履艰难。因此要扩大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和养老问题的改善。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发放困难补助金和生活保障金,使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使城乡居民能够真正从中受益,为进一步实现“幸福城市”目标打下基础。
再次,各地方政府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效调整高房价,缓解由此带来的城市居民生活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切实重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构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使居民生存问题有所保障,居民幸福感必然会得到提升,“幸福城市”建成指日可待。
(四)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
各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形成了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居民没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实惠,影响居民幸福感。因此,幸福城市的建设,应当以宜居城市为目标,加强城市环境建设:
首先,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既要加强投入,又要注重质量;在城市管理方面增强服务意识,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城市规划方面强化战略意识,重视长远发展;改变交通拥堵问题等。
其次,城市建设以生态城市为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改变单纯的摊煎饼、扩面积的城市发展模式,注重城市广场、公园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构建“绿色城市”.
(五)促进城市法制建设以营造安全、稳定、公正的氛围
建设“幸福城市”,首先需要依法治市,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首先,城市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及时公开各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树立“阳光政府”形象。避免非法强拆民房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律,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幸福城市的基础。
其次,加强各级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再次,加强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不贷,确保城市居民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市民才能安心生活与工作,才会有幸福感滋生,“幸福城市”建设才会有保障。
(六)正确认识“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正确认识“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既不能盲目构建、过度依赖“幸福指数”指标,也不能忽视“幸福指数”指标。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重视区域差异,重视人群的差异,重视心理因素,同时要认识到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将能促进居民幸福感的关键因素充分纳入指标体系。
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幸福指数指标具有较强的目标导向性功能,合理的幸福指数指标能为幸福城市的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同时,它也具有诊断检测功能,及时发现幸福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偏离政策的执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偏。地方政府在建设幸福城市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幸福指数”指标,在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同时提高公众的幸福感,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做出贡献。
结论
在“幸福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也可以说是无可替代的。它们的作用主要发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引导城市建设,使其朝着提高市民幸福感的方向发展,以达到政府预定目标。
诚然,“幸福城市”的出现是一个新生事物,“幸福城市”的建设尚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地方政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从当前我国城市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推动“幸福城市”建设,使广大市民的生活真正能够得到改善,使他们成为“幸福城市”建设的受益者。二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尤其要关注城市失业、无业人员与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各个阶层的人均能够感受到政策的温暖,感受到幸福。三是在建设“幸福城市”过程中,政府应当具有战略眼光,具有整体观和长远观,平衡好当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与整体发展的关系,确保“幸福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持续性。四是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借助中国传统文化的力量,推动地方城市文化的繁荣,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面貌得到改善。
五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便民为民建设,推动政府转型,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使居民享受身为“幸福城市”一员的优越感与幸福感。
同时,在“幸福城市”建设中应当争取民众的支持,积极鼓励民众的参与,离开了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幸福城市”的建设也失去意义,使城市建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幸福城市”建设要依靠市民、为市民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使中国梦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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