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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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6 共69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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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系统建设探析
  【引言 第一章】职务犯罪情报的基本概念及辨析
  【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作用
  【第三章】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第四章】职务犯罪情报建设存在问题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职务犯罪情报侦查机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五、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一)提高举报人提供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所获得的收益。

  1.废除十万元奖金上限的限制。

  监察机关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本质上讲是对举报人因搜集证据、线索及其他相关付出的一种补偿,当奖金高于举报人的成本时,奖金对举报人来说就是一种激励措施。当某职务犯罪案件是很大程度依靠群众举报来才能侦破时,人民群众举报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人民群众搜集证据和线索而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与腐败官员的职位和腐败金额成正比的。虽然《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数额的限制。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经过诸多利益考量后,对举报人的奖励很少能超过十万元,进而导致该规定难以实施。只有废除十万元奖金上限的限制,举报人对自己的收益才能产生一个良好的预期,只有认为奖金能足够弥补自己的付出,才能在衡量自己的成本后作出举报行为。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在不断的贬值,十万元的奖金限制是没有考量通货膨胀的因素的。在八十年代全国也没有几家万元户,而现在普通群众的月收入就可以上万,十年之后普通群众的收入肯定会跟高,而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设置奖金上限,就不可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而随时作出变更。

  2.确立以腐败官员的刑罚作为奖励的参照标准。

  奖励举报人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只有确定了奖励的标准,举报人才能对自己的举报收益作出相应的预期,只有举报人内心确认举报所带来的收益高于自己已经或即将付出的成本时,才能激励举报人采取举报行为。奖励标准一般来言有两种,一是根据被举报人的腐败数额,根据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按一定比例作为奖金支付给举报人;另一种是根据被举报人执行的刑罚和量刑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奖金。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腐败行为都必然涉及大量的腐败金额,但有些腐败行为是性质极为恶劣,严重败坏党员行为,严重激化干群矛盾,可腐败的数额又不大。对这种性质恶劣腐败金额又不大的腐败行为,举报成本未必就会小,但如果按照追缴的赃款赃物的比例支付的奖励金额却肯定不多,同样不能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第三条规定,检举人于贪污渎职之罪未发生前,向侦查机关或政风机构检举,经法院判决有罪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奖励金额为四百五十万元以上至六百万元;十年以上未满十五年有期徒刑,奖励金额为三百万元以上四百五十万元;未满七年以上未满十年有期徒刑,奖励金额为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未满五年以上未满七年有期徒刑,奖励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检察工作规定》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这样的奖金设置对举报人的补偿是微乎其微的,也就是说只有拥有极强正义感,不怕打击报复,对举报成本不作任何计较的举报人才有可能举报,作为一个以经济思维思考的正常举报人而言是绝对不可能采取举报行为的。

  我国也应该制定以量刑为基础的举报奖励制度,该制度应以不同的量刑年限作为奖励的标准,而且该奖励金额应考量在平均举报成本。也就是说,奖励金额的设置理应高于举报成本,让被举报人有利可图,重视人性,通过合理的利益安排来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3.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比例奖励和以量刑为基础奖励的制度衔接。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腐败作斗争,降低检察机关的侦查成本,进而有效遏制腐败。两种举报奖励制度是为了弥补互相的不足,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功能是补偿功能,即弥补举报人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通过奖金适当激励举报人,所以举报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行奖励,而不能同时要求两种奖励方式。以追缴赃款赃物比例的奖励制度侧重于效率,本质上并不会增加检察机关的财政负担。以量刑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更加侧重于公平,被举报官员判刑越重,举报人获得的奖励也就越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从自己的办案经费和追缴的赃款赃物中划出相应的奖励款项,有可能加重检察机关的负担。

  (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侦查情报队伍的激励机制。

  要调动检察机关侦查情报队伍收集情报的积极性,就应该建立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举的双轨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优秀成果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转化和落实到侦查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情报队伍人员不足,情报人员素质偏低,流动性大,导致情报队伍建设工作整体建设还落后于侦查工作的其他环节。建立合理的侦查情报队伍激励机制,将有利于稳定侦查情报队伍,提升侦查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建设的合理化、科学化。

  1.建立合理的物质激励机制。

  (1)在财政和编制上寻求支持。

  检察机关职能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腐败问题多发的时代,没有财政支持,一切物质激励都是空话。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我国一直存在的问题。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法院和检察院其他主要组成成员。这些规定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授权给地方各级权力 机关行使,加之"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导致事实上形成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权和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检察机关的财权具有很大人为性和不确定性,地方党委对反腐败的重视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检察机关的经费多寡。

  随着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司法改革空前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司法不受财政的牵制是司法独立的需要,司法改革现阶段的目标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职务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则需要在检察机关在省级统管后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经费,才能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建设的基础。

  (2)增加激励项目。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休。因为《公务员法》并未规定加班费,因此公务员加班往往得不到加班费。但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收集往往需要侦查员日夜加班才能获取的,侦查人员加班加点,作息也不规律,付出巨大却领着与其他检察官一样的工资,难免会影响侦查情报队伍的士气。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4 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 1300 元,处级每人每月 800 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 500 元。这种按职务级别发放的公车补贴并没有关注到侦查机关的特殊情况,对经常外勤的侦查员是不公平的。所以公车补贴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做适当倾斜,以保证办案需要。

  (3)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

  现在的薪酬体系是按级别发的,同级别侦查人员的收入差距不大,导致很多侦查员认为做多做少一个样,致使其容易丧失积极性,同时失去了对晋升的渴望。合理的薪酬体系,是职务犯罪侦查情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吸引、保留、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既可以吸收优秀的侦查人员,又能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目标。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能让侦查员发挥最佳的潜能,对整个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在福利待遇上的倾斜,更难激发广大侦查员的反贪热情。

  2.不断强化精神激励手段。

  (1)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营造有特色的检察文化对于检察机关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对增强凝聚力,提升公正执法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执法能力等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思想的集中体现,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能能使侦查情报队伍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能营造出昂扬向上的团队文化与和谐共事,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指导情报队伍整体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地位。

  检察机关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威信和权威,对侦查人员也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措施。让每一位侦查人员都能以检察官的身份而自豪,获得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更能激发侦查人员办案积极性。虽然纪委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侦查权,但事实上纪委和检察院一样履行反贪职能,现阶段纪委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和强大的权威。为此,检察机关应该摒弃原有的"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采用各种手段,努力宣传自己,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检察机关不仅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这些传统媒介宣传自己,还要与时俱进利用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的特点来提高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

  (3)排解侦查人员的心理压力。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是一项高强度的工作,保密性强,面对诱惑多,心理压力比其他检查人员要大。一方面,我们要发挥检察机关党支部的力量,对遇到困难的侦查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及时的帮助,如家庭成员患病无人照顾,小孩入学等问题,解决侦查员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于长期承受巨大压力而难以释放和排解的侦查人员,要请专业的心理医生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保证情报队伍的心理健康。这也是有效的精神激励措施。

  (三)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1.完善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严惩泄密者的责任。

  检察机关设置举报信息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呈批、分流举报线索,严格限制接触举报信息的接触人员。由于检察机关知悉举报信息的人是有限的,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举报信息,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被举报人获知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可能性。

  2.设立署名举报人人身伤害保险制度。

  署名举报人虽然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但同时也让举报人承受较大的风险。由于检察机关人数有限,不可能对每一个举报人都采取保护措施,一旦举报信息由于各种原因而遭到泄露,又使得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处于较大风险的状态。检察机关应当对可能发生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弥补举报人因打击报复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补偿举报人的举报成本。给举报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检察机关又能将举报人的保护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和培养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检察机关既要借助传统传播渠道如电视、报纸、广播等手段,也要借助新兴网络传播渠道如微信、微博,在广大群众中营造出"举报光荣"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监督意识、参与水平和举报质量。只有在群众中树立起举报光荣的思想,激发群众举报热情,腐败分子才没有立足之地。同时,人民群众在举报时的自我保护技巧需要检察机关的专门的宣传,比如告知人民群众可以用密码举报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反映相关信息。

  (四)建立统一的情报共享机制。

  1.完善地区间情报共享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外部经济性所容易导致情报共享水平低,技术壁垒高。推进情报共享机制的建立,推动地区情报系统建设的均衡发展,不仅需要党委领导加强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更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性措施加以解决。此外应以条块结合推进情报资源共享范围的扩大和全国侦查情报资源联查平台的形成。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并拓展专项情报系统的数量,建立并完善案件线索库、行贿人资料库、法人单位信息库、资产动向信息库、各类社情民意库、特定共享情报库,发挥情报在侦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应对日趋复杂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整合现有情报资源,保持数据库的更新,建立和完善情报共享机制,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节约反腐办案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侦查人员对案情把握的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与其他政府部门、经济部门情报沟通机制。

  我国公民的管理和服务信息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经济部门里,如果没有建立起长效沟通机制和约束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才到相关部门提取相应的信息,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发生泄密的情况,不利于案件的查办。要完善沟通机制,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努力,推进情报沟通机制的立法建设,一方面规范检察院合法行使权力,为检察院与其他部门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有法律上的约束,这种沟通机制就能长久建立起来,促进信息提前和情报共享的良性循环。其次,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前,各检察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起与纪检、公安、银行、审计、房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交流机制,定期复制和更新相关数据,制度工作联系制度,营造有利环境。检察院在现有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登记、户籍登记等数据基础上,尝试与相关部门联网联建,扩大情报共享范围,及时更新信息,尽可能与各部门协作,实现即时联网查询。

  (五)加强情报队伍建设和专门情报机构建设。

  1.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情报队伍。职务犯罪情报建设既离不开装备、技术等物质方面的因素,更离不开队伍素质的人的因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队伍需要三方面的人才,一是情报信息收集人员,负责收集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社会基础信息,接收检举揭发得到的犯罪线索;二是信息技术人员,负责软件系统的开放和维护,数据归类和存储,信息安全等工作;三是情报分析和研判人员,负责情报信息的筛选、加工、分析和研究,提炼出有价值的情报。情报人员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和敬业精神,还需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高的社会交际能力和社会信息的收集能力,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动态。

  2.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离不开专门的情报机构的建设。各级检察机关都应高度重视情报机构的建设,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院都应按相应的职能单独设立情报中心。情报中心从机构设置上看应该是独立的;从管理角度看采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划和领导,从集中统一到局部分散层层进行分工管理;从职能角度看,各级管理机构将信息业务职能和组织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由于举报中心存在许多问题,对获得的举报线索缺乏情报方面的深加工,往往一转了之,举报线索的管理和使用脱节,责任分散,处理周期长,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成本增加,办案效率降低。所以情报中心应与现有的举报中心进行整合,提高情报工作效率,降低情报资源浪费和成本支出,为情报部门提供更多的情报支持。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能有:一是协调社会各部门的关系,收集国内外各类情报,二是对情报进行筛选、分析、研判,评价,三是为侦查部门提供合理的情报支持和建议,四是对情报进行管理,如建立各类信息数据库。

  (六)构筑情报网络操作平台。

  所谓情报网络平台就是指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出发而建设的以违法犯罪系统为核心,同时兼容各种大小不等、功能各异的子系统和数据库的网络化工作环境。

  现代化的情报体系,必须依托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效运行、高度共享的情报网络操作平台。情报网络操作平台的核心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电脑为核心的硬件设施,二是以标准统一,系统兼容的软件设施,三是情报资料库。目前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基本上拥有了专用的情报电脑等基础硬件,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签订查询协议等方法通过拷贝的方式进行情报资料的搜集和更新。但是除了电脑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专用设备,而欠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由于经费有限,甚至连专用电脑都无法保证,其收集情报手段还停留在"两条腿,一支笔"的阶段。在省以下法检两院人财物统管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应由省级财政为保障,加大检察机关硬件设施的投入,完善情报装备的建设。

  情报资料库的完善是情报网络操作平台建设的前提,通过丰富而又详实的情报资料,利用情报网络的优势,利用设计合理、智能化程度高的整合分析平台,通过数据情报的搜索、传递、碰撞、对比,揭示隐藏在各类情报数据库内职务犯罪活动规律和作案轨迹,发现作案线索和证据,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方向。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备的电脑设施作为构筑网络操作平台的基础;其次各检察机关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要统一,系统模式要匹配,数据要兼容;最后要开发出职能化程度高,适合职务犯罪侦查特点的软件系统,实现自动或半自动运用。

  (七)建立完善的情报、收集、加工、分析研究机制。

  一方面要培养专业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研判和分析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研判不仅专业性强,需要分析人员较高的分析能力和实践素养,而且由于被分析和研判的情报对象特殊,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所以情报研判人员还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立场坚定。专业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分析、研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集中培训以提高其归纳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情报分析处理能力。

  另一方面要完善情报研判机制。我国检察机关应建立日常情报研判制度和不定期情报研判制度,总结研判成果,形成专业的报告,从而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效指导。每次研判所得出的研判报告都要归档入库,以便今后查阅。对于研判报告,为了保证其共享性,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格式,方面各检察机关交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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