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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公司信用修复难点与解决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7 共8481字
  (一)信用修复含义
  
  企业信用信息大致分为两类:信贷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加强商业银行授信风险控制等目的,许多国家选择由国家设立公共征信系统,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信贷信用信息,例如,巴西、德国、意大利、法国等都由中央银行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我国目前也是由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企业信贷信息,并以信用报告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
  
  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手中,目前主要由政府某个部门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至该平台并在内部形成共享,同时根据信息保密程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部分信息查询服务。此外,一些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也会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以信用报告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目前全国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有88家。
  
  企业的上述信贷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价类型可以分为正面信息和不良信息,前者主要反映企业履约等正面情况的信息,后者主要反映企业未如期履约、受到行政处罚及法院不利判决等负面情况的信息。企业的不良信息会导致公众对企业信用评价降低,潜在交易对象拒绝与之交易,银行机构拒绝授信或降低授信额度。因此出现了如何降低不良信息对企业信用影响的问题,即信用修复问题。
  
  (二)信用修复理论研究
  
  美国征信市场起步较早,目前各方面发展均较为成熟,已基本形成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专门信用修复机构为实施主体、两大监管平台和行业协会为保障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体系。美国与个人信用修复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信用修复机构法》。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同意权、投诉和诉讼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身份盗用欺诈,明确了消费者免费获取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息异议权、更正权和禁止使用过时信息权、司法救济权等。 《信用修复机构法》主要规定信用修复机构在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相关义务。目前美国有大量专业化信用修复机构为客户提供流程化、专业化个人信用修复服务,协助客户对信用报告中的不实、不准确信息进行异议处理,代表客户与征信机构沟通争取利益,对清理重组债务业务提供建议等等,由于《信用修复机构法》对信用修复的定义比较宽泛,泛指所有改善信用记录、提升信用评分的做法,使得一些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查询、开展信用培训等中介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受到了制约,因此是否对《信用修复机构法》进行修订也引发了争议。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也没有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包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21家法院被列为改革试点单位,由此温州法院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方面逐步走出了一条路子,被外界称为“温州模式”.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8月末,全市法院共收到破产案件473件,共审结332件,其中破产重整案件26件。目前温州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逐渐摸索出一些原则:一是差异化原则,即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差异化处置;二是能动司法原则,即从拯救债务人角度出发,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情况下,对破产重整模式进行实践创新。
  
  (二)温州企业破产重整实践形式
  
  破产重整案件以债务存续型重整较为普遍,但温州中院及其下辖基层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创新出了清算式重整模式。
  
  1、清算式重整。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时提出了清算式重整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重整企业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以保留特许资质,但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存续企业主体全部脱离进行清算。即除《中城公司100%股份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清单列明移交给新中城公司外的其他资产,全部转移至由中城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并将该子公司作为中城公司清理资产与负债的替代主体,由管理人将清理所得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未清偿部分债务予以免除,新公司与原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2、存续式重整。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 2012年,温州瓯海法院受理信泰集团等5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就运用了此种模式。即在股权方面,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人以货币出资,信泰集团以“海豚”品牌、设备出资,组建温州海豚光学有限公司,保留销售团队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重新建立营运组织框架和人员安排,实现从眼镜制造商到眼镜品牌营运商的转型升级。
  
  二、信用修复的含义及方式
  
  (一)信用修复含义
  
  企业信用信息大致分为两类:信贷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加强商业银行授信风险控制等目的,许多国家选择由国家设立公共征信系统,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信贷信用信息,例如,巴西、德国、意大利、法国等都由中央银行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我国目前也是由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企业信贷信息,并以信用报告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
  
  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手中,目前主要由政府某个部门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至该平台并在内部形成共享,同时根据信息保密程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部分信息查询服务。此外,一些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也会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以信用报告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目前全国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有88家。
  
  企业的上述信贷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价类型可以分为正面信息和不良信息,前者主要反映企业履约等正面情况的信息,后者主要反映企业未如期履约、受到行政处罚及法院不利判决等负面情况的信息。企业的不良信息会导致公众对企业信用评价降低,潜在交易对象拒绝与之交易,银行机构拒绝授信或降低授信额度。因此出现了如何降低不良信息对企业信用影响的问题,即信用修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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