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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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25 共11434字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的第 25 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改。

  1989 年 4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行政法治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机制,违法行为将被撤销,这就促使行政机关必须更加重视依法行政。随后,1993 年,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就提出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2004 年,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时至十八大,更明确了要在 2020 年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建成法治政府。

  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征途中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外,又加上符合法定程序。这是符合行政行为特别规律的一项要求,对行政法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此后,根据行政法治的规律,全国人大首先完善了行政救济法体系,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随后,原准备制定行政程序法,但由于当时的理论和实践条件尚有欠缺,因此,决定先制定对市场经济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当时确定了四部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在此基础上再制定行政程序法。现在前三部法律已经完成,行政程序法也已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且地方,包括湖南、山东、汕头、西安等十余地都已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积累了丰富经验。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此外,行政各领域的单行法律根据实践需要,也大多已经制定。

  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20 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除尚有几部法律亟待研究制定外,已大体完善。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行政法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以及行政法人才的培养也蓬勃兴起。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第一块里程碑。

  当然,《行政诉讼法》作为上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不可或缺的,《行政诉讼法》也不例外。《行政诉讼法》在时隔 25 年后才着手修改,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比,其间隔时间较长。这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可能有一定关系。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明确,或在实践中不完全适应的情况都及时作了解释、弥补,因而使《行政诉讼法》大致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当然,有些问题则是必须对法律文本作出修改的,这就是本次修改的必要性。

  应该说,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法学界和实务部门都一直在进行研讨,许多问题都已形成共识,此次修改,大体上已反映了实际需要,达到了预期目标。其中有几点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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