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术形象的心理整体性探究(3)
来源:当代音乐 作者:石欣宇,郑茂平
发布于:2017-03-21 共8771字
二、艺术形象是审美感性与理性的聚合体
艺术形象具有的整体性特征不仅表现在艺术要素本身的结构性方面,还体现在艺术审美者对艺术要素认知加工的心理层面。从审美心理认知加工的角度看,审美者首先通过视觉、听觉或触觉等感觉器官接收到相关艺术要素的信息 ( 如音乐节奏、旋律、和声等要素,美术的色彩、构图等,舞蹈的形体、队形等)。但这些信息并不是杂乱无章地停留在审美者的某一个感性的心理过程之中或心理状态之上,也不只是抽象地停留在审美者逻辑性、概念性的思维过程会之中。而是以与审美者心理特征相适应的某种整体性的艺术形象与审美者的心理过程产生相互作用。从艺术形象加工过程的特征上看,这种心理加工过程主要会呈现出“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两种基本的特征交融并存,并且这两种认知特征会表现出一种“格式塔效应”.
审美感性认识是人类在艺术审美过程中,获得具体审美经验时其认知能力的体现形态,它是“感觉者和感觉物的共同行为”.这里的“感觉者”指艺术审美者,这里的“感觉物”主要指“艺术形象”.可见,艺术审美的感性实质上就是外界艺术形象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形成感觉、知觉和表象的认识形式和认识阶段。从感觉、知觉和表象的本身的特征上看,审美感性主要关注的是艺术形象的体系性和结构性。从审美者的心理特征上看,审美感性主要关注的是艺术形象对审美者不同层次性情感的体现形态,这里审美感性是联系审美者情感内容和艺术形象的中介物。因而黑格尔在谈到音乐艺术形象形成的过程时说:“只有用恰当的方式把精神内容表现于声音及其复杂组合这种感性因素时,音乐才能把自己提升为真正的艺术。”[24]可见,在艺术审美过程中,审美感性认识主要以艺术形象为基础,并且始终保留着感性的因素,而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 审美者往往不经过明显的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不需要抽象的逻辑思考,就能直接感到对象的美。
那么,从艺术审美感性的角度是否可以否认艺术审美过程中“审美理性”的存在。也就是说艺术审美可以离开审美者的“理性思维”而存在。从艺术形象的本质特征--- “整体性”这一层面来看,艺术形象的形成不能否定艺术审美过程中理性认识的作用,而只是表明艺术审美过程中由于艺术形象感性的主导作用,使得理性认识在方式上有别于科学中的理性认识。艺术审美过程中的理性认识不是如科学认识那样抛弃感性形象,以概念、判断、推理的抽象形式出现,而是始终和感性印象、具体的艺术形象融合、交织在一起的。在这里,理性认识往往是通过感性印象和具体艺术形象的直接感受,不着痕迹地发挥作用的。正如黑格尔所说,这种理性认识“不是回到抽象形式的普遍性,不是回到现象思考獉獉獉獉的极端,而是停留在中途一个点上,……在这个点上,内容的实体性不是按照它的普遍性而单独抽象地表现出来,而是仍然融合在个性里,因而显现为融合到一种具有定性的事物里去”[25].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美的认识不是回到抽象形式的普遍性,而是让普遍性仍然融合在个性里,即“停留在中途一个点上”.这个“中途点”就是艺术审美过程中“感性”和“理性”的聚合体---艺术形象。
现有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类的心理特征是一种“整体性”存在,非整体性的心理特征的存在会使人产生某种心理疾病。针对于人类的感性心理和理性心理来说,人类的感性心理和理性心理存在具有相对应的整体性特征:“控制与自动”“规则与联想” “外显与内隐” “快与慢”等。即感性心理是自动性的、联想性的、内隐性的、快的心理过程; 理性心理是控制性的、规则性的、外显性的、慢的心理过程。但这两种心理特征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表明人的心理过程在某种情境或某种时空条件下趋向控制型或自动性,规则性或联想性,外显性或内隐性,变化性或保持性等等。
由于这些心理特征的存在,对与音乐艺术来说,音乐审美过程中审美者始终以音乐的“音响形象”作为审美的心理基础,但审美者在审美过程中也始终没有离开以音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抽象形式,而是将音乐具体的音响感性形象和审美者的音乐理性思维融合、交织在一起。理性认识往往是通过审美者感性印象和具体音响形象的直接感受,不着痕迹地发挥作用的。在这个以“音响形象”为基础和前提的审美过程中,审美者首先会形成音乐审美声音形象的“格式塔效应”.
三、艺术形象的心理格式塔效应
从艺术审美活动存在的特征上看,艺术审美是特定艺术形态、审美者、艺术审美环境三者所构成的心理“场”.在这种特定的心理场景中,艺术审美者会与特定艺术形态产生特定的心理关系,这种心理关系一方面与特定艺术形态本身的结构特征相关,一方面与艺术审美者在特定场景中的心理特征相关,它们共同形成一种“艺术审美格式塔”.“格式塔”是完形心理学的核心概念。“格式塔”一词是奥地利心理学家埃伦菲尔斯首先提出来的。他在1890年所写的《论格式塔特质》一文中通过对音乐曲调的感知与分析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认为音乐曲调在知觉上的特性,决非仅仅是连续单个乐音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一种“格式塔”特质,即音响的内在整体性。就是说,对一首乐曲,音乐审美者在审美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它的个别元素外,还应注意这些音乐音响元素在感知觉上构成的整体性、完形性。“整体决不等于部分相加之和”这一着名观点是格式塔心理学理论基点之一[26].譬如音阶或具有音阶特征的音乐音响审美不是“8”个音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音阶的音响整体; 大调式音乐音响的审美不主要是主音和调式中其他各音的“元素式关系”的分析性审美,而主要是对调式音响的整体审美感知; 旋律的审美也不主要是对旋律中的音程关系、旋律进行的方向、旋律的起止特征、旋律中的和声特性等进行元素性的感知,而是对旋律模式中各种音乐元素构成的“力”的运动形态进行整体的审美感知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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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石欣宇,郑茂平. 艺术形象的心理含义——以音乐艺术为例[J]. 当代音乐,2017,(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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