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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物流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探析
【导言】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研究导言
【第一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概述和现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我国物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第三章】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物流公司社会责任体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受相关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仅凭法律制度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在目前阶段,法律制度为社会责任在物流行业的推行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一节 构建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原则
一、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盈利目标一致性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以牺牲盈利为代价。像之前国内快递协会要求快递企业春节期间不得涨价、不得缩短经营时间之类的做法就有失妥当。自由定价权本就是企业的经营权利之一,况且春节期间快递企业确实面临人手短缺的现实障碍,为达到协会要求快递企业势必要增加成本。这就是典型的牺牲企业盈利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追求盈利的本质是促使企业不断进步的根本力量,而企业的进步才能帮助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进。正如有的学者总结的,公司必须坚持效率第一,才符合社会财富分配和市场规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税收、捐赠,在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基础上为实现社会公平打下基础。
所以应将企业社会责任负担控制在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盈利之间形成一个双赢的关系。在我国的体制背景下,特别应注意"不能使公司回到'办社会'的时代,不能笼统地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职能,尤其不能使政府向公司"摊派"合理化。"
二、尊重行业现况并对不同企业提出不同的社会责任目标
如前文所述,物流行业是个盈利率低的行业。根据已有经验来看,即使在物流行业推行了严格的社会责任标准,但如果脱离现实水平,企业股东和管理层也会在现实利益面前选择牺牲社会责任换取更多短期利益。
还有我国物流企业发展水平不一。既有已经十分成熟的跨国物流企业,也有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大型国有物流企业,还有蒸蒸日上适应社会消费需求的私营物流企业,但行业中更多的是籍籍无名的中小规模物流企业,他们还在市场竞争中挣扎存活。所以,为了兼顾效率和公平,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应对行业内不同地位的企业推行不同的目标。
三、多方协作原则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需要立法、执法、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同发力。每个途径都有其优势和缺点,所以才需要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互相促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不断完善。
第二节 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充实《公司法》中的规定
针对前文已提到的《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得到明确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由于《公司法》第 5 条将社会责任与"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此类更具道德性的宣示性内容规定在同一条款内,使得第 5 条整体的主旨和属性不明,并导致人们对社会责任是否成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产生疑惑。从建设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公司法》或其司法解释中专列一条"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对社会责任进行明确,帮助企业和社会正确了解和对待企业社会责任。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企业职工、购买和使用企业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债权人、企业所在社区和自然环境等。但是首先利益相关者在我国目前仍是一项理论,而非见诸于法律条文中。同时不同学者对于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的认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具体社会责任内容都存在分歧。为正本清源,《公司法》或其司法解释还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帮助排除一些从社会学角度、经济学角度提出的并不是《公司法》和目前国内企业所能承担道德性义务内容。
(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上得到保障
在社会责任的内容得到《公司法》的明确后,还需要在公司设立、经营、重组和终止各个环节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企业治理机构的决策得到落实,而目前看来最休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对治理机构决策的影响力较少,所以还需要扩大他们的途径。
通常认为,《公司法》规定的我国企业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经理层。而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影响或进入治理机构。
1、职工和职代会
现行《公司法》第 18 条只笼统规定企业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管理。并在改制、决策重大经营问题和制定重要制度时,通过职代会听取职工意见。然而此规定尚存不足,需要在以下方面充实:
(1)完善职代会的设立规定
由于相关立法没有强制规定,现实中并非所有企业设立了职代会。没有职代会的企业职工便缺少了一条高效途径参与民主管理。当然,对于大部分职工人数少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强制要求成立职代会可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和增加成本,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对于不设置职代会的企业要求接纳 3 名以下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而当要求成立职代会的职工同时达到一定比例和最低人数时,则企业必须设立职代会。
(2)职代会职权与社会责任挂钩
职代会的职权目前在国内无清晰界定。从各地立法活动来看,职代会的职权主要涉及与职工有关的事项,非与职工直接相关的事项,比如企业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市场运营等职代会并不会介入。基于这一情况,可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在职代会的职权中。当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市场运营中涉及到社会责任领域,即使与职工并无直接关系,职代会也应有权对此发表意见,影响企业决策和运营。
(3)在"其他形式"具体内容上给予引导
《公司法》的立法者从全面角度设想,在职代会外增加了"其他形式"的兜底约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指引,此约定并未能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决策程序至关重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不会贸然接受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工会以外形式影响企业经营决策。故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可考虑由政府部门如劳动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此给予指引,扩充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
对于有人提出的增加强行性规定使职工直接进入企业治理机构的建议,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意见,将职工代表强制纳入董事会是无益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且会影响企业效率。毕竟职工因其专业领域不同,公司经营经验欠缺。而且有个很现实的问题,职工董事的人数在实践中很难达到能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数目,所以职工董事即使知晓了公司决策但也无能力改变。
2、债权人与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债权人权益也是企业必须维护的重要权益,受到《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由于一直处在企业外部,比职工更难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建议,即《公司法》可考虑在合理的基础上允许债权人(有长期重大债权关系)进入监事会,或者鼓励企业通过章程的制定自行吸纳债权人进入监事会34.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 53 条的规定,监事对企业管理层行使监督职责,同时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自己的提案。《公司法》可以考虑从推进社会责任的角度,扩充第 53 条,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职责和期待,给予监事会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管理层提起诉讼之外的更多监督方式,期待监事会在维护股东投资利益之外,也能积极保护和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各类合法权益。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英美。英美企业从企业之外聘请董事,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于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确保企业经营者始终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为股东利益经营企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长,弥补经营者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比如常见的上市公司聘请律师、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在专业领域提供比一般顾问更深入的建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并不要求独立董事有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可考虑增加此内容,帮助企业提高社会责任履行表现。
(三)明确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
在当前《公司法》立法存在社会责任条款内涵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界定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随着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社会责任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强制性责任。建议立法者可以考虑设置明确的法律责任,给予利益相关者法律救济的途径,从而对违反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法律制裁,企业为社会责任缺失付出代价,才能对企业经营者有震慑作用,迫使他们必须将社会责任放入经营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内。
另外,明确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帮助法院的裁判活动。当面临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而导致利益相关者权益损害案件时,法官也可以更有把握的适用社会责任条款,对企业进行裁判,要求企业承担违法后果。
二、完善其他部门法律
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凭借单一法律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够,必须多门法律一起配合及协作。同样在处理企业与社会责任上,除《公司法》直接规定社会责任外,还需要其他部门法律一同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通过诸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环境法等经济法或社会法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并无异议。但是从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这些法律尚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以便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执行。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规定较为分散且衔接不畅,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现造成困难。所以建议在相关的法律中建立与《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相呼应的条款,该条款还可考虑对该法下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内容进行提示,以达到法律的明确性的目标,比如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安全保障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其次,在具体的社会责任内容上,相关法律可考虑引入明确的制度,帮助企业在具体领域落实社会责任。如在《劳动法》或配套司法解释中进行更全面周全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合同,杜绝物流行业中的故意异地缴纳社保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举动。同时,应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做更为积极主动的审查,不容许企业弄虚作假。又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强企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促进物流企业的服务透明和价格透明;在服务费用上,在尊重企业追求盈利的前提下,遏制企业恶意哄抬价格的行为。
最后,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水平。不得不承认,我国的部分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足之处,这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设置了额外障碍。以最近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三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是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点,引起许多物流企业特别是从事道路货运企业的关注。
但该法却被环保专家评价为缺乏操作性,所谓"口号式条款太多,更像政策性文件而不像法律,无大错,也无大用,缺乏可实施性。"所以,提高相关法律的立法水平也是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重要一环。
三、完善物流相关法律规范
在目前缺少物流行业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作为与物流企业日常经营最密切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如《邮政法》、《海商法》、《航空法》、《道路运输经营条例》等均没有明确的物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约定。在《公司法》已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物流企业作为公司的一类,立法者完全可在行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必要宣示和约定。此举的目的在于引起物流企业经营者的充分重视,并将社会责任纳入其日常经营物流业务的规范中。
另外根据物流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性,在相关立法中对物流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二个方面着重规定。以安全生产责任为例,现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约定,但是鉴于安全生产的意义重大,相关部门应在《航空法》、《邮政法》此类行业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或其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1)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2)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或备案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义务的审批标准,同时强调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责任;(3)对于违反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加重处罚力度及之后的监管力度。
四、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国内已不罕见,在法律文件上先后有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交所和深交所也有相应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规定或指引,它们分别要求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在全体企业范围内推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度。所以可以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参考央企和上市企业,要求其他企业像每年的工商年报一样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报告。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与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密切相关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企业提高社会责任表现,原因在于:
1、帮助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状况。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上投入的各项资本,自身利益受企业表现的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股东利益外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可通过社会责任信息了解企业的具体表现并反过来督促企业表现,达到双向互利的目的。
2、帮助社会公众真实了解企业状况。社会公众往往无缘接触企业内部,一些企业便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虚假宣传其社会责任表现。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需要提供给社会公众一个相对完整真实的信息,这样社会公众便能真正了解和判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并形成外部监督,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设想
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几个因素: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明确,信息披露的形式正规、内容完整、有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为达到此标准,首先需要建立法规指引。依据物流企业行业特征,通过交通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出台物流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相关指引,内容包括:(1)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需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物流企业类型;(2)参考工商年报信息,对披露的时间节点和披露形式做出规定;(3)尊重行业和企业间差异,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制定不同的披露内容要求;(4)披露内容区分强制性披露和选择性披露。针对物流企业,安全制度、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为基本的社会责任,应予以强制性披露要求。而针对如供应商管理、慈善捐款此类较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则可给予物流企业选择披露的自由性。
另外,建立政府监督和外部审计制度。政府监督和专的审计机构都具有公信力,通过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监督和审计,不仅有利于避免企业信息夸大或作假,在社会上更有信服力,而且还有利于企业以审慎态度编制社会责任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必须承认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还增加政府部门的行政资源,况且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审计社会责任信息的机构,所以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节 法律制度以外的其他举措
通过法律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其局限性。因为第一,法律仅能调整法律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对于道德层面的责任显得无力;第二,国家的立法行本消耗大量社会资源的行为,从效率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做面面俱到的规定没有益处也没有必要;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随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有滞后性的特点,对社会责任的变化无法做出及时反应。所以,物流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还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合。
一、加强政府的鼓励、引导和监管作用
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驱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强制力,也需要政府通过政策进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通过设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来维护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一)政府的鼓励作用
企业的本质是追求盈利,所以从外部激励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方法还是经济相关利益的激励。对于物流企业,政府通过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安全保障和环保上的责任。比如对于企业采用新能源的车辆申请车辆运营许可证上可以简化行政流程;对于企业以高标准投建现代化安全环保的操作中心的,在土地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政府采购时,对于积极履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等。
(二)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可通过教育宣传和政策指引,帮助企业经营者认识到,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将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赢得社会认同感,提高竞争力,增进企业的长远利益。此外,在社会责任的内容上,政府还可通过政策引导物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次目标。例如,现阶段政府应通过政策手段引导物流企业首要关注职工待遇、安全生产等迫切且现实问题较多的部分。
(三)政府的监管作用
作为社会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的重要维护者,政府当仁不让的肩负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对于物流企业来说,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外,还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这些政府部门对于物流行业更为熟悉,宏观上掌握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微观上能够捕捉物流企业在运营中暴露的细枝末节。目前,国家邮政局已经推出了政府投诉网站,方便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不端行为进行投诉。笔者认为,此类政府监管将会给经营者形成压力,经营者便无法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提倡政府驱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同时,需要警惕的一点是政府是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中起主导作用,主导并非意味着要完全控制企业。政府规制既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改进,也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恶化。
二、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物流行业协会作为最了解物流企业的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优势从外部给予更符合企业需求的鼓励和引导。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其网站上定期发布 A 级物流企业名单。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获得这份行业协会的认可将成为企业最好的宣传方式之一,帮助企业树立品牌,赢得客户信赖。该协会曾提到,在评价物流企业时,会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指标。为了获取这份荣誉的企业必定也会加强其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此类方式,行业协会在物流企业社会责任上即发挥了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行业协会还可以考虑制定符合物流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议,涵盖从安全生产到劳动保护到节能减排等等内容。这类引导行为因行业协会有对行业的深入了解,故引导内容具有操作性,不会偏离行业现实水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由于国情所限,不仅物流行业协会,各行业的协会都不能避免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是行业协会需要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从商人协会的角度出发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而不是照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
三、提高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社会公众的认识水平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物流行业的客户遍布各地,客户间很难交流一家物流企业是否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经营。所以通过在全社会广泛传播的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社会公众才能真正关注企业的履行情况,对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实现社会监督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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