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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综述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6-06-30 共6302字
  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会发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我国也越来 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调央企应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近年来像白酒塑化 剂、食品行业工业明胶等频频出现的企业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企业 社会责任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学术界也有学者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研 究,认为其是除市场和政府以外调解经济的“第三只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国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应用 研究也迅速发展,所发表的相关文献数量以及观点众多,在此本书仅介绍企业社 会责任理论研究过程中最具标志性的研究成果。
  
  (一)国外学者主要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个概念从学术角 度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 Sheldon,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包 括道德因素。多德(E.Merrick Dodd, 1932)提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法律 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在于它能服 务社会。企业不仅受到商业管制法律的影响,还会受到公众态度以及企业自身对 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曼尼(Henry G.Manne, 1962)认为企业既没有权利 也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职权应该明晰。密尔顿·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1970)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就必定意味着其做 法违背雇主的利益,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挥霍他人的金钱,并强调企业唯一的 社会责任在于提高利润。彼得·德鲁克(Peter F. Dmcker, 1984)提出企业要想 能应对社会挑战,就需要认识到要赚钱就要行善,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 够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只有把社会责任转 化为商机,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 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但至今无统一认识。从外延上,按照企业社会责 任与企业责任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从属概念(或称同级观),通过对企业的各种责任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以布穆尔(James. J. Brummer, 199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 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业行为的 最低社会标准;以加里加、迈乐(Garriga, Mele, 2004)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即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 和义务;斯蒂芬·罗宾斯与玛I3B ?库尔特(Stephen Robbins, Mary Coulter, 2004) 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 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 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 种企业责任(或称层级观)。其代表性的观点是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1979) 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观点,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 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 任,其次为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后为企业的道镩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 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 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责任,即企业自愿地促进人类福利的发 展,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最高要求或愿望。兰托斯(Lantos, 2001)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战略性责任组成。贾迈利(Jamali,2007)在 卡罗尔和兰托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 + 2”模型,将企业社会 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三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策略、慈善两种自愿性的社 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主要观点
  
  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国外已有研究发展而来,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方面代表观点有:卢代富(2002)认 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的道德责任, 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 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 陈留彬(200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对股东负 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其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环境等的责 任。李伟阳、肖红军(2008)提出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所需满足的四条标 准,并据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 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 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 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黎友焕(2007)从动态角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 发展的特定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关于经济、法规、伦理、自 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郭洪涛(2011)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以及已 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 为改善社会福利,如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改善环境、合理分配收人 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周祖城(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维 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造福于社会而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承 担的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张梅洁(2013)认为,企业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这种责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有 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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