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及语言学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促使更多的人关注研究法律语言学,人们运用语言学的相关理论对不同法律活动层面的不同法律文本展开了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认知语言学是近二三十年来兴起的一个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学派,主要通过认知方式和知识结构等对语言做出全面合理的解释。而隐喻理论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主要理论模式之一,一直备受中外学者的关注。隐喻也是法学中常用的定义方式和认知方法,人们常使用其它领域的概念(喻体)来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是隐喻成为现实的主要领域。法律推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具体的、复杂的、动态的司法活动,是通过语言进行说理的活动,更是人类的一种思维认知活动。目前为止,人们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存在逻辑、对话和修辞三种进路。本文拟从认知语言学视角考察法律推理过程中人类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及人类的认知过程,分析隐喻认知指导法律推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探讨隐喻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旨在说明隐喻认知对法律推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二、基于隐喻理论的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隐喻作为一种令人费解的语言现象,两千多年前就已被世人所知。20 世纪 80 年代,Lakoff 和Johnson《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的发表有着标志性的意义,他们认为从根本上讲隐喻这种认知现象是人类认识事物、建立概念系统的必由之路。由此,人们也全面展开了认知语言学视角下的隐喻研究,如法国语言学者 E.Benveniste 视隐喻为一种话语现象;英国语言学家 S.Ollmann 视隐喻为语言词汇意义变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漫长的人类认识发展过程中,隐喻逐渐形成了修辞学、哲学及语言学三个传统。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隐喻也被广泛地作为方法论应用于其它学科中。
从语体、修辞或其它视角对法律语言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显然不会妨碍只会增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从认知语言学视角探讨法律活动中的隐喻现象,分析法律从业人员在法律推理活动中的认知思维过程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无疑为分析法律推理提供了一条贴近法律实践的、更为具体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认知角度对法律语言中隐喻现象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法律移植、公司等具体法律概念进行隐喻学阐释;2.对法律隐喻本身的含义、认知功能、方法等展开探讨;3.对法庭语言等特定法律文本中的隐喻现象进行分析;4. 基于 Halliday 的语法隐喻理论及法律语篇特点,分析法律文本中的语法隐喻现象;5.英汉法律隐喻的对比性研究。
三、法律推理的意义
我国传统学者将推理(reason)定义为“从已有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推理一词的定义是“能够鉴别、判断、评价、认知真理以及能够使人的行为适合于特殊目的的能力”。在英语中,“推理”还有“论证”的意思,如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提出了“推理是一种论证”的观点,佩雷尔曼更是将“推理”直接简称为论辩(argue)。从广义上讲,推理即是从已知到未知、从前提到结论运用逻辑进行思维和辩论的过程。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 一词是由 law ofreason 和 legal reason 这两个概念演化而来的。尽管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推理做了很多相关研究,但对于什么是“法律推理”这一基本问题,人们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有的从经典逻辑学角度出发,揭示了逻辑学推理知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如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有的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对法律推理进行解读,如史蒂文.J.伯顿认为“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证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王晨光认为“法律推理是人们适用法律规范,查证事实情况和为做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结论所进行的合乎逻辑和情理的思维活动”等。
从整体上看,无论中西法学家还是逻辑学家对法律推理意义的界定是十分丰富和多样化的。具体而言,可以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因证据的缺陷、案件事实的扑朔迷离、实在法的局限性及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而依据案件事实和与其具有逻辑蕴涵关系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判决的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离不开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
四、法律推理与隐喻认知
(一)隐喻认知指导法律推理的原因分析
1.必要性—源于法律与语言的密切关系
法律功能的实现、法律意义的彰显都要借助语言,而语言本身就是一种逻辑形式,同时又是思维逻辑的载体。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世界里最为核心和本源的东西。法律推理正是运用语言将法律与事实联系起来的逻辑思维过程。无论哈特的语义分析说、还是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的新修辞说及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都说明了语言与法律的密切联系,正如学者们指出的“法律和语言学应该是自然的伙伴”“、语言是法律的本体”、“语言不仅是法律的现象世界,更是它的本体世界”。
依据法律推理中惯用的“司法三段论模式”,法律推理需要以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法规作为大前提,也需要以已经查明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事实材料作为小前提。在任何具体案件推理过程中,往往都会涉及对大前提的语义解释和对小前提的语用解释,法官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对法律法规做出正确合理地理解与解释,进而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体现了法官的语言理解运用能力、思维水平及认知能力。隐喻表达在法律语言中随处可见。而在认知语言学家看来,隐喻不仅是语言的修辞手段,更重要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认知世界的途径。所以,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同样离不开隐喻。
2.可行性—两者均具备相似性和体验性
从隐喻和法律推理的涵义及思维形成过程来看,二者都是建立在相似性和体验性基础之上的。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框架中,无法回避语言、世界(外部世界)、心智(内部世界)的关系,语言是一套符号系统、是人们用来交际的工具、更是人们用来思维的工具。隐喻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认知手段。
隐喻是从来源域到目标域的映射,在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建立联系以达到认知的目的,但这种映射不是随意的。其前提是隐喻中涉及到的两个域应有若干相互关联的成份,即存在相似性。也就是人们感知到的现实形式与语言成分及语言结构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而且两个概念中的语言外在形式与语言符号的内涵之间也要有某种相似性。隐喻的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应有可论证性和非任意性。尽管相似性不一定能促成隐喻,但隐喻的基础是相似性,隐喻的理解也离不开相似性。同时,认知受行为主体身体和经验的约束,具有经验性。隐喻的形成是人类基于身体和经验的概念化过程,与主体的先前经验有必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人们对法律推理的涵义进行界定,形成了逻辑推理及经验论证等三种模式。其中,逻辑推理模式即是普通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依据已查明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找到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分析二者的关联性和相似点,进而推出判决结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法律谚语充分说明了相似性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地位。而经验论证模式是另一种法律推理的思维模式,强调推理主体的心理状况、价值观念及利益关系,这与其先前体验形成的认知能力、分析方法等不无直接联系。正如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指出的“法律是经验的”。而人的认知是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满到较为完满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正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方对同一案情往往会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总之,无论从纯粹的法理学角度考察,还是结合具体的法律推理司法实践活动分析,用认知语言学的隐喻理论研究指导法律推理是可行的、必要的。
(二)隐喻认知在法律推理中的具体运用
法律推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司法活动,该过程涉及诸多实质性问题。推理主体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运用人类思维的共同逻辑规则,要符合人类的认知规律。笔者依据法律推理的模式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源域与目标域之间的映射关系,将其概括为如下两种。
1.类推图式模式构成平行推进映射
类推图式是指人们在类推时所形成的习惯性思维方式或动态的认知结构。类推是人们在经验基础上将具体的、复杂的现象进行抽象概括的一种认知组织形式。知性的有限性和理性的无限性是一对矛盾运动体,也就决定了人们的认知是一个无穷发展、永无完结的过程。这就需要人们借助想象力和创造力,在人类认知与客观世界之间建造起一座桥梁,从隐喻创造出新隐喻再到类推图式,在人们对某个隐喻性表达认同的基础上形成规约化的、概述性的模式。
法律推理不单单是导向某种确信的约束性逻辑,它表现为一组数据,其数量、质量和结构都是为了使人确信。法律规范是一种用语言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符号集”,法律推理正是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的思维分析过程。在法律语篇中,隐喻与类推相辅相成。具体而言,隐喻是类推的具体形式,类推是隐喻的理论基础。类推图式的运用,体现了隐喻的源域与目标域两个概念间的平行性映射关系,既若干相互关联的隐喻概念平行发展,通过各个语块间的互动以完成法律推理的认知过程。
三段论法律推理的基本思路是:大前提“如果P,那么 q”;小前提“S 属于 P”;所以得出结论“S 属于 q”。结合隐喻认知理论,我们可将 P 视为源域、S视为目标域。例如有关重婚罪刑事案件的法律推理涉及两对映射:(源点域)有配偶而重婚的—(目标域)甲已有配偶乙而又与丙结婚;(源点域) 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而与之结婚的—(目标域)丙本人虽未结婚但明知甲有配偶而却与之结婚。可以看出,两个概念间的映射是平行推进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但“重婚罪”是所有映射关系所要表达的根本目的,统领一切映射关系。依据两个概念间的相似性和关联性,进行合理的法律推理,判定“甲丙二人均犯有重婚罪”。
2.理解 - 解释模式构成非对称映射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漏洞、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法律条款相互冲突、依法做出的判决“合法”却不“合理”等情况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调节功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允许法官判案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法官往往会运用形式推导、目的推导及价值推导三种法律推理方式。
这需要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隐喻概念,解释法律的隐含规则,进而推导出一致性的有价值的判决结果。
而在认知语言学家看来,语言中不同概念范畴之间的联系正是通过隐喻机制建立的。隐喻是人类观察世界的途径,提供认识新概念、表达新思想、创造新含义的主要手段。隐喻是语言概念、认知行为的本质特征。法律推理中隐喻的运用,充分体现了隐喻的阐释功能和构建新概念的功能。
法官在运用理解 - 解释模式进行推理时,紧紧围绕目标域展开,通过隐喻概念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概括总结,造成各语块间的不平衡,由此构成不对称映射。例如案件:甲从乙(9 岁)处购得一本价值 6 元的书(甲不知乙只有 9 岁),后甲用自己的 10 元钱和这本书共换得彩票 8 张(每张价值为2 元),结果其中的一张彩票中奖 200 万元。后甲不慎将巨款丢失了 100 万。乙的监护人丙知情后将甲诉之法院,以购书合同无效为由,主张甲返还书款6 元及中奖巨款 200 万元。法官在处理本案进行法律推理时,需充分考虑明确法律和隐含法律的共同作用,了解法律的隐喻内涵并逐步解决几个问题:如甲对书的占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甲为换彩票所付出的 6 元价值多大?甲丢失了 100 万元,上缴的数额为多少?甲乙如何对中奖的钱进行分配等等。
但涉及到每个具体问题时,因法律隐喻边缘有较大争议,导致一个源点域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标域,他们之间形成一种不对称的映射,让案件的解决变得复杂起来。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以下几对不对称的映射。(1)(源点域)解释客体—(目标域)完全凭经验依据《民法通则》及《通则意见》;凭经验和逻辑推理。(2)关于不当得利:(源点域“)利益”认定标准—(目标域)基于受益人的内心感受而做出的主观解释;基于外在观察者的身份或外在角度而做出的客观解释。(源点域“)他方受到损失”的认定标准—(目标域)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源点域“)没有合法依据”的解释—(目标域)取得不当利益;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3)(源点域)占有是否是利益—(目标域)占有不能视为利益;事实占有存在收益的可行性;占有即享有所有权。(4)(源点域)取得的解释—(目标域)限缩解释指将事物变为自己所有;扩张解释指拥有或占有。所以,只有通过参与自身的观点想法,明确法律隐喻的内涵外延,从整体性出发对法律法规进行建构性解释,法官才能做出科学、公正、合理的判决。
五、结束语
隐喻在法律话语及法律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特殊作用,它规范明确了法律概念、法律范畴,强化了法律推理、法律阐释及法律论证,推动了法律普及和法律运用,促进了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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