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是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从我国当前来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势,层出不穷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历历在目,食品问题困扰着每一个公民。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是民众关注的重中之重,新闻媒体曝光的食源性疾病和群体中毒事件高频发生、各种黑作坊外卖难以杜绝,食品类的保健品欺诈消费者等问题,让我们胆战心惊。我国在面临这样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立法者增加了对违反食品安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特别是 2015 年《食品安全法》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标准,此次规定的赔偿金数额也比以往的数额高很多。
新修订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严厉打击了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且增加了他们违法成本,也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本文从夏文栋与百德福公司食品纠纷案例进行探讨,立足争论焦点,结合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现状、司法现状,来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便于解决当前消费者维权存在的诸多难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维权。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basic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s well as the health of everyone's life. It is a social problem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From the current point of view of our country, food safety problems are still facing a very serious situation, a variety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food problems plague every citizen. Therefore, food saf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ncern of the public.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borne diseases and group poisoning incidents exposed by the news media, the difficulty in eliminating takeout in various black workshops, and the fraud of consumers in food health products make us tremble. In the face of such serious food safety problems in China, legislators have increased the penalties for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violate food safety. Especially, the Food Safety Law of 2015 stipulates in more detail the applicable amount standard ofpunitive damages system.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stipulated in this article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in the pas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has seriously hit illegal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increased their illegal costs, and better protect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nd disput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food in real lif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ase of food disputes between Xia Wen dong and Bai de fu Company, based on the focus of the debate,combine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food safety law,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tus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further explores and studi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food safety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unishment. The rationalization suggestion of sexual compensation system is helpful to solve many difficul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t present.
Keywords:Punitive Compensation Food Safety Law Consumer Rights Defense。
绪论
一、问题的引出。
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维权却是比较困难的,不仅是是举证困难,而维权成本更是很高。当消费者花费较少的金钱而购买食品后,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觉得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比较麻烦,而且自己最终所得到的赔偿可能还抵消不了自己的付出。这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运而生,来弥补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惩罚不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让他们对法律的惩罚制度有所畏惧。2015 年我国新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逐渐成熟的标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还不够细致,消费者的定义不是十分明确,举证设置不合理,就导致一部分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诉讼请求难以实现;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太过僵硬,导致法官无法根据案件的各种不特定的因素来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多少,同时也无法达到消费者维权的目的,更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维权需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二.研究综述。
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诉讼难、举证难、赔偿难等一系列司法难题,这也成为维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惩治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要障碍。我国法学者们正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如学者张旭认为惩罚性赔偿首先应明确主体,即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新食品安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以操作。①学者郭竞潞认为惩罚性赔偿与其说是与实际的损害相差悬殊,其实蕴含实质性的公平,然而对于十倍赔偿的观念来说,实则是为了进行惩罚的目的。通过现在社会发生的多样化食品生产安全的问题,对于“十倍赔偿”规定能够彻底改变教育的思想已经属于苍白无力。②学者黄娅琴则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固定标准过于死板,应该考虑以一个弹性标准作为基准来确定惩罚性赔金的数额,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在补偿性赔偿金的 2 倍至 4 倍范围内确定。法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主观恶性、行为人是否受到其他处罚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金的 2 至 4 倍范围内酌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目。③而学者唐新提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诉讼,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消费者举证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颇有难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距离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最近,其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举证责任。④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不断完善该制度。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英美等发达国家均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食品安全,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往往会根据相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进行判决。此外,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特意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食品市场的安全进行极为严格的监管,同时制定极其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通过适用极其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经济活动,来确保食品安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美国在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时,也从最开始适用高额的赔偿金到现在更为谨慎地适用赔偿金,用来保障司法的公平。目前,美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适用也十分具有弹性,因各个州之间在经济发展相对独立且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并未对惩罚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及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赋予各个州的法官根据本州的具体的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的生活水平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来自由裁量。美国还十分重视公益事业发展,在面对群体诉讼时,法官都会考虑公共利益,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事业结合了起来,为了防止受害人拿到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而滥用,往往会建议将这笔额外的赔偿金用于相关的国家公益事业,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英美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不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是我们国家需要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学习的地方。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需要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对于其惩罚功能,不能过于夸大和追捧,对于其存在不足之处,也不能过分扩大,应该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终究是一种用于惩罚和威慑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论文结构。
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便于更好的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式的写作模式,通过研究食品安全领域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详加论述。具体而言,本文将通过四部分展开探讨:第一部分,引入夏文栋与百德福公司食品纠纷案这一真实案例,总结引发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并以这些争议焦点及问题作为下文理论探讨的重点。第二部分,阐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包括其概念及特征,以及特殊性价值。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立法现状、司法现状,进一步探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情概述。
(一)案件事实。
2017 年 9 月 13 日,原告夏文栋使用淘宝会员名“xiawendong521”在被告百德福公司的淘宝网店“百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百德福 829 海参短肽小分子活性肽海参肽胶原蛋白肽粉营养粉礼盒装”(以下简称案涉产品)一件,支付价款 4999 元,订单编号为 594615xxx01198。百德福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发货,运单号为 616xxx345,收货地址位于杭州市。2017 年 9 月 15 日,原告收到货物,经查询发现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陈述如下:一、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并未标识产品成分配料表,但产品说明书中多次宣传该产品含有聚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胶原蛋白等信息,该产品并未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 4.4.1 中的强制性规定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强制执行标准,且标签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之一,据此涉案产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另认为,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二、百德福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并不是保健食品或者药品,仅系普通食品,但产品说明书中,却宣传了多种药品功效,如抗肿瘤,提高免疫力,改善身体机能,告别肥胖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在案涉产品网页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抗肿瘤、抗氧化、提高免疫力、降三高、调解肠胃等,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百德福公司的上述行为系欺诈消费者。三、百德福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百德福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经营者,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查验义务。
被告百德福公司辩称,一、百德福公司及相关说明书不存在虚假或误导宣传、欺诈。1、通过百德福公司案涉产品的网页及原告提交的说明书可证明,百德福公司并没有宣传该产品含有药品。2、案涉产品网页的商品信息和商品说明不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以及《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产品网页的产品详情及产品说明书针对海参短肽的描述完全符合公众认知,根本不存在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或引人误导之行为。二、案涉食品均粘贴标签,标签内容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1、百德福公司所售商品均已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及形式经检测机构认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原告提供的产品交易快照已显示“配料表:海参”,原告完全知悉所购商品配料,不存在被误导可能。三、案涉产品也标注了生产日期,且硫磺软骨素、氨基葡萄糖系海参本身含有的成分,该宣传也系对海参的宣传,并不是对案涉产品的描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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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
(三)引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功能.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特殊价值.
1.安全价值.
2.秩序价值.
3.公平价值.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1.立法现状.
2.司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1.适用主体问题.
2.惩罚性赔偿金问题.
3.举证责任配置问题.
四、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二)建立合理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
(三)完善举证责任配
结语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在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今天,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虽然从 1995 年我国法律法规中就存在惩罚性质的法律条文,直到 2015 年新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方式越来越严格,惩罚手段越来越严厉,赔偿数额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主体范围过窄,将许多消费者拒之法律门外;惩罚性赔偿不合理,计算方式过于固定、生硬,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未作考虑;举证责任配置不合理,给消费者设置了很多维权的障碍等等。笔者通过简要的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在这个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适用环境的发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而不断完善。
本文从夏文栋食品纠纷案引出食品安全在司法实践存在中的一小部分不足,从而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找出解决方法,从而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同时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管食品安全之中,依靠大众的力量与法律之剑让食品不法行为者望而生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