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困境与出路--惩罚性赔偿制度
休谟在讨论宪政制度曾经阐述:“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
在我国国内经常出现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相关的政府官员、“公知”和媒体等方面更倾向于用道德的力量对相关人员进行制约,希望企业把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切实的履行。并且通过人们的善良本性,使得企业家门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做到以人为本,为公共服务,从而有效遏制大规模侵权的现象。但就结果而言,并不是十分显着。
事实上,我们在对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时,进行道德批评。经常会拿出国外一些社会责任非常强的企业进行对比。但我们不能否认,外国企业的良好的管理,在很多地方都比我们国内的企业做得更好。这些成就显然不是因为他们的道德比我们更高尚。比如日本企业间很少出现拖欠款的情形,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的款项,必须在45日内结清。这一点和道德没有任何关系。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很多问题的答案在于我国和国外先进国家不同的法律环境。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分析,法律环境对企业管理和企业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能够得到相关结论,如果企业要实现相关价值,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单纯的学习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经验,而是建立一个更加适合的法律环境,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达到提高公司经营理念,获得相关价值的目的。
企业要获得价值,一定需要完善的经营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有了合理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企业可以承担其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其创新往往需要建立在大量的金钱和人力的投入上,进入了稳定经营的阶段后,往往是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成本。企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加上大规模侵权还通常有潜伏期,因此这就使得违法获得利益更加充满诱惑力。相反,在法律制度上加大对企业的约束,企业如果产生违法行为,既要足额赔偿,更加要为违法行为付出巨大的惩罚代价。这些巨大的法律成本就能对一些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的企业,产生巨大的约束作用。通过对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来看,三菱公司的相关车系的召回在很多发达国家早几年前就完成了,但是对于国内却是没有施行召回。这就充分了说明了国内立法惩戒制度缺失或者不足。因此必须充分改善国内惩罚性赔偿机制,并使得机制发挥出预防和惩罚的功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国内重大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众说纷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惩罚性赔偿的精神在古代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圣经》旧约在《出埃及记》之中,规定对于盗窃的违法行为,要加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人如果要是去盗窃牛羊,并且将偷来的牛羊宰杀或者卖掉,那盗窃人就必须要对牛偷一罚五,对羊来说要偷一罚四。如果盗窃的牛羊还没有被宰杀或出卖,那盗窃人就加倍赔偿。《巴比伦帝国律令》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藏匿信托物,那就要付出5倍的赔隐藏物价值赔偿后果。?在古巴比伦时代,法典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偷盗、不守信用等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盗窃他人木材建造房屋应双倍赔偿,并且针对寄托保管的物品,可以按照物品价格的两倍提起诉讼。②在我国古代习惯法中也有类似制度的出现,最早的记载于于西周《矢人盘》,《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对于那些施行盗窃或者抢劫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在追回脏污的基础上,还要作出相应的加倍惩罚。《宋刑统》规定“盗者,倍备”、《明会典》对使用、接收伪砂的行为规定“倍追”.到了中世纪的时候,欧洲的大多数国家都不再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英国还在继续执行。到现在为止,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发展为相对较为完善一项制度。
(二)补偿性赔偿的局限性
1、补偿性赔偿不利于填补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失
大规模侵权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也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法律中的损害补偿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对在法律上由于因果关系而造成损害的利益双方进行补偿,在决定补偿标准时,单一的考虑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因此我国的这种补偿制度只是在单一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所建立的补偿制度,对于现在出现的大规模侵权补偿并不适用。大规模受害人的出现,应超越传统的二元结构侵权模式。不能单纯考虑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应该考虑的对社会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补偿和恢复。
2、补偿性赔偿不利于从一开始就杜绝大规模侵权的发生
对于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进行有效规避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意识到一 M侵权发生,企业需要完全的承担所造成的后果,从而有效的降低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并且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也在警告社会中的其他人。补偿性赔偿制度有很多局限性。例如,美国的“福特Pinto案”,由于汽车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可能引发汽车爆炸,但是由于改进设计需要的成本是1.37亿美元,而发生事故损害赔偿的成本是4950万美元。处于对成本的考虑,福特公司放弃了改进计划。从而在1978年,由于汽车缺陷导致三姐妹在车祸中死亡。补偿性赔偿的缺点在于,‘3侵权成本小于避免侵权的采取措施所需的成本时,会导致企业有计划的进行侵权,而选择性的忽视人的生命尊严。
我们能够在福特公司侵权的案例中得出这样的启示:我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没有必要的惩罚标准在里面,这样的缺陷在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情况就显现出来,企业的经营是以谋求利益为标准的,而对于侵权中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就使得企业在用金钱类衡量侵权危害所产生的损失与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样就使得企业无视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在这种利益的诱导下,很容场发生大规模的侵权行为。
3、补偿性赔偿的适用不利于激励受害人主张权利
在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后,会形成众多的受害者,然而并不是全体的受害人都会有能力和有意识的去自觉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受害人在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时,会有成本的问题,如果和得到的补偿相比,成本更大的话,那么绝大多数人都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或者在一旁观望,期望有人去要求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于确保自己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当实施有效惩罚性赔偿的时候,确保受害者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小于其所收到的赔偿,这样就能极大的鼓励人们去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大规模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1、惩罚性赔偿能有效预防大规模侵权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中,预防侵权的发生要和对加害人的惩罚联系在一起,对加害人进行惩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醒侵权人,避免侵权发生的作用。侵权人要承担的费用要远远超出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害,极大的提高加害人的侵权成本。这样就使得企图通过侵权来谋求一些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能够意识到侵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能够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所有企业的决定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企业行为模式也反映了人们的行为特征。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在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没有伤害,没有补偿。由于存在大量的大规模侵权造成的受害者,法律诉讼救济制度的受到了严重挑战。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律师费和诉讼时间长等等因素,受害者往往选择放弃行动。这使得企业违法所导致的支付成本显着降低,可以继续盈利。
对于侵权人来说,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大的企业幵销,所以即使只有几方诉讼的案件也要付出痛苦的代价,使得侵权人显着提升了生产成本?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杜绝企业故意侵权,考虑到巨大的赔偿代价的前提下,必须三思而后行,从而抑制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抵抗侵权人因单一的欲望的非法行为,以有效遏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如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惩罚性赔偿作为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有效遏制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于不顾的情形。
2、惩罚性赔偿客观上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还要对侵权人进行有意的判处一定的罚款。惩罚性赔偿的这种罚款,主要是要让侵权人承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来实现。在大规模侵权中,受害者人数众多,受害者所受损害程度也千差万别,往往具有潜伏性,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准确、全面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由于惩罚性赔偿金高于补偿性赔偿,这在客观上,这能够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最大的程度上给予补偿。②3、惩罚性赔偿维护了社会的私法秩序。
首先,惩罚性对侵权人进行严厉的惩罚,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抚平受害人的心灵,让大众满意。其次,惩罚性赔偿适用时,还是基于补偿性赔偿的基础,因此能够更加全面的弥补补偿性赔偿的空白,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时刻警醒自然人,要维护好社会秩序,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侵权以后自己承担的后果,这应非常有利于维护好社会秩序,使得人们始终约束在制度的框架下。
4、惩罚性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安抚
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是有安抚功能的,由于在大规模侵权中受害者大量聚集,加之舆论媒体大肆报道,大规模侵权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它的适用可以安抚受害者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心理和情感负面情绪,比如愤怒、怨恨,得到一些缓解。由于受害者众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额外金钱制裁,使受害者在物质上得意弥补,否定不法行为,从而使受害人的情感得以抚慰。
5、保护了社会的道德标准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的作用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德,避免社会道德标准的受损,警醒人们在不断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要时刻注意尊重其他人的权利,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大规模侵权行为,就是在谋求的自己的经济利益时,把社会中的公德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成一种成本来考虑,严重损害了社会中最重要的道德。惩罚性赔偿机制,将使得违法侵权的人受到巨大的惩罚后果,而且侵权人的违法谋取的利益也要被追回。因此我们就能有效的杜绝这些社会中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通过在道德上进行教化,来有效的保障社会中人的道德尊严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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