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的进程在不断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不仅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风险和危害。由于生产的大规模重复性,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使得人类目前已经处于风险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往往是大规模侵产生的原因。在现代工业社会,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就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后果,政府层面的救济很难使受害者得到全面合理的赔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企业大规模侵权是企业逐利行为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在防治上存在着很多具体的困难。因此,必须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有关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将惩罚性赔偿应用到我国大规模侵权案件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但是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因为惩罚性赔偿特有的预防功能可以有效遏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但能够弥补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害,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也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整个社会正常有序的运行和发展。本文首先论述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危害,对相关概念的内涵以及行为界定进行了阐释,并着重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运用,同时针对我国现阶段惩罚性补偿的实际现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在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遏制功能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同时,本文讨论的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从侵权法的视角出发,并且在企业经营行为和惩罚性赔偿威慑作用中有所平衡,不但要使大规模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得到救济,同时还应从大规模侵权的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只有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才能最终遏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本文研究中,由于本人实践经验的欠缺,在相关理论的阐述、前瞻性建议以及立法建议中只能做以上浅显讨论,期待以后工作和学习中能够有更多的探讨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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