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绿大地财务舞弊案的案情介绍
1.1案情回顾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创建于1996年6月,前身是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整体变更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大地曾在2006年首次申请上市,但被证监会发审委以不予核准的决定加以否决。2007年12月,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价每股16.49元,募集资金数额3.46亿,成为当时A股首个苗木行业的上市公司。其主要经营的项目包括苗木培育、苗木种植、苗木销售和绿化园林等。公司上市后,其股价最高涨至每股81.05元,何学葵更以董事长的身份登上胡润富豪榜,成为云南女首富。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3月,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被证监会立案侦查。2011年3月7日,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被执行逮捕,随后绿大地的股票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自此,绿大地财务舞弊事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评议。
1.2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2010年3月,绿大地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被证监会立案侦查。调查结果表明“在04年至07年短短三年间,何学葵等人通过注册一系列关联公司,开立多个银行账号,操纵资金的流向,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近3亿的收入。上市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虚增8564.68万元和6856.1万元的收入。”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第二天,何学葵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随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表示,经过调查发现,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9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
可是让人疑惑的是,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社会影响广泛且涉及公众利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将媒体记者拒之门外,而又不认可“非公幵审理”的说法。2011年12月2日,绿大地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谋划,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参与一系列的造假活动,在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编造大量的虚假财务信息和公司营运状况等内容,欺诈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绿大地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庞明星、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莉不当罪。另外,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抗诉机关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故原审审级违法。
2012年3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进行审理,裁定撤销了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的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7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学葵对之前的供述进行了否认,称存在诱供的情形,并否认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等五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财务信息和公司营运状况等内容,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总额3.46亿元,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
云南绿大地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何学葵、蒋凯西等五被告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云南绿大地公司伪造银行进账单,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等人分别作为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昆明中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判处罚金104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窃金30万元。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莉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随后,何学葵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中院的刑事判决。
1.3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
绿大地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粉饰经营状况和业绩,最终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块挂牌上市。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幵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然而绿大地显然不符合股份公司上市的要求,可它又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进而成功上市呢?对于绿大地案,我们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首先,绿大地在上市过程中,都采用了哪些舞弊手段,这些舞弊手段何以逃脱层层审核部门的监管,是舞弊手段过于高明而很难被察觉还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才造成了绿大地欺诈上市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后果。此外,绿大地案中各参与方出于何种动机与利益需求,“放纵”甚至“合谋”造假。各参与方对于绿大地财务舞弊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其次,绿大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混乱,高管人员频繁更换,如此不稳定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何重要影响?公司内部设置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能否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
再次,法院对于绿大地案的处罚结果是否合理?我们知道,一审法院对绿大地舞弊案的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对于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且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的情形,处罚力度过轻难以体现法律的处罚和威慑作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完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怎样的困境?
最后,绿大地公司为避免退市而与云投集团合作,对企业进行重组,且重组过程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上市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否有利于绿大地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否能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我们知道,过于简单的退市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上市公司可以很容易的规避此标准,进而继续留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那么我国现行退市标准应如何完善,具体执行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资本市场中流通证券的质量?
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不只是个例,它反映的是我国经济活动过程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社会各界曾引发广泛争议与讨论,但更多情况下是从会计学的角度进行评析,而本文则站在法律规制的视角,对绿大地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结语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财务信息对证券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绿大地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稳定、对造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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