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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杀人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33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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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根本目的在于危害结果要由实际造成危险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古代社会,法律是通过时间标准确定责任归属,这在中国古代刑法的保辜制度和英美法普通法中的一年零一天规则中都有体现。随着社会发展,1873 年德国刑法学者布利在《论因果关系及其刑事责任》一书中提出了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从此因果关系理论受到各国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先后提出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以及近因说等理论。我国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起始阶段,学术界借鉴和吸收的是前苏联的理论成果,其当时典型代表学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20 世纪 90 年代后,我国学术界又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又提出高概率说、合法则的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等理论学说。由于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因果关系理论中介入因素的研究较少,所以有相当程度的理论研究价值。

  而本文研究的即是介入因素下的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刑事法研究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该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法中重要的原则,那么如何合理的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对正确定罪量刑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务中,单一形态的刑法因果关系案件不难解决,但案件中往往会遇有介入因素的出现,而介入因素的出现有可能会使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被阻断,让案件变得错综复杂。

  本文选题的意义旨在:在拓宽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途径和方法的同时,为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一、相关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一)相关案例。

  1.陈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系 J 省 N 市的同村村民,且比邻而居,在 2002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因修路和俩家小孩等琐事多次发生语言上的冲突,被告人陈某某内心对此事一直很气愤,并想投毒泄愤。2002 年 7 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位于自家柴火房的甲胺磷农药瓶中,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将其注入被害人陆某某家门前丝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为了毁灭罪证,被告人陈某某将作案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丢到自家灶堂内烧毁。次日晚,被害人陆某某及其外孙女黄某某摘食了被陈某某注有农药的丝瓜,二人均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随后,陆、黄俩人被送往医院。其中,黄某某经抢救脱离危险,而被害人陆某某因医院诊断不当,将有机磷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误诊为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抢救,而于次日凌晨死亡。被害人陆某某的家属偶然看到瓜藤上的丝瓜有不同程度的小黑斑,察觉有人投毒陷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把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告人陈某某。J 省 N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 N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公诉方所认定的罪名。

  2.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素有矛盾,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听他人讲被害人马某某放言要砍自己,遂决定先下手。2003 年 8 月 14 日晚七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得知马某某在 H 市紫云街附近后,便约请被告人李某、韩甲、韩乙、汪某、谢某前来帮忙,并且带七把一尺多长的砍刀从出租房内出发,一同搭车去马某某所在的紫云街。在途中被告人赵某某给一行被告人每人配置一把砍刀。在紫云街附近被告人赵某某看见马某某与人聊天,遂带其他被告人一起下车持刀逼近马某某,马某某见此情形便向街西头的向涵闸堤坝狂奔,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带头追赶,其他被告人紧随其后,在追赶大约四十米左右,马某某遂从河堤上跳到下面的水泥台阶上摔倒,起身后又跳到河里游向深处。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看马某某游走,因为怕警察赶到,遂决定先到附近躲藏,大约 30 分钟后未见警察才逃离现场。二日后,马某某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溺水死亡。案件经过一审 H 市人民法院和二审 X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报复马某某持刀对其追砍,致马某某被迫跳河泅水后溺水身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 2006 年 2 月 2 日 19 时许,在同组村民贾某某家屋后遇到邻村的精神病人季某某,即产生奸淫之念,遂将季某某骗至 B 县 J 镇 X 村西山头的玉米秸秆堆处,脱光季某某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奸淫,后又让被害人赤裸着在野外长时间行走。最后又喝令全身赤裸的被害人季某某在田间干涸的送水道中睡觉,随即独自离开。为推卸责任,刘某某又回到秸秆堆处将季某某的衣服抱至贾家门口,意图制造季某某在贾家门口自己脱光衣服的假象。第二天中午,季某某被发现死在送水道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季某某系冻死。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犯强奸罪成立。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由相关案例引发的争议焦点。

  1.陈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的争议焦点。

  被害人陆某某自身的特殊体质和第三人医生误诊行为的介入能否阻断陈某某投毒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陆某某死亡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

  (1)被害人陆某某特殊体质的介入能否阻断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陆某某自身疾病的复发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应判定介入因素的出现阻断了被告人陈某某投毒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的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陆某某自身旧病的复发依赖于被告人陈某某投毒的先行行为而发生,即被告人陈某某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应对投毒导致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2)第三人医生误诊行为的介入能否阻断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

  一种意见认为,医生的误诊行为属于正常的诊疗范畴,不是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力,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只是将死亡结果出现的时间提前。即第三人医生的误诊行为不能阻断先行行为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应对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生的误诊行为属于重大医疗事故,其误诊行为是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力,即第三人医生的误诊行为阻断了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被告人陈某某不应对被害人陆某某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的争议焦点。

  被害人马某某自己跳河泅水行为的介入能否阻断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马某某被迫跳河泅水的行为是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持刀追砍所致,所以,被害人马某某被迫跳河泅水的行为不能当然阻断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因为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故意伤害的行为,才有被害人马某某被迫泅水导致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应对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马某某跳河泅水的行为是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力,与被告人赵某某的故意伤害的先行行为无关,因为被害人马某某系溺水死亡,而不是由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其跳河泅水的行为对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的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争议焦点⑤自然因素严寒天气的介入能否阻断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

  一方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季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趁其发病时对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对被害人冻死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冻死,而不是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行为所致,所以,自然因素严寒天气的介入对被害人季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即应当判定自然因素严寒天气的介入阻断了先行行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链条。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对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让精神病人季某某赤身裸体在极其寒冷的荒郊野外行走,并唆使其在田间送水道中睡觉过夜的行为与被害人季某某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被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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