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 72、73 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但规定地比较笼统,在此我们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加以分析。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同时具有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案件情况、办案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监视居住必须以符合逮捕为条件,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样要以符合逮捕为前提条件,在符合逮捕的前提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情形,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固定的住处,只有满足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别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了本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无法提供保证,也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之一。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还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面我们根据上述三类特殊犯罪来分析各自的适用条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于涉嫌《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不同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刑法》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章节规定恐怖活动犯罪,而学界、实务界对恐怖活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理解不一,有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以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犯罪为基本的构成要素或前提条件的犯罪;也有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具有恐怖属性的各类犯罪的行为,而不是仅指特定的带有恐怖字样的罪名。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何为"恐怖活动"作了解释。
根据解释,恐怖活动犯罪分为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和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从涉嫌的罪名来认定,而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则要从其他刑事犯罪转化而来,虽然实施的是其他犯罪,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该刑事犯罪是否是恐怖活动犯罪则需要由国家专门机关认定。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特别重大"予以了规定,主要从三个标准来认定"特别重大":第一,数额及情节标准,即要求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第二,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对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目的是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都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该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要满足"有碍侦查"的条件。而"有碍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搜集造成阻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脱逃,可能采取自残、自杀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存在人身危险,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人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对他人打击报复,具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在满足三类犯罪的特别要求,同时符合"有碍侦查"的条件之外,是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对涉嫌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十分严格的。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固定住所的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无法执行固定住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一类是本应是被执行固定住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涉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为了侦查需要而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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