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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霸权和跨国代工伦理驳论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30 共6875字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中国制造业通过低端嵌入全球价值链(GVC),利用代工方式赚取微薄利润获得生存。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到来, 以及国内人口结构和国际资源环境的变化, 这种代工模式广受质疑,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代工升级的呼声越来越高。 然而,人们发现代工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努力受到种种制约,其中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进行的压制最引人关注。 这其中有合理的一面,但也充斥着浓烈的知识霸权的意味。 对跨国代工进程中国内制造业所遭受的知识霸权进行理性剖析,有助于加深对跨国代工升级困境的理解。 而伦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分析视角。

  一、知识霸权与知识产权

  霸权指一方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对弱势一方进行控制和支配。 霸权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人与人之间的霸权、组织与组织之间的霸权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霸权。 不管是哪个层次,霸权都可能来自于武力、资本、知识。 农业社会霸权主要来自武力上的优势,工业社会霸权可能来自于资本上的优势,在如今的信息社会霸权更多地来自知识上的优势,即所谓的知识霸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立法对促进智力成果的创造与推广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背景下,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制订,使得发达国家找到了对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展开强制行为的依据。 与许多其它国际化协议或制度一样,TRIPS 协议反应的是发达国家的意识, 它的制定并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 事实上,世贸组织和 TRIPS 本身就是一种霸权机构,用以推广西方国家的价值主张。 所以依据 TRIPS 协议强制对发展中国家推行高强度、 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其实质就是一种知识霸权行为。
  因此, 知识产权与知识霸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的目的都是为知识主体或权利人获取利益,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会造成知识霸权行为的产生。 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按照知识产权制度而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而知识霸权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不法之事。

  二、跨国代工进程中的知识霸权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都集中在发达国家,而且随着人才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这种聚集的趋势愈发明显。 所以相对于代工企业,发达国家的企业往往具有极大知识优势。 跨国代工进程中的知识霸权是指国际客户利用自己在知识方面的优势, 对代工企业进行控制与支配。
  本文所指的知识霸权是从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其在跨国代工进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霸权与不平等代工合约签订。 国际客户在与国内企业建立代工关系之初,往往已经体现出了其拥有强大知识的优越感。 它利用国内企业迫于生计的压力、急于得到订单的心情,威逼利诱国内企业签订不平等的代工合约。 国内企业基于知识上的劣势,没有能力与国际客户相抗衡,不得不屈服。
  另一种情况是国际客户利用国内企业对产品知识、国际贸易知识以及 TRIPS 协议等知识的无知,故意隐瞒欺压,从而达到签订不平等合约的目的。 不平等代工合约的签订,往往使得国内代工企业牢牢被“锁定 ”在 GVC 底 端 ;而国际客户则占据高知识附加值环节,实现对国内代工企业的剥削。
  2.知识霸权与跨国污染转移。 跨国代工进程中的另一种比较典型的知识霸权体现在污染型、能耗型产业的跨国转移。 一些学者认为跨国代工进程中的污染转移是制度压力使然, 但深究其中原因,会发现其本质是知识霸权的极端体现。 发达国家利用其知识优势,主导全球生产体系,名义上是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分工,实质上是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强行转移、并且掠夺全球资源的强盗行径。
  3.知识霸权与技术封锁。 在现有条件下,代工企业寻求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就是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分为自主创新、二次创新与合作创新。不管是哪一种创新方式,代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相应能力, 通过组织学习进行能力培育是重要途径。而国际客户是代工企业重要的学习对象。 但基于维护自身知识霸权地位的考虑,国际客户往往对技术输出附加各种严格的条件,并通过各种阻断机制严防知识特别是核心知识的溢出;不仅如此,国际客户甚至结成技术联盟, 强化对代工企业的技术垄断,实施严酷的知识封锁与利益压榨。 这使得代工企业试图通过技术创新达到转型升级的道路显得困难重重。
  4.知识霸权与技术标准的强制推行。 国内企业在代工制造中,只能按照国际客户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没有任何商量空间与主观能动性的实现。 长此以往,会造成代工企业生产能力的低端“锁定”与创新能力的萎缩;更可怕的是,国际客户有可能将企业的“私人”标准转化为“公有”标准,从而形成标准垄断,挟标准以令天下。 其后果是更加巩固了国际客户的知识霸权地位,拉大了与代工企业之间的知识鸿沟。
  5.知识霸权与西方价值观的强制推行。 东方价值观与西方价值观存在天然的差异,在多元化的时代,两种价值观理应得以并存。 但在跨国代工进程中,国际客户依仗自己的知识优势,强制要求代工企业在企业环境政策、用工制度、制造工艺与流程、产品文化内涵、产品外观与包装等诸多方面都得符合西方的价值判断标准,否则轻则退货、重则以解除代工合同相威胁。 而处于知识劣势的代工企业此时已被牢牢“锁定”,除了屈服别无它途。 西方价值观的强制推行是西方社会的文化优越感使然,对于具体的代工企业而言,就是知识霸权的体现。

  三、知识霸权的伦理辩解与伦理批判

  亚里士多德、卢梭、叔本华等学者对伦理有非常透彻的解释。 亚里士多德注重个体层面,认为伦理是人们管理自身的政治;卢梭把伦理上升到整体层面, 认为伦理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个人福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共福利;叔本华则认为“同情”是道德的起源,构建社会伦理体系是为了减少掠夺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 总之,伦理是指人与人或组织之间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
  上述跨国代工进程中的有关知识霸权行径,隐含着国际客户的伦理辩解。 首先,知识霸权往往披着知识产权的合法外衣而成为其“合理”借口,如国际客户可能会认为技术封锁和技术标准的推行是其行使知识产权的体现; 其次,“经济决定伦理”的理论范式是其内在的思维逻辑,如不平等代工合约的签订以及污染转移问题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最后,“西方价值观具有普适性”的认识是其关键价值依据,如跨国代工进程中西方价值观的强制推行隐含着其对西方价值观的单方理解与推崇。 国际客户的种种知识霸权行径因上述理由而获得伦理支撑。
  对于国际客户知识霸权的伦理辩解, 似是而非,需要我们通过深入辨析判断其是非。 确实,伦理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就是对他人特别是对弱者的尊重,以人为本、以社会公益为本、以追求公平正义以及人类社会的最大福祉为本。 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经济决定伦理”、 西方价值观都是对伦理价值取向的践行,但深究其背后的本质,却发现这些都只不过是国际客户维护其知识霸权地位的借口。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说辞。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确立的,它的存在虽然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但并不是绝对的。 姑且不论国际客户在行使知识产权时恶意过度扩张的行径,我们仅对知识产权立法本身进行伦理判断。 第一,知识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鲜明的区别。 它挑战了财产权的边界问题,客观上使得权利人有了随意扩张自己权利的可能。 第二,几乎所有的知识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知识产权保护有把“共有财富”变为“私人财富”的嫌疑。 第三,知识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属性,作为公共物品,理应由大众共享。 知识产权制度使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达到极致,它在体现效率的价值取向的同时,牺牲了大众享用知识这种公共物品的权利。 第四,正如前面分析到的,TRIPS 协议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识,做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重要准则,它并没有尊重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在跨国代工进程中,国际客户往往挥舞着 TRIPS 协议的大棒,强制要求代工企业严格遵照实行,这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伦理核心价值取向相违背。 因此,国际客户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技术进行过分严密封锁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推行在伦理上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正当性。
  其次,对于“经济决定伦理”的说辞。 这个观点其实是由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演绎出来,被许多人所尊崇,它隐含着人们对市场经济内在合理性的思辨,提供了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的道德证明。 在跨国代工的知识霸权行径中,国际客户对“经济决定伦理”的内涵进行延伸,其内在逻辑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决定经济,经济决定伦理,所以知识决定伦理”。 这种表面的合理性其实经不起推敲。 诚然,经济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相当大的福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伦理嬗变, 人们变得更加自信,认为对自然的征服理所应当。 可见,“经济决定伦理”有其一定的合理限度,当人们变得过度自信,强调对自然的过分征服而忽视人类的道德和责任时,合理性就不复存在,其破坏了原本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另外,依照这样的逻辑,国际客户可以依仗自己的知识优势,与处于弱势的代工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合约,这可能会使代工企业陷入“悲惨境地”,代工企业成为“血汗工厂”,工人受到间接盘剥;而将污染强行转移至代工企业所在地,或将造成当地人为的环境灾难。 这些都与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不相容。
  最后,对于“西方价值观具有普适性”的说辞。西方价值观追求自由平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得到我们的尊崇,但并不等于我们必须全盘接受西方价值观。 国际客户依照这个理由而实施知识霸权的行径,存在诸多虚妄。 第一,西方价值观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尊重,但知识霸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人权的直接侵犯,如西方国家对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使得贫困的患者因无力支付昂贵的医药费而死亡,这与人权的道义性相悖;第二,国际客户在将污染跨国转移到代工企业所在地同时,又要求代工企业对人权的尊重而不顾污染转移对当地人的侵害,这体现了国际客户的人权虚伪。 第三,平等是西方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但国际客户罔顾东西方价值观的差异强制推行西方价值观,体现了其对西方价值观的盲目优越感和对其他民族文化的蔑视。 在如今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理应推崇儒家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即东西方价值观应互相尊重,求同存异。 对于那些真正具有人性依据、促进人性发展的价值观,哪怕不强推,也能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况且,各民族都拥有选择符合自己价值取向的价值观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也正是对西方价值观的一种诠释? 所以国际客户在代工进程中强制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其本身就是对自由平等的践踏。
  综上,国际客户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而对代工企业实行统治的诸多霸权行为都是非伦理的,得不到道义上的支持。 如果没有对其进行批判,会造成代工企业对国际客户日益加剧的“知识依附”状态。代工企业不应像“卑贱的奴婢”继续保持沉默,而应以伦理的名义,勇敢进行反抗,发出自己合理的伦理诉求。

  四、跨国代工进程中知识治理的伦理秩序构建

  回顾资本主义世界格局的变迁历史,我们发现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依次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实现自己霸主地位,现在轮到了美国。 有一点结论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无论它们的霸主地位在当时看来是多么的牢固, 但都逃脱不了沉沦的历史宿命。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推行霸权违背伦理,不得人心。 如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行知识霸权行径,其结局必无两样。
  当前,我们国家正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可以预见到的劳动人口的急剧减少,过去那种以代工制造以及“出口驱动”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将不再适宜,“创新驱动”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 这要求学界、政府与代工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策略,努力构建跨国代工进程中知识治理新秩序,使中国的代工企业有机会共享全球的知识资源,提升创新能力,顺利实现转型升级。

  1. 知识治理的伦理秩序特征

  现有全球知识治理的秩序主要由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制定,它的特征是知识垄断、霸权单一和利益不均。 所以改变以美国为首的单一的霸权体系,打破知识垄断,实现利益均衡,是建立全球知识治理新秩序的目标。 构建知识治理的伦理秩序,有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
  我们考虑一下构建知识治理秩序的伦理依据。苏格拉底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这个命题的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美德就是知识,知识是美德的基础; 第二层含义是指美德需要教育。
  另外,知识具有无限消费的特性,也就是说知识转移并不会减少知识发送方的知识。 苏格拉底的命题和知识的特性为我们对知识治理的伦理思考提供了适合基础。 也就是在构建知识治理秩序的时候,从伦理的角度思考,第一,我们应该鼓励知识创造,因为知识是美德的基础;第二,我们应该鼓励知识分享,特别是鼓励知识从强势方流向弱势方,因为美德需要教育,知识从强势方流向弱势方就是一种教育行为;第三,知识的特性决定了在进行知识分享的时候, 并不会减少知识分享者的知识存量,有时反而会增加他的存量,这使知识分享进一步具备伦理属性。 第四,为了鼓励知识创造,以增加更多的美德,我们应该给予知识创造者公正的回报。 第五,知识创造不应只是利益驱动, 更应是一种道义责任,所以我们应该鼓励知识责任。
  总之, 知识治理的伦理秩序应具备如下特征:尊重知识创造、关怀弱势知识群体、注重知识收益公正、强调知识责任。 当我们实现知识治理的伦理超越,这个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谐。

  2. 中国的对策

  这里存在一个困境,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知识优势-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吸引全球的知识人才流入-更强的知识优势” 良性循环。 如果我们以知识产权保护过高来抨击美国,只会造成我国的优秀人才的外流,加大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知识鸿沟。 所以我们可行的做法应该是建立学界、政府和企业三位一体的“防御体系”,逐步增加我国在全球知识治理结构中的话语权,满足我们的合理诉求。
  (1)学 界可以从法理 、伦理等方面认真研究全球知识治理秩序。 首先是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法理基础,比对立法精神找到其中不合理的地方, 从法理上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揭露与批判。 其次是研究全球知识治理的伦理秩序,批判西方社会在知识治理中的一些自我主义和伪善态度,提出合乎我国实际的知识治理秩序的伦理基础,为我国政府与企业参与全球知识治理提供道义上的支持。
  (2)政 府应从全局出发 ,把全球知识治理新秩序的构建当作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 首先,政府出面联合其它发展中国家,争取制定公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为弱势一方,想在下一轮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中取得话语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同样是弱势的其它国家联合起来。 只要发展中国家能团结, 就能聚集力量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争取自己应得利益。 其次,政府应努力争取发达国家集团中一些公正势力和团体的支持。 在发达国家集团内部,由于存在价值取向不一致,或是具体的利益诉求上的矛盾,一些国家或是一些团体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行动。 如英国知识产业委员会(CIPR)曾出台一份《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 》研究报告,呼吁知识从强国流向弱国。 再次,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行为。 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而造成垄断的专门立法,政府应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行为。 最后,针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的“高科技人才”移民政策,政府要有相应的对策来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
  (3) 代工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化被动为主动。 首先,代工企业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与国际客户知识交锋与知识对抗的能力。 在国际客户实行知识霸权的情况下,通过常规方式难以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比较现实而又有效的方法是探索“低成本创新”模式,利用设计创新的低成本属性和低成本设计创新的手段,促进低成本创新的形成,通过不断积累,最终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其次,代工企业之间应结成知识与资源联盟,一致对外,增强与国际客户在签订代工合同、技术转移合同时谈判的能力。 最后,代工企业要改变以前以市场换技术的观念,注重技术标准的引进,可以适当考虑以市场换标准,从而掌握话语权。
  总之,通过学界、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努力,一个在知识治理方面更具伦理秩序特征的全球生产体系将会逐渐形成,而这样的生产体系必将更具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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