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空前活跃的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内行业中也随之出现了一批颇具规模的龙头企业,比如东方财富、同花顺、大智慧、金融界、恒生电子等。然而该行业鲜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讨论。纵观各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偏弱,知识产权发展程度有待提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背后的引导因素,进一步提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和对策极为必要。
关键词 :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着作权;专利;商标;纠纷;
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出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龙头公司,比如东方财富、同花顺、大智慧、金融界、恒生电子等,这些公司在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方面各有特色和侧重。然而,纵观各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旧不够强,致使行业的飞速发展与互联网金融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并未形成并驾齐驱之势,与其影响程度不符。由于技术属性、信息属性以及金融属性的加持,未来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保护,势在必行。
一、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定义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向金融信息需求方提供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的服务。所述服务内容主要包含金融数据、金融资讯、信息交流、理财工具、交易工具、分析工具等金融投资相关产品。其行业可根据产品属性细分为三类:金融信息终端类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网络财经信息服务。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位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产业链的中游,他们通过对交易所的专属信息发布机构和其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提供的数据、资讯、报告等基本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加工等工序,进一步开发出互联网金融信息相关产品,从而向下游客户销售产品以满足其金融信息需求。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商是行业的核心力量,起到了加工信息和传递信息的作用[1]。
2021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圆满完成,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其投资理财需求也进一步升级,多元化、个性化的中高端金融信息产品也成为普通投资者的“刚需”。因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只有从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市场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有更大的投入方可争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将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同列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概括性规定。在民法典背景下,结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行业特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一)着作权
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侧重点不同。综合而言,企业在运营过程可以作为着作权保护客体的作品涉及计算机软件、金融信息数据终端、财经资讯、研报、图片、视频以及网站的网页设计等。首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计算机软件、系统(如A证券交易分析类软件)的开发和利用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工具,计算机程序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着作权法保护。其次,金融信息数据库(如W金融数据终端)作为金融市场交易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由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以及大量人力、财力的投入从海量的信息库中对相关数据进行甄别、提取、组合、赋值以及通过大数据计算获得[2]。《Trips协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数据或其他内容的汇编,只要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而无论其采用的是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因此,金融信息数据库如果在数据及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备独创性就可以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此外,随着投资者对获取投资信息便利性的需求以及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获客引流和提升用户黏性的切实目的,企业在产品中往往提供丰富的、免费的金融信息内容呈现与获取,比如财经资讯,行业、公司研究报告等,可能涉及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等着作权客体。
(二)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服务创新的法律保护策略之一,在以往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属于一个比较少见的现象[3]。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互联网行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样,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行之路,因此对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权无疑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纵观世界行业的专利权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而言,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一直是企业进行专利布局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我国《专利法》中,单纯的商业方法由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一般不符合专利授予的条件。但是《专利审查指南》6.1.1中也有例外情形:如果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除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外,还同时包含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从整体上而言不能被当成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那么在符合其他专利授权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另外,自2014年5月1日起,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的产品已被《专利审查指南》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为金融信息服务软件、系统的GUI设计保护提供了新的选择。
(三)商标权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商标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无形资产,代表着商家的名誉和信用。对商标权利人来说,商标权的保护无论从保护合法私权利益的角度,还是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乃至维持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要把自己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做大做强并打造成名牌,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
(四)商业秘密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互联网基因,注定了这些企业与其他互联网企业一样,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商业秘密保护形势。一方面,互联网强调互通和信息共享,在给用户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往往成为企业商业、技术秘密泄露或窃取的重要通道。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而言,出于专利公开性的担忧或者因技术不满足发明专利“三性”的要求,企业一般将这些非专利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注册用户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大的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更多依赖于注册用户保有量以及活跃用户,而这些用户的获取是企业花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逐步积累而来。此外,企业基于用户画像、投资习惯、增值服务消费情况等方面筛选出的高价值客户具备更高的价值,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失不可估量。因此,用户信息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相关业务涉及面较广,笔者通过对国内五家行业代表性企业的知识产权积累情况、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情况等方面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积累现状
笔者分别对所述五个业内上市公司近十年(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商标、软件着作权以及专利申请情况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基于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商标、软件着作权以及专利申请情况说明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图1 部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近10年知识产权积累情况
如图1所示,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积累主要侧重于商标的注册以及软件着作权登记方面,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对专利布局及申请规模明显不足。近十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在各行业深入而广泛的应用,各行业相关专利量骤增。然而这种现象在同样属于“互联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并未普遍出现。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业准入条件高,传统的交易手续费和广告费等盈利模式在当前行业仍旧大行其道,大部分企业在新生态业务的探索和创新技术的研发上动力不足。
而对于一些新业态布局以及新技术研发持续进行投入的行业企业而言,专利积累和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如图2和图3所示,A公司和F公司近5年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明显高于往年,其主要原因在于,两家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在新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并且开始注重通过申请专利来进行技术成果的保护,从而追求在技术和知识产权层面的竞争壁垒。比如A公司除了研发其智能投顾、智能搜索和智能客服等自身产品外,还通过构建人工智能开放平台,提供金融投资、智能语音甚至是医疗辅助领域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形成了较为领先的行业技术布局;同样,F公司自2016年以来,相继推出具有行业特色的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相关产品,积极探索了一些其在行业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图2 A公司专利申请情况图3F公司专利申请概况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
A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搜索、人工智能、语音交互等技术应用方面进行了战略布局,并逐步实现了稳定的产品输出,包括网上行情交易系统、移动金融信息服务、基金销售、金融大数据处理及云服务等业务板块和产品[5];东方财富公司主营业务有信息服务、证券业务、电子商务服务、期货服务等;大智慧公司主要以软件形式向用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界则以金融和财经信息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资讯和财经信息服务,并以此为引流方式提供衍生的金融数据库、证券分析系统以及理财产品平台服务[6];F公司则是一家金融软件和网络服务供应商,为机构用户提供IT解决方案和服务,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财富管理工具。
为了把握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本文相关样本数据来源于对北大法意网的一审判决司法案例搜索,通过对上诉五个公司的历史知识产权被诉案件进行搜索与筛选,进而表征各公司的知识产权涉诉情况。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与相应知识产权客体有关的反不正当纠纷案件将相应归于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中。
表1 部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涉诉情况
注:基于北大法的相关检索结果数据分析得出。
如表1所示,当前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集中在着作权类案件,根据相关判决书的内容所示,相关案件涉及的侵权事实主要在于图片作品、文字作品的非授权使用。相比而言,相关企业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涉诉情况较少甚至没有。以着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处于前列的A公司和D公司为例,两企业主营业务相比其他企业而言包含了金融财经门户网站的开设。此类网站吸流主要源于丰富而及时更新的资讯内容,一旦经营者未建立一套完善而严格执行的把控机制,极易导致肆意引入第三方内容,从而构成着作权侵权。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准入门槛高,大部分数据资源、优势人力资源、行业技术以及市场占有率掌握在少数几个头部企业手中,很少有小规模的企业存在,因此行业内竞争也主要在于头部企业之间,各企业品牌情况、技术手段等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较为透明,因此有关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在行业内发生较少。
四、结语
相比其他互联网细分行业而言,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体系建设仍显不足,特别是专利申请对于此类企业来说仍旧属于比较新的现象。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科技前沿领域的科技攻关和应用的更高要求,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不应当仅仅停留于满足传统形式的金融数据的衍生红利,而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信息安全以及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探寻持续性型技术核心竞争优势以及专利保护加持的发展之路。此外,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属于数据与资讯信息的爆发区,企业在追求信息和服务的丰富度的同时,要注意资讯内容、研究报告、图片作品、评论信息等系列着作权保护客体的合法来源问题,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审核流程以及探求健全的内容生产者的授权机制,以规避不必要的着作权侵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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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巧明,李文军.金融信息服务上市公司运营分析[J] .江苏商论, 2020(5):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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