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 6 日,北京成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 12 月16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拟挂牌成立并正式对外办公。继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12 月 28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至此,我国首批设立的 3 家知识产权法院均已挂牌成立。
一、中美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背景
( 一)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背景。知识产权制度由科技而生,因科技而变。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提高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含量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为保证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一致性、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过分延迟,必须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改变。2008 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首次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提高到了战略高度。《纲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 年,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此后,我国目前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
( 二) 美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背景。1982 年以前,美国的专利审判不太统一协调,甚至可以说存在较大分歧,致使案件的审判过分延迟。分歧存在于两个层次: 其一,专利局的宽松与法院的严格之间的分歧。具体表现为专利局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比较宽松,而法院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要求较为严格,以致诸多专利局授予的专利都被法院判定无效。其二,法院法官对专利保护立场的分歧。部分法官强调专利的激励作用,与此同时,部分法官则关注专利的抑制作用。这就使得“在判决备受争议的各类别案件中,以涉及联邦税法与专利法的案件数量最为显着。”经过多种力量的博弈,最终将原来的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和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院,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二、中美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思路
( 一)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思路。通过分析《决定》,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模式大致如下: 1. 法院案件审理类型。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类型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2. 法院管辖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 二) 美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思路。
1. 法院案件审理类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主要审理利权侵权案件。至于专利案件所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合同等,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2. 法院管辖范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主要处理专利侵权上诉案件。“国会将所有专利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交由了该院( 即联邦巡上诉法院) ,这一管辖权是基于专利性质的诉讼,而非地理位置的诉讼。”
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已经建立,但是这种设立方式“不尽如人意”.“比较法作为一所真理的学校,扩充并充实了解决办法的仓库,并且向那些有批判能力的观察家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认识在其时其地更好的解决办法。”本文认为,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 一) 设置高层法院,统一审判规则。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引用统一的理论标准来达到对审判结果的可预测性。”事实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也实现了其最初的既定目标,并在专利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反观我国已经设立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裁判规则的统一化,但同美国相比,在统一裁判规则的进程上还有较大的空间。
( 二) 配置技术人员,解决技术难题。尽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不是全部具有理工科的背景,但是这些由这些法官设立的审判庭往往配备有几名法律职员,这些职员大多具有理工背景,可以帮助解决技术案件中的技术问题。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专利更加的复杂,普通的法律人员难以理解其中的技术问题,对审判工作有很大影响,这会造成审判的延迟,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在我国已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人员配置中,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法庭中引进技术人员解决技术问题。
( 三) 延长法官任期,积累丰富经验。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一般为任职终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不例外,这有利于联邦法官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因素,使得案件愈加复杂。因此,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知识产权法院的任期,这样才能积累更多的经验,进一步克服案件的延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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