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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加强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1 共2310字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世界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一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已成为新世纪最重要的财富来源,对推进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项项技术发明不断刺激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改善着人类的生产生活。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高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从国内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我国关于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以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专利的研究与利用,专利风险防范和专利纠纷处理为主要内容,当前我国在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是关于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高铁公司已经开始高度重视起再在技术开发和使用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逐渐把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作为公司管理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建立关于高铁的技术研发组织和部门,正在逐步实现产学一体化,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其次,高铁企业能够在国资委和铁道部的领导下,积极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政策,并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出了和国际技术贸易以及高铁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再者,高铁企业内部管理也非常重视公司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公司成立了专门负责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制定和考核的部门,加强了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从国际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能最大程度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制是TRIPS协定,这个协定主要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有利,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加重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当然,我国针对这个协定,也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应对,比如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开放特定领域的市场,换取我国高铁技术在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持我国在高铁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

  二、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当前,中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级别也不高。许多都是集团下设公司各自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集团总部却没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引导,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由于各个公司的能力、资金、管理程度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一致,影响到国家整体高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高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能发挥有限,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技术的开发和专利申请,而对于技术的后期运用以及技术的转出贸易方面做的不到位。

  (二)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滞后。当前,中国高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略显滞后。我国高铁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还是行政管理,而不是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本进行管理保护。没有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对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价值,没有从企业成本投入的角度出发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造成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不够,理念滞后。虽然,高铁企业经济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如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流通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收益问题,内部知识产权的共享问题,技术研发出现重复现象的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激励问题等等。

  (三)高铁知识产权资源利用率低。中国高铁没有充分挖掘国家上现有的知识产权资源,比如专利文献资源,有许多专利发明相关领域成果在文献可以查的到。而且文献资源中,不仅包括技术发明成果,还有技术使用和贸易需求情况,有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另外,还记载了专利权利人的法律状态。这些利用起来都对我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很大帮助。

  (四)高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由于中国高铁企业是传统制造型企业,还多少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影子,不善于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高铁投入了大量精力在技术研发上,也产生了许多发明成果,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成果被应用于生产,由成果转化为商品。

  三、加强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从战略上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高铁的知识战前保护首先要从战略上重视起来,规划处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模式。在高铁技术研发开始阶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弱的企业,要采取防御型保护,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要采取进攻型保护。我国目前高铁技术已经具备有一定的实力,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需要通过积极申请专利,获得技术垄断,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二)从制度上夯实知识产权的保护。高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保证制度有效落实。一是高铁企业药要确立由管理层、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市场主管和知识产权主管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例会制度;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三是要对知识产权成果制定审查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成立使用和合同签订备案制度。

  (三)从内容上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经营使用、技术转让等,高铁企业应该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丰富,改变传统的重生产轻专利、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理念。

  (四)从组织上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中国高铁要优化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确立知识产权的决策和执行、监督在内管理层,要和社会研究机构以及大学配合,设立独立的专家顾问团队,为决策层提高有效建议;另一方面,中国高铁企业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包括技术研发人员、市场销售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责任人,要开展定期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和考核,要保证知识产权在各部门的有效交流和沟通。

  参考文献:

  [1]潘冬,潘晴。TRIPS协议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比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5)。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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