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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群体的被害性及其安全教育措施(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5525字

  (二)被害中的被害性

  犯罪过程并非仅仅是犯罪人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被害人在这个过程中的反应很可能影响甚至决定犯罪的动向。被害的过程中,若被害人胆小懦弱,一味忍让顺从,往往助长犯罪行为;如果被害人机智勇敢,与犯罪人进行巧妙的周旋或者适当地拒绝和反抗,也许可以使犯罪人终止犯罪行为;但如果被害人不顾一切竭力反抗或大声呼救,则可能激怒犯罪人,使其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因此,被害人在被害中的表现极为重要。大学生受害人年轻气盛、心智发展不成熟、生活阅历尚浅,有的受害人盲目信任他人、娇生惯养、情商较低,在身陷险境后无法正确应对,不懂得自保自救,甚至和犯罪人进一步冲突。高校安全教育应该教育大学生,在被害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的具体情境,勇敢地面对犯罪人,积极自保自救,尽可能地与犯罪人周旋,以防止被害结果的扩大;同时也要注意犯罪人与自己的力量对比,切勿做出激怒犯罪人的行为,以免犯罪人做出过激的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被害后的被害性

  某些性犯罪和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易出现重复被害的情形。在性犯罪中,犯罪人常采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以后继续与其保持联系,被害人怕遭到伤害、报复不得已屈从于犯罪人的淫威。此类被害者在行为上表现出接受、顺从的特点。诈骗等财产性犯罪中被害人则常常为了挽回损失,不辨真伪,盲目地轻信犯罪人,使其所遭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高校被害预防教育的基本观念

  (一)积极主动自助自救的观念

  传统观念认为,警察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而人们在预防被犯罪侵害的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的、消极等待的地位,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警察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但是,警察绝对不是包打天下的救世主,也不是每次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赶赴侵害现场的“超人”.相反,公安实践证明,99%的犯罪侵害,警察不在现场,只有靠学生自助自救。所以,教育部门与学校要把传播法律知识与预防犯罪的知识作为教育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把健全学生自助自救的人格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部分,学生也要认识到当犯罪侵害袭来之时,自己的救助与逃脱比警察的救助更加重要。这样一种有机的机制的建立,将是预防学生犯罪侵害的最佳途径。

  (二)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的观念

  传统的社会中,人们往往忽视人的生命价值而过分强调财产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注重宣传集体、社会的利益高于一切,树立了一批为了保护集体、国家财产而牺牲自己的英雄人物,如草原英雄小姐妹、赖宁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人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倘若失去了生命,其他一切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应当教育大学生重视个人的生命与生存的权利,在被各种犯罪侵害时,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可以放弃财产从而保全自己的生命。

  (三)斗智与斗勇相结合、斗智为先的观念

  传统教育往往鼓励人们在面对犯罪分子时,要舍生忘死、勇敢地与他斗争。但近年来许多实践证明,在面对犯罪分子时,不顾敌我力量对比一味斗勇只会导致无谓的牺牲。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遭受侵害时,保持镇定、审时度势、冷静分析,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与犯罪分子进行周旋,尽力保全自己,并伺机脱险。大学生年轻气盛,又缺乏生活阅历,一旦遭受侵害,往往鲁莽行事,易被加害人所伤害,所以,在进行被害预防教育时要帮助他们树立斗智与斗勇相结合、斗智为先的观念。

  四、高校在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中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通过课堂教学进行被害预防教育

  第一,高校要注重发挥现有公共课程诸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在安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这些公共课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自觉地以理智约束欲望,才能有效地减少被害。此外,这些课程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需要增加专门的被害预防内容,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形式,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向大学生传授预防犯罪的基本知识,比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深夜不单独外出、谈恋爱不到人迹罕至的地方、加强对贵重财物的保管、宿舍及时上锁、不轻信陌生人的言语、倘若被犯罪侵害应如何应对、如何自保自救、如何灵活求助等等。

  第二,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可以单独设立一系列全校性的选修课程,例如《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大学生被害预防》、《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将会有助于大学生进一步了解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以及相关的被害预防知识。课堂上除了讲授犯罪发生原理等理论性的问题,更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授切实可行的被害预防知识与技巧。比如大学生应构建起被害心理预防之门,被害前应做好被害预防工作,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承担起对自己财物悉心管理的责任,克服自身的心理弱点(如贪财、贪色、愚昧无知、缺乏社会生活常识、急于摆脱困境)等等,被害中应沉着冷静、努力自保自救,被害后及时求救、积极进行心理修复,这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充分发挥情境模拟的实践功效

  课堂上的讲授再生动,总不如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教训那样让人印象深刻。这种实践当然不是让大学生都成为犯罪被害人,而是说高校除了设置种种课程进行犯罪被害预防教育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情境模拟的实践功效。具体而言,在具备相应条件的高校,可以在每学期适当的时间模拟犯罪现场,借鉴消防演习、地震逃生演习的做法,安排被害预防演练。这样的演练真实有效,学生身临其境,危机感、紧张感倍增,必然留下深刻的印象。不具备进行演练模拟条件的高校,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如以犯罪被害预防为主题的班会、知识竞赛、小品大赛等等。大学生通过参与各种学生活动如排演小品或者观看小品等,将会得到近似真实的犯罪现场情境体验,其教育意义也非同寻常。高校还可以定期邀请法学老师或者当地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大学生开设讲座,介绍实际的、发生在大学生身边的种种案例,此举可以引起大学生警醒,认识到犯罪行为就发生在自己身边,大大提高其警觉性。

  (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犯罪被害预防宣传

  除了课堂和情景模拟,高校还可以借助其强大的宣传力量进行犯罪被害预防教育。高校的宣传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一个系统,其力量非常强大,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比如,高校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极为先进和便捷的工具进行被害预防宣传。随着无线网络的全覆盖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人们已经可以随时随地使用网络。高校可以通过BBS 网上对话、MSN、QQ 聊天、网络论坛、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信息技术形式,积极拓宽与学生对话交流的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网上被害预防教育、宣传、交流、讨论等活动。另外,校园广播、宣传栏、印发宣传图册等传统方式也是很好的宣传办法,通过举办主题图画展或者印发各种宣传图册(如专门针对新生群体或者毕业生群体的各种骗术及其预防)等方式进行被害预防教育。

  (四)建立大学生被害人救助机构

  基于高校的特殊资源和条件,可以建立如下两种被害人救助机构:一个是被害人心理咨询救助机构,另一个则是被害人法律援助机构。现在许多高校已经设立了心理咨询热线或者网站,只需在其业务中加入被害人心理咨询即可,是十分方便可行的。另外,在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中由于教学实践的需要,大多设有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样,只需把大学生被害人纳入其援助范围即可。在尚未设立被害人救助机构的高校,则应该创造条件设立被害人救助机构,给大学生被害人提供科学的引导,帮助他们走出人生的低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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