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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跨境保险发展创新举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5 共29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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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云南跨境保险发展战略探析 
【第一章】云南地区跨境保险业务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章】云南省开展跨境保险现状调查 
【3.1 - 3.4】制约跨境保险开展的主要原因分析  
【3.5】跨境保险发展国别风险程度不一 
【第四章】云南省跨境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第五章】云南跨境保险发展创新举措 
【结论/参考文献】跨境保险市场拓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云南跨境保险发展创新举措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桥头堡”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云南省对东盟国家经济贸易和双边文化旅游交流交往的不断扩大,在服务云南沿边开发开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开展具有云南特色、结合云南省实际的跨境保险业务创新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以“创新突破、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稳步推进”为总原则,坚持并体现“四个结合”:

  第一节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

  跨境保险业务创新是云南省“一心两区”三位一体金融联动发展新格局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理应纳入到“一带一路”、“桥头堡”建设的的顶层设计之中。

  (1)加大对装备出口、营运责任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相关险种的支持,鼓励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新兴产业相关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出口货运险,对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优惠,对国有保险公司“走出去”相关业务的考核放宽短期盈利要求等,引导更多国内保险资源投向“一带一路”建设。

  (2)进一步支持保险业尤其是大型保险金融集团“走出去”.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良好商誉的中资保险公司,在“一带一路”经济带劳务输出、承揽境外工程项目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营业性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国际化的经营服务网络,增强我国境外保险服务规模与实力。支持中资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和形式,提升保险资金配置效率。是加强与沿线国家保险业的沟通合作,为保险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环境。

  (3)扩大与丝路带区域内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重点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协调,共享信息,既为保险企业“走出去”营造公正、公平的外部环境,又有效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境传递。鼓励国内保险企业加大与丝路带区域内国家骨干保险企业的沟通联系和务实合作,增强我国保险业对沿线国家的专业引领能力,扩大我国在丝路带区域的综合影响力。

  (4)鼓励银保联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无缝连接”的保险金融服务。建议探索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在海外信息共享、业务互动、机构共建等方面的银保合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走出去”企业的投保渠道,强化保险对“走出去”企业的落地服务能力。

  同时,积极鼓励开展大胆创新的基层探索,首先对国内跨境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省市经行实地调研,总结国内经验;其次,对云南省周边国家进行实地调研,立足实际,收集云南省保险业跨境发展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力争把云南省保险业跨境创新实践工作做到实处。“脚下粘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课题研究应立足于实地调研。“一边探索,一边规范”,在跨境保险业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时,也会倒逼推进更高层次的国与国之间、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相关工作协议的签署,创新的制度安排就随之产生。

  第二节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为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政府必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外部性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劳动者、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等权益。政府还必须采取反对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经济性规制,保障竞争公平和消费者利益。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共产品供给和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政府必须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和规范由市场形成的初次分配秩序,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收入再分配进行合理调节,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由于跨境保险的创新性、政策性较强,无论对保险专项课题研究还是保险公司开展具体的跨境保险业务创新,既要充分地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在争取各级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商务、外事、海关、边检的口岸管理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各保险公司要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并最终以市场为“试金石”来检验跨境保险成效。

  第三节 坚持找准破点与系统推进相结合

  近年来,随着云南省沿边对外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入境的货物运输量逐年增大,出境到泰国、老挝、缅甸、越南、柬埔寨“自驾游”渐渐成为一种常态旅游项目,但随着出入境车辆、人次的增多,途中所面临的风险状况比平时在境内要大得多,风险系数不断增大,意外事故增多,因而涉及车辆和人员的跨境旅游保险显得格外重要。结合调研中沿边州市反映情况,当前需要保险公司突破解决跨境保险创新业务包括:一是尽快开发跨境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条款,鉴于各口岸情况差异性较大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一个口岸、一个模式、多个产品”的方式,开发出可即时办理、即时出单、即时生效的超短期货运车辆保险产品及出口境外的货物运输保险,方能满足通关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的需要。

  二是尽快开发满足“出境游”的机动车辆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保险和境外救援机制,风险责任范围应能覆盖老挝、缅甸、越南、泰国、柬埔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实现“一张保单保五国”,破题我国涉外保险业务改革创新。并且,为体现通关服务便利化、保险服务便利化,各级政府应积极整合外事、公安、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为跨境保险业务服务提供政策支持,争取把跨境保险服务纳入口岸管理流程,实现通关、保险“一站式”服务。

  在突破上述跨境保险业务创新的同时,还应积极鼓励支持境内各保险机构与周边国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互为对方在本国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查勘定损等便利服务。并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系统推进沿金综改区建设中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整体推动实现云南省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在整个保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 坚持体系建设与交流合作相结合

  为实现跨境保险业务的开展既务实创新又依法合规,沿边州市需要有合规设立的保险机构的商业存在,所开发使用的跨境保险产品须得到保监会和保险总公司的同意和支持,跨境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和交流合作显得十分重要。

  跨境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保险对边贸活动的覆盖面和建立健全沿边保险市场体系。立足于跨境保险发展的现实需求,以云南跨境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为抓手,探索建立“有市场、有政府、有机构、有产品、有合作、有覆盖”的全方位跨境保险市场体系。探索顶层设计与基层建设相结合;市场决定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体系建设与交流合作相结合;重点突破与系统化推进相结合的跨境保险经营模式,推进云南跨境保险的创新实践。

  同时,要着力形成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如搭建国家层面跨境保险合作机制、构建跨境保险区域合作平台、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加强跨境保险合作。首先,改变传统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模式,以新模式取代旧模式并不是停止输出消费品和放弃开发海外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改变合作的形式和内涵,这是我国与这些国家共同利益的真正契合点。其次,构建会议、论坛等合作平台,加强相互交流。最后,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增加机构设置,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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