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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2 共37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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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第一章】国内农业保险建设分析绪论
  【第二章】农业保险理论基础
  【第三章】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第四章】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第五章】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优化设计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4.1 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保险大致经历过四个阶段,分别是建国初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萎缩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新世纪初至今的调整改革阶段。在萌芽阶段时期,由于受到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苏联模式,即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收缩与整顿;随后几十年受到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变革,特别是文革时期和三年自然灾害导致农业保险处于萎缩阶段,农产品呈现极大的供不应求局面。改革开放后,国家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和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也呈现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特别是在1944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政府已经取消了一些激励农业保险的政策,企业面临农业保险经济市场化。农业保险的快速收缩导致国家的部分种植养殖保险十分缺乏。在这一时期的矛盾是农业商业保险和农业政策保险政策之间的冲突磨合,这一背景导致了我国于 2003 年农业保险处于"政策"的测试阶段。自 2004 年以来,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更大范围地覆盖区域的种植、育种。然而,农业保险仍然是一个消极的趋势,主要因为农业保险的高周转率使得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想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由于高保费将拒绝农业保险。所以现在,农业保险的范围仍在试点。

  4.2 发展现状。

  1982 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并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进行会计核算,至1988 年才开始各省分别核算。199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保险覆盖率。2003 年之后在部分在香港上市的农业保险公司暂停农业保险业务。2004 年初开展全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公司、农民和农业相互保险机构的政策,开展实验工作。

  4.2.1 农业风险险种少,覆盖面狭窄。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总覆盖率只有 0.01%,大牲畜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只有 0.02%头大牲畜,棉花只有 1%,牛达 3.6%,家禽达 0.8%,水产养殖达1.3%.农业风险保障水平十分落后,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农业保险率高达 90%,美国高达 76%.因此狭义的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大多数农民因遭遇农业灾害时无法通过农业保险获得风险补偿。

  4.2.2 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严重。

  据统,近年来中国农业灾害面积 800 万公顷,灾难造成的粮食损失每年超过 400 亿公斤,总共造成每年 600 亿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农业需要规避农业风险必须加强农业保险的实施和农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198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营情况不佳,造成连续几年的损失。从 1982 年至 2013 年,中国的农业保险投保支出 183 亿元,保费收入 170.4 亿元,平均损失 89%,农业保险业务如此高损失率显示着农业保险一直亏损。

  4.2.3 农业保险经营没有立法保障。

  我国于 1995 年修正案《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虽然 2002年进一步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但内容并未得到实质性突破,只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并未规定农户或者农场主必须强制加入农业保险,因此这条法律缺乏进一步对农业保险的规划和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要求及其准则,导致农业保险经营准则不确定。

  4.3 农业保险特点。

  中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至今仍然徘徊在底部,根本原因是我国只使用一般财产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更遑论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实施。

  首都经济学教授曾说过,我们一直认为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停留在过去的商业保险,但事实上它不应该是一个商业风险,农业保险的政策并不是在只惠利于农村地区转嫁农业风险。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及政府救灾工作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的本质应该是非营利的,政府行为反映政府对农业和经济的保护措施,其利用财政净投资来规避农业生产或经营风险,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1)非营利性的农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这应该反映农业功能的安全状态,并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例如世界银行给予中国农业保险的项目的大力支持,贷款给中国农业保险限期50年的3亿美元等。但在过去的几年中资金并未到位,因为国家农业保险的性质条件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世贸组织要求农业保险业务实体必须是完全独立的,和商业保险一样公司必须正确操作,且必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农业保险不同于家庭保险。农业保险支付风险管理之前,必须签署保险合同确定明确的保险费支付后进行灾难损失理赔。农业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的引导为农户提供补偿款,这是一种救灾的概率分布,是农户遭遇到自然灾害时给予的补救措施。支付的金额不单像家庭保险一样由商业保险负责,而是由政府的财务状况和农业保险机构共同决定的。

  (3)农业保险扣除总农产品是必要的。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则指出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分发给社区的成员必须扣除社会商品的总消费产品的保险基金会或其他储备基金来处理不幸的事故和自然灾害。这揭示了社会保险的生殖过程是一个必要的扣除过程,它属于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而不应该是一个额外的负担。同理,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而不应该被用来作为一个额外的负担。

  4.4 保险种类。

  农业保险险种是基于不同的省份地区作物而设立的,它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系统。

  但就农业产品生产而言,农业保险主要险种分为:中国农业保险的种类是根据各省情况的不同制定的,没有系统的险种名称。我国目前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比较有限,主要涉及生猪、牛、羊、鱼等活物的养殖类保险,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谷物、园林、果蔬类产品的种植类保险,基本属于种植、畜牧保险,但对于比较现代化的农业保险险种,我国尚无,例如农业指数保险、市场风险类保险。

  4.5 运作模式。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四种:中国政策农业保险机构、专门从事国资控股的商业农险机构、专门的农村保险组织、引导构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

  (1)建设中国政策农业保险公司。这个模型结合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概念,并借助政策性银行建立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建设半商业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险不同,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发展的情况下,可以形成半商业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发展农业必须独立、自筹经费。与此同时,农业保险机构需要得到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譬如在税收方面给予减收甚至免收。

  (3)成立专业性农村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农村经济结构的多样性,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四产业,风险控制和防范各 行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分别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建立不同的类别,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这个模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容易掌握和专业的管理使它不可能实现的效率不同类别之间的互补性,因此国家应调整相应的政策支持。

  (4)鼓励创建农业保险合作社。根据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创建农业保险合作机构,推广保户资源参保、非营利组织运作、政府严格管理、农村保险合作社金融支持相协调的标准化操作。因此在当代发展情况下沿用各级政府、市场、农户的级别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险公司下发优惠政策,保费补贴等措施,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保证平稳运营。

  4.6 农业保险制度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制度的问题:

  (1) 我们目前农民的作业方式基本为散户经营,农民每家每户耕地面积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缺乏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也是我国一直以来未能有效良好解决的三农问题。由于我国农民数量多,每家每户种植面积小,造成所面临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分散,农户抱着侥幸心理或者即便发生灾害事故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没有达到无法承受的程度,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积极。

  (2) 我国农业灾害频发、风险系数高、保险费率高 由于我国地形、气候条件复杂,受灾较为频发。所以,按照保险的原理计算出的保险费率较高,收取的费用较为昂贵,导致农户没有能力承担。而我国开办过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均以亏损而结束,最终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意出售或停办此类业务,最终导致我国一直到目前,农业保险还是非常落后的现状。

  (3) 农业保险开展的较为顺利或比较成熟的国家,在立法方面也都相对较为完善。而我国,截止到14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刚刚办法了一部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将该行业纳入法律范畴,从而没有规范的市场机制、良好的市场环境,导致买卖双方积极性较低,不愿踏入泥潭。

  (4) 我国严重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专业性人才 保险虽然是一个第三产业的服务类产品,但由于其服务面非常的广泛,涉及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人的寿命、健康、生死,人类生活环境中各类财产,涉及各项技术。而农业作为一种在目前社会不被大众所看的起,甚至排除做农民的一个行业,又加之保险起步又晚,所以我们很缺乏在保险和农业方面均精通,能做到融会贯通的人才。而我国目前也没有针对该领域有过任何的专业课程,各大院校均为开设此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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