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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阻碍因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5 共4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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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困境研析 
【第一章】制约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研究绪论 
【第二章】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 
【第三章】我国互联网保险建设的现状 
【第四章】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阻碍因素 
【第五章】完善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互联网保险业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的保险业受电子商务的影响越来越显着,互联网的应用可以使得企业总体成本得到降低,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更好地开发保险资源;加快保险信息化管理步伐。但是我国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受一些因素的制约,主要受包括互联网硬件、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等方面原因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内部信息化步伐,使互联网和保险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4.1 行业特性因素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

  高透明度和高标准化是互联网保险的两大特点,这两大特征带来的后果就是降低互联网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从而给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一些阻碍。

  18:首先受众的广泛性和对消费者地域的非选择性,会衍生出一系列如异地理赔等难题;其次是各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发生恶性价格战争,使得互联网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最后由于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较小,那么客户就会倾向于选择品牌较大、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因为大的保险公司一般具有较为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这样就使得中小型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很大的挑战。

  4.2 产品设计因素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

  4.2.1 网络载体的虚拟性和非渴求性

  由于互联网载体具有非渴求性和虚拟性,这个特点容易引发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此外,这个特点也使得在投保的各个环节中,使得交易双方都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更容易引发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第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交易双方都为了自身利益而隐瞒部分信息,双方都得不到完整的信息;第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所存入的合同信息会因为操作系统的可控性常导致客户损失且不留痕迹;第三,由于电子材料的造假比较容易,且没有办法查证,因此在理赔环节中,可能会给保险企业带来损失。基于上述原因,不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4.2.2 险种较少,合同条款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较少,尤其是结构复杂的险种更少,这相对人们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在险种方面,由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与客户进行全面的沟通交流,不能够提供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建议,因此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只能够提供结构比较简单的险种,这些结构简单的险种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高端客户的需求不能满足;其次,在服务方面,我国的互联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很多功能不能够通过互联网解决,仍需要传统方式处理,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够完全依赖移动终端,必要时还需通过面对面交流;最后,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适应性不是很好,应该结合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不断完善条款内容。

  4.2.3 产品结构单一,高收益理财产品比重高

  互联网保险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以互联网渠道销售传统保险产品,它是一种整体营运模式的改变与升级,是把各个环节,比如物流、支付、售后服务等等一系列过程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这种营运模式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目前,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产品结构比较少,占主导地位的险种主要是一些标准化的理财类保险、人寿保险以及车险,而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极小,也没有开发出个性化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国在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中,理财类险种占据了很大比例。而互联网保险过多依靠理财类保险产品的状况,使互联网保险脱离了保险应有的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在我国普遍不高,严重影响高收益保险产品的持续发展,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后续退保问题,这将会给根基尚浅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非常大的负面效应,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回归保障才是大势所趋。

  4.2.4 纸质保单的递送及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不强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保险公司逐步推出了电子保单,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还不能够实现保险合同的完全电子化。首先是怎么把纸质保单传送到客户手中的问题。从当前的发展状况看,电子保单仍然占很小的比例,人们大多还是倾向于选择纸质的保单。这就涉及到如何把纸质保单送达至客户手中的问题,即物流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与独立的物流公司合作,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物流公司,但是这两种选择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果与独立的物流公司合作,可能会产生保单失效的问题,因为物流公司的员工并不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不能及时解决客户收到保单后提出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客户就会拒绝在保单上签字,从而使保险公司失去客户。如果是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物流公司,那么将会大大增加公司的营运成本,在公司业务量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会造成亏损。

  这两种方式,究竟哪一种更好,要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状况,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评估预测,最终确定更有益于公司发展的方式。

  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下的保险合同包括很多部分,比如投保之前的投保单、批单以及正式保险单等很多单证。按照规定,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需要有纸质的合同来证明,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合同,那么本次交易就不成立。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所有的合同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不能够形成书面的合同,虽然我国已实施电子合同法,但法律有很多不足,因此不能够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此外,为了投保手续的简便,电子合同的内容一般都是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而且合同中所呈现的内容条款不够详细,这就使法律风险有机可乘。

  4.3 市场因素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

  4.3.1 市场潜量

  在研究一项创新是如何逐步的扩大其影响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市场潜量,但是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对于保险网络市场潜量的分析十分缺乏。保险公司就应该逐步加紧对该市场潜量的研究,根据市场潜量来评估对网络营销的投资速度与力度。

  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具备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投保意愿,第二个特点是网络支付经验。在我国,投保意愿较强的人群收入较为稳定,不愿意承担太多太大的风险,比较关注子女发展以及健康问题,而拥有这些特点的人大多集中在 40 岁以上。这部分人群不太熟悉互联网,对于网络支付方式较为陌生,一般通过传统的方式购买保险。相反,20-30 岁的年轻人较为熟悉互联网,网络支付经验较为丰富,但其身体健康,没有太多生活压力,因此这些年轻人群的购买保险意识较为淡薄。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冲突,使得我国保险网络市场潜量相对较低,互联网保险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4.3.2 市场结构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与互联网用户结构存在很大的特征差异。首先,在我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有 71.4%的互联网用户的月收入不到 3000 元,月收入在 1000 以下的比例占到 34.1%,因此大部分的互联网用户经济基础较差,不具备购买保险的经济能力。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大都是年龄较小的群体, 19岁以下的占到 26%,20-29 的占到 31.2%,但是保险的潜在购买客户一般是年龄稍大的群体。最后,学生是互联网用户的主力军,而大部分的学生并没有购买保险的意识,更不具有购买保险的经济能力。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与互联网用户结构存在很严重的特征差异,这种差异会给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

  4.3.3 企业决策

  上面提到了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结构以及市场潜量,那么下面本文将对企业决策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一是互联网的加入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成本,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份额较小,所以降低的企业成本没有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明显提高;二是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对互联网保险营销投入更多资源会使得原有线下保险的竞争力大大减小。三是,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竞争对手对网络营销的重视程度,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对网络保险的投资程度。如果互联网市场的潜在消费者较少,那么愿意投入较多资金在互联网上的公司会很少。保险公司要在网络营销方面获取利润,必须要加大投入培育潜在客户,但是这种投资回报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互联网技术并不是非常成熟。在面对较大的风险和不成熟的技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降低管理、销售成本方面收效甚微。因此保险公司将根据网络保险消费者潜量的变化和互联网保险相关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从而改变对网络保险的投资程度,进而引起网络保险市场结构的变化。

  4.4 法律因素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

  4.4.1 法律空缺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还是超前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够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发展。阻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现有技术的不足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例如,依靠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和法律还不能够解决电子签名和盖章的问题,这关乎电子合同的效力;互联网中存储着保险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够保障这些隐私权,在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无法寻求司法救济,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9.

  4.4.2 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不强

  我国保监会在 2011 年就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即《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远远超越市场监管的发展速度,监管的疏漏导致纠纷的产生及灰色地带的存在。

  2013 年,一家保险公司被一位律师揭露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跨区域销售。此事件不仅使得该保险公司受到影响,也使得当地的监管部门受到牵连。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之一是无地域差别开展业务。但是按照我国关于保险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因此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该事件发生。

  另外,按照传统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保险产品的费率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虽然 2013 年对于寿险费率进行了一次改革,但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寿险费率仍然制定了严格的浮动标准,其浮动范围却是有限的。但是对于互联网保险业来说,在控制风险前提下,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有差异的定价是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该如何制定这个监管标准就变的比较困难,如果对于传统保险企业的监管过于严格,新型保险公司容易利用监管漏洞,通过数据分析,完善投保人分级以降低费率,提高竞争力,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就会受到较大的威胁。

  4.5 技术因素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

  互联网中存储着大量的客户信息,而电子商务平台又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平台,这就使得客户的信息比较容易被泄露甚至是篡改。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各个保险公司对于这块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因此互联网保险模式下,使得客户的隐私受到威胁。由于这种原因所导致的案例纠纷非常多,因此如何在这种营运模式下保障客户的隐私安全,是互联网保险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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