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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发展难点及试点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29 共11185字
论文摘要

  福建省是全国的水产养殖大省,海岸线曲折漫长,浅海滩涂辽阔,内陆水系纵横交错,水产养殖业发达。但每年的暴雨、台风、赤潮、疾病等灾害给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带来沉重的打击,仅2010年1-10月,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受暴雨、台风灾害损失面积3.89×104hm2,经济损失达30.64亿元;2012年仅赤潮造成鲍鱼养殖损失就达20~30亿元。近几年,随着自然灾害给福建省水产养殖业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巨大损失,促使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而目前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仅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全面推广。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2013年6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汪洋副总理提出要“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2014年中央要求“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因此,在面对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各级政府对水产养殖保险高度重视的基础上,探讨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面临的问题、需求及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显得尤其紧迫。

  1、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必要性

  水产养殖业是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产业。其地位、作用和高风险特征,反映了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的必要性。目前,世界上很多发展中国家把农业保险作为稳定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则更多承担着社会福利保障的功能。每次灾害过后,由于国家水产养殖保险制度的健全,养殖户能及时得到了保险机构的经济补偿,很快地恢复了生产、生活。福建省由于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发展滞后,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几乎为零,养殖户保不起,保险机构不敢保,风险保障体系难以建立。因此,实施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对福建省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1.1是建立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福建省渔船互助保险、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工作已全面推开,基本达到了海洋捕捞行业的全覆盖,且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仅处于起步探索的试点阶段,大多数养殖户只能靠多年的养殖经验来规避风险,水产养殖的风险基本上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养殖户面对自然灾害、污染、疾病等风险时,显得尤为脆弱。因此,推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是建立完整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是确保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就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开展的情况而言,水产养殖业的风险保障程度低。因为没有参加水产养殖保险,养殖渔民“三年奔小康,一年赔精光”,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倾家荡产的悲剧。因此,推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建立适合福建省的风险保障机制,是促进渔业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1.1.3是现代渔业建设不可分割的部分

  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相续出台了多项强渔惠渔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财政资金对水产养殖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在扶持建设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改善水产养殖业的基础设施、渔业安全与防灾减灾等方面发展迅速、效果很好。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制度,在现代渔业建设进程中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特点,既是渔业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扶持的重点。所以现代渔业建设离不开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推进该项保险是渔区社会的润滑剂和稳定器,是现代渔业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可行性

  目前,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但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及财政资金的支持下,省渔业互保协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布局,就发展和实际需求而言,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优势明显、切实可行。

  1.2.1水产养殖保险的需求

  一是福建省的渔业养殖规模越来越大,水产养殖保险需求增大;二是随着环境变化等原因,渔业风险越来越高,水产养殖保险需求增大;三是随着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稳步发展,加大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宣传力度,渔民的投保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政府也更加重视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事业的服务保障功能。

  1.2.2水产养殖保险的供给

  一是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这支队伍在逐渐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服务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都在不断提高;二是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为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渔业互助保险在渔民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普遍认识到渔业互保协会是渔民自己的组织,深得“民心”。

  1.2.3水产养殖保险的性质

  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以“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为宗旨,所开展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不以盈利为目,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渔业保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表1),这说明政策性互助保险既是福建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的首选模式,又是得到广大水产养殖户充分认可并切实可行的险种。

  2、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难点

  2.1发展现状

  2012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在福建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调研座谈会上提出的“福建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应先易后难,从技术成熟、管理规范的养殖品种入手,选择一个产业(鳗业)、一个企业(海川公司)、一个村(官坞村)、五个品种(鳗鱼、紫菜、海带、鲍鱼、海参)作为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的意见。

  2012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首次在福鼎市和漳浦县开展了养殖紫菜和吊养牡蛎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为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的范围,增加了20个钢质深水抗风浪网箱、10组连片木质网箱设施及内陆4.68×105m2标准化池塘淡水鱼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

  2.2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2.2.1水产养殖风险大

  福建省的水产养殖业拥有较大的风险。一是自然灾害频发。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福建沿海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台风、风暴潮、洪水、赤潮、污染、病害等自然灾害都可严重威胁水产养殖业的安全。二是水产养殖环境的特殊性。第一是水环境对于温度敏感度高,温度变化将会改变水环境中化学成分结构,进而影响水产养殖生物的生长发育;第二是养殖生物在水中看不见、摸不着,要对其提供全方位监控管理和保护十分困难;第三是在水环境下,风险事故具有较高的空间和灾害关联度,这意味着在水环境下的某单一风险事故极有可能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引起更多的伴生灾害,从而在投保人之间造成大规模的损失,形成巨灾事件。

  2.2.2养殖户分散化生产

  福建省的水产养殖业以个体水产养殖户分散化生产为主。一是养殖户在长期以来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自发的风险分散机制,加上传统的小农经济经营者保险意识不强,存在着侥幸心理,从而影响了福建渔民对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投保意向。二是分散化生产的养殖户收入水平不高,实际支付能力有限,而且,当前福建省主要农业保险基本上都能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却未纳入补贴范围,福建省目前仅在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试点项目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限制了水产养殖户参与保险的能力。三是小规模分散化水产养殖户一般比较粗放,对于保险人开展该项保险业务需要掌握的诸如水源的水质、设备的参数和运行、放养密度、历史损失等诸多颇为专业、繁琐复杂的相关信息,均是小规模分散化的养殖户无法提供的,这也限制了福建省的水产养殖户的参保能力。

  2.2.3商业保险机构不轻易涉足水产养殖保险

  由于水产养殖物所处的水环境及人工水产养殖本身存在的问题,使该项保险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且有可能出现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这大大削弱了水产养殖风险的可保性,也使得福建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涉足该项保险业务。另外,从商业保险公司的性质而言,有利可图时就蜂拥而上,一旦该险种赔付率高或者出现亏本经营时,就坚决退出。因此,对于像水产养殖保险这种投保户少、风险大、不易估测、道德风险不易防范的险种,大部分商业保险机构都不愿意销售。

  2.2.4水产养殖保险难承保

  福建省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物种类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保险机构不可能具有全面的水产养殖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一是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水产养殖物的种类纷繁复杂,不同的种类在生物学特征(耐寒程度、抗病能力等)、生长期、饲养管理、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鉴于此,要开展以水产品为保险对象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就要明确品种和产地来源,了解其生活习性、环境适应性、现有饲养管理条件下的抗风险能力和成活率等一系列要素,否则盲目承保将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二是保险标的在疾病防治方面专业性很强。养殖户对于鱼病保险的需求比较大,特别是省内的淡水养殖业,养殖户希望通过参加鱼病保险来实现风险的转移。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为能持续、稳定地发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不仅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对鱼病进行比较准确诊断和快速应对,而且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平时也要能够及时提供鱼病防治、药物应用等专业技术服务。因此,保险机构需要配备一支具有较强水产养殖专业的技术队伍来负责保险业务,而省内商业保险公司却极少有能力解决水产养殖保险的专业技术问题。

  2.2.5水产养殖保险费率难确定

  福建省的水产养殖保险是一种特殊险种,其费率的厘定比其他险种更难。一是水产养殖的损失额在年际之间差异很大、变化很快,难以测算。二是纯费率的计算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水产养殖业生产、销售、利润、损失等原始记录和历年统计数据极不完整,10~20年准确可靠的养殖动物的收获量和损失量数据难以搜集和整理。三是水产养殖保险标的是活的养殖动物,其价格随其生长而不断变化。因此,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造成该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

  2.2.6水产养殖保险理赔难定损

  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物生活在水中,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点,不像农业保险中的水稻、森林、能繁母猪、蔬菜、烟叶等都在陆地上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因此,当水产养殖保险标在发生部分死亡或流失的情况下,由于在水里很难直观准确地核定损失程度,定损比较困难。就福建内陆养殖产品而言,虽然可以使用放水捕捞法进行精确定损,但也可能对水产养殖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对于福建沿海的养殖产品来说,情况更为复杂、价值更为昂贵,更难以确定损失金额。

  2.2.7水产养殖保险的道德风险难控制

  水产养殖保险是一种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是有生命的养殖生物,它们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殖者的精心管理与照料。福建的水产养殖风险不仅包括自然灾害、道德、技术等风险,还包括技术因素以及市场、管理和人为投毒等多种责任因素。有的事故发生不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很难分辨每种因素造成的具体损失。由于福建省水产养殖经营分散,一部分投保人的思想素质不高,加上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保险人的技术防范手段不足,容易出现诈保骗赔等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一旦发生,水产养殖保险损失将难以定损,甚至出现巨额超赔现象。

  3、水产养殖保险的试点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和台风、风暴潮、洪水、赤潮、污染、病害等自然灾害给全国各地的水产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的双重作用下,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市场需求巨大。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对水产养殖风险也逐步重视起来,部分省市开展了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福建省在借鉴国内、国外水产养殖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水产养殖方式多样、品种繁多、风险各异的特点,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探索。

  3.1国内水产养殖保险经验借鉴

  3.1.1上海安信水产养殖保险

  2006年开展水产养殖保险,采取有政府补贴的商业保险运营模式,政府保费补贴比例为40%,2013年,上海市财政将补贴比例提高至60%,保险标的为池塘养殖的鱼类和南美白对虾。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依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该公司保险业务员负责承保理赔,但赔付率始终很高,开始时最高甚至达300%,后期稳定在80%左右。自2010年开始,安信公司与上海市农委共同组织实施“青浦区南美白对虾互助保险试点”,由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养殖专家组成的水产养殖保险受灾损失评估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参保渔民的养殖技术培训。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进一步完善理赔勘查手段使赔付率逐年降低,取得较好的效果,2012年互助保险试点扩大至奉贤、金山两个区。

  3.1.2成都安盟水产养殖保险

  2010年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保险标的为淡水池塘鱼类,保险责任为重点疾病、自然灾害、缺氧、浮头和意外事故。采取的也是有政府补贴的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成都市各级政府在给予保费77%补贴比例的同时(成都市60%,区县配套17%),还制定了风险防控政策,当赔付率在150%—250%时,成都市政府承担50%赔款,当超过250%时,赔款由市政府全部承担。安盟公司采取聘用熟悉水产技术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业务,请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配合的方式推进,经过三年发展,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60万元增长到2012年保费1650万元(约占成都安盟公司总保费收入的10%),参保覆盖率达60%,年赔付率约55%。

  3.2国外水产养殖保险经验借鉴

  3.2.1日本水产养殖保险

  日本的水产养殖保险开展得比较早,依据是1964年颁布《渔业灾害补偿法》,实施机构为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的水产养殖保险已经建立了一个完善的体系(渔业损失赔偿体系),这既是一个互相援助体系又是落实政府对渔业损失补偿政策的重要部门。日本政府对水产养殖保险业的援助非常有力,包括:政府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计划”的养殖者进行保费补贴;当损失超过互助保险计划的赔偿能力时,由政府负责相关赔偿;政府还提供相关管理工作经费,以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体系的良好运营;日本开展的水产养殖保险品种比较全面,鱼、虾、蟹、贝、藻类都有涉及。政府对水产养殖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如赤潮险)补贴三分之二的保费。

  3.2.2韩国水产养殖保险

  从2004年开始,韩国启动了水产养殖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和立法准备,2006年6月25日,韩国总统颁发“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实施令(立法)”,确定水产品养殖政策性保险试点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国家财政给予养殖者59%保费补贴,设立再保险基金,国会向再保险基金注资,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当发生巨灾风险时,由再保险基金负责赔付。

  韩国开展的险种比较单一,主要为池塘养殖的鱼类。按风险区域、养殖条件将保险费率划分为几个等级,设计多个保险方案,养殖户可以按照自身条件进行选择,从而减少养殖风险。

  3.3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情况

  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的高度重视下,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实施部分品种的水产养殖互保试点。采取的是有政府财政补贴的互助保险运营模式,省级财政给予30%保费补贴,市、县财政补贴比例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试点阶段的承保风险,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除在互助保险的协议中约定一定倍数的封顶赔付外,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建立分保机制,按一定的共保比例开展此项业务。但自2012年福建省开展水产养殖互保试点以来,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大约在300%左右,以下是几个典型的试点案例。

  3.3.1福鼎市紫菜养殖互助保险

  2012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与福鼎市海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7.38×105m2紫菜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协议书,互助保险费率7%,省级财政给予30%保费补贴,签单保费总计23.26万元。互保责任为因台风、暴雨、山洪、高温、病害等原因造成的紫菜绝收,赔付封顶为该互助保险试点保费总收入的3倍。2012年10月,该互助保险标的由于气温升高导致养殖区域水温偏高,不适合紫菜的生长导致烂苗,最终确定损失面积为790多亩,紫菜损失赔偿金额为69.78万元。

  3.3.2福建海鹏水产品有限公司养殖网箱互助保险

  2013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与福建海鹏水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20个钢质深水抗风浪网箱和10组连片木质网箱的养殖设施互助保险协议,保额分别为300万元和108万元,互助保险费率均为5%,共收取互助保险费20.4万元,赔偿限额为163.2万元(互保费的8倍)。互保责任为在互助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毁。2013年10月,该互助保险标遭遇“菲特”台风的袭击,导致20个钢质深水抗风浪网箱锚桩和固定钢缆断裂,使大网箱从东北向西南方向漂流至离原位置1公里左右海域,养殖设施损失赔偿金额为45万元。

  3.3.3清流县标准化池塘淡水鱼养殖互助保险

  2013年,选择福建省内陆现代渔业项目县池塘改造较好,养殖水面较大且集中连片的清流县开展淡水鱼标准化池塘养殖互助保险试点,试点面积4.68×105m2,互助保险标的为养殖成本(不包括设施成本),互助保险费率5%,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30%,保费10.53万元。互助保险责任为:因自然灾害险包括台风、暴雨、山洪等原因引发保险标的物溃塘、漫塘所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标准方面,一是漫塘,按水淹过鱼塘塘埂或防逃设施的高度(表2),依一定比例的流失程度给予赔偿;二是按互助保险事故发生在养殖产品的生长阶段(即养殖月份)(表3),依一定的成本比例给予赔偿;三是按互助保险事故发生的面积(表4),依一定的比例给予赔偿。

论文摘要

  双方将综合以上三种方式对发生互助保险事故的养殖产品给予赔偿,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50万元。

 论文摘要

  3.4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的启示

  从上述实践分析,水产养殖保险风险很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在结合福建省试点经验和国内、外水产养殖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四点有益的启示。

  (1)要有政府的政策扶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风险大、赔付率高,不论是福建省还是国内、国外其他地方开展的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仅靠省内商业保险公司和省渔业互保协会均无法单独承担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经营责任,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给予保费财政补贴、支持经营管理费用等一系列措施,对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经营主体予以大力支持,才能确保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顺利开展。

  (2)要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开展的渔船、渔工互助保险业务,主要是依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在燃油补贴发放、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相关证件证书办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组织渔民入会参保。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把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当作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态化工作,成为分散渔业风险最有效的手段,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和信任。开展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更需要得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和配合,充分发挥他们的行政优势和技术优势,为福建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提供更专业、更便利的服务。

  (3)要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从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目前开展的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中得出,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试点要取得成功,不仅要做好承保前的宣传、调研工作,更要做好在保险期间的跟踪服务。在承保初期要及时跟踪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标的生长和健康状况,经常组织承保会员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尽可能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在整个保险期间,还要随时了解掌握参加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地区的天气情况,每次有暴雨、台风等较大自然灾害时,要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前告知承保会员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并在暴雨、台风过后及时询问会员是否受灾,确认受灾后应在第一时间就要开展勘验定损,防止理赔纠纷发生,确保理赔的准确无误。

  (4)要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风险要通过多种方式去分散,任何一个省内商业保险公司或省渔业互保协会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有限的,一方面要通过共保、再保险等方式进行分散风险,当发生巨大风险时,再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风险的分散;另一方面还需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建立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当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遇到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无力赔偿时,就动用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进行兜底赔付。

  4、推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建议

  4.1制定促进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

  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业务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市场定位及运作规范,在国际上,水产养殖保险成熟的国家均构建了完善的水产养殖保险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水产养殖业相比,水产养殖保险严重滞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虽然进一步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责、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大多也只是指导性原则意见,涉及到财政保费补贴的方式、对象、程度以及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仍然缺乏细则配套。

  因此,制定促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就是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发展不相符合的内容,当前特别是要加快对《农业保险条例》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操作。建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水产养殖保险提供法律制度保险。

  4.2争取发展资金的大力支持

  开展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从而解决目前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保费财政补贴。由政府给予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减轻渔民的缴费负担,调动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让养殖户保得起。一旦大部份渔民都保得起,保险的规模做大以后,保险费率也会随之降低,这样可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是信贷优惠。由政府出面协调制定促进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事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对参加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渔民可凭入会参保的“保单+养殖证”进行抵押贷款,简化办理贷款手续,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切实解决水产养殖户生产资金紧缺和扩大再生产面临的贷款难等问题。

  4.3加大宣传力度

  水产养殖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市场对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需求是巨大的,但是养殖户在具有强烈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需求面前和真正接受它需要一个认知的过程。同时,随着国家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重视程度的提高,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中央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将会落实。为使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业务顺利地开展,确保惠渔政策的落实,全省各级渔业互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普及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基本知识及重要意义,特别是加强对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已赔付案例的宣传,提高养殖户的保险意识和对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认知度、信任度,使养殖户由被动参保变为主动参保。

  4.4准确定位险种和保险策略

  福建省水产养殖互保试点工作于2012年正式启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实际情况,互保展业应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以“保大灾、保成本”为基本定位,并在充分调研和协商的基础上,从技术成熟、管理规范的养殖品种入手,选择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养殖企业或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会员进行参保。一是参保会员缴纳互保费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如果以水产品产值为保额,多数会员将难以承受互保费的负担。二是在遭受巨大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时,可以通过互保协会的理赔为养殖户提供基本的灾害补偿,使入会参保的渔民及时恢复再生产。三是可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且简单易于操作,为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因此,在此定位下,可先试行水产养殖固定设施和成本互助保险两个险种。如:2013年省渔业互保协会只承保福建海鹏渔业有限公司的钢质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设施,未承保养殖鱼类;2014年福鼎海川紫菜互保分为养殖固定设施、养殖成本两个标的。

  4.5提高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

  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需要专业技术来支撑。高素质的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人才对降低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经营风险,促进其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一要科学厘定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费率。水产养殖物的品种、养殖区域和养殖方式的不同,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也有区别,保险费率也各不相同。建议在参考国内、外同一品种养殖保险费率基础上,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厘定费率。二要完善勘验定损方法和标准。查勘定损是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入会参保的养殖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首先,要通过选择保险水产品种来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性。水产养殖品种很多,每个品种遭受损失时痕迹不同,合理选择保险水产品种也是勘验定损的方法之一;其次,要紧紧依托具有丰富水产养殖经验和技术的各种力量。由水产养殖管理、技术推广、科研、渔业企业负责人、渔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勘验定损队伍参与调查,制定科学的定损方法和赔偿标准;最后,要建立养殖户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要发挥养殖渔民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实行阳光定损,理赔情况在赔付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转赔款,确保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4.6增强渔业互保协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福建省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工作由省渔业互保协会主办,作为刚刚成立的协会在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一要加强自身管理。为避免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因发生巨灾风险拖跨整个渔业互保协会,要建立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与渔船互助保险、渔工责任互助保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互保协会承保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时要单独建帐,封闭运作。二要开展共保和再保险。省渔业互保协会要积极与水产养殖保险方面经验丰富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合作,采取共保和再保险的形式,通过共同分析风险、研究条款、测算费率、探讨模式,切实完善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机制,有效分散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经营风险。三要创新水产养殖互助保险险种。互助保险机构除了要发展逐家逐户登记造册、查勘定损的传统保险模式外,还要积极开发以水位指数、台风频次等指标作为承保理赔具体依据的指数型保险,通过创新型险种的开发应用,实现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四要建立巨灾风险应对机制。

  由政府主导建立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巨灾风险应对机制,牵头组织筹集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一旦遭遇巨大自然灾害,超过互保协会赔偿能力范围的部分,就动用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来赔偿,从而确保了入会参保渔民的利益得到应有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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