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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行政及效益评价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6178字

  1 引言

  目前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科研评价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评价与科研经费没有直接的联系。以荷兰国家公共资金科研评价系统和德国科研基金会经费评级为典型。第二种是与科研经费分配挂钩的科研评价模式,由评价结果决定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体现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科研评价办法之中。第三种科研评价模式是混合模式,即同行评议和绩效指标被运用于对科研活动进行等级评定,然后再通过绩效基金对高质量的科学研究进行奖励。典型代表是新西兰基于绩效的科研基金分配办法和爱尔兰高等院校科研计划[1 -2].

  Irvine 与 Martin 提出对荷兰人文社科评价的探讨应主要集中在 “前瞻性科学”上,他们认为科研结果的评价要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未来社会的需要,要将人文社科评价与社会的需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增加效益性评价维度[3].Van 提出,需要引用先进的文献计量学方法作为同行评议法的补充来评价荷兰的科研成果。他还提出文献计量法产生的结果与同行定性测度的结果具有极强的相关性[4].邱均平指出荷兰人文社科评价严格规范同行匿名评审制度,有利于形成一个开放、合理、健康的科研环境[5].Van der Meulen 和 Rip 提出荷兰人文社科评估文化有两大特点: 一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评估是非正式、自下而上的,二是决策单位更喜欢将目光放在科研评估之后的科研发展战略决策上[6].刘蓉洁分析了荷兰高校科研评估的特点,提出高校科研评价应该充分体校高校的个性,回归高校本身,尤其是在对指标进行量化分析时,不应该单纯地凭借绝对数量,还要结合科研组织的规模和内部实力部分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7].

  荷兰的科研评价是评价与资金分配无关的典型代表,在多个方面有着其独特性。而且,荷兰研究研究人员刊登的论文的相对引文影响力为1. 10,位列世界的第六位。 根据荷兰教科文部2002 年的报告显示,荷兰的有关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的相对引用率在全世界仅次于瑞士和美国,名列第三[8],其后的十几年来也是居于世界前列的。荷兰的科研评价不仅提高了本国的科研水平也加强了国际科研交流,为全人类的科研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当前,中国的科研评价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借鉴荷兰等国科研评价的经验,改进中国的科研评价体系,推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朝着扎根原创,丰富人类知识库的方向发展。

  刘大椿认为依据评价目的的不同,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呈现为三种基本类型: 学术性评价、行政性评价与社会经济效益性评价[9].本文运用刘大椿的研究框架,从学术、行政、效益三个方面出发,对荷兰的人文社科科研评价体系进行梳理。

  2 荷兰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性评价

  纯粹的学术性评价就是对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进行的评价,学术价值是指研究成果在对某一社会现象及其本质、规律的认识与探索的过程中,对社会科学知识作出的新的贡献[9].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 ( KNAW) 、荷兰大学协会 ( VSNU) 和荷兰国家科学研究组织 ( NWO)是荷兰学术性评价的三个组织,它们于 1994 年联合首次发布的 《公共科研机 构 标 准 评 估 协 议( SEP) 》指导、规范了全国的研究机构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评价活动。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于1808 年成立,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两个学部组成,其成员均由着名的科学家代表组成,保证其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人文社会科学部分分为历史、语言文学、法律、哲学神学以及社会科学。其主要的职能是评估科学研究的质量,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为政府提供科学研究方面的咨询与建议等。荷兰大学协会负责对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质量进行校外评估。荷兰国家科学研究组织成立于 1988 年,包括人文科学学部和社会科学学部在内的八个学部,其主要职能是促进科学研究的创新。这三个机构联合成立理事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研究评价的总体规划与组织实施。每所大学、研究机构都必须参与评价,各单位上报自己的评价规划,评价每 6 年进行一次,出保密资料外,评价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同时,荷兰也赋予了高校进行自我内部评价的权利,使高校更加了解自己的科研状况,同时为外部评价提供了准备[10].荷兰的人文社科学术性评价制度采用的是国家评级模式,根据从 1994 年颁布的 《公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协议》,该模式的实施主要有三个目标: ①按照国际上通用的评价要求来提高科研机构的研究质量; ②改进科研的管理和领导; ③问责相关研究机构、资助机构、政府和社会[11].荷兰的国家评级制度将视线更为集中在科研活动的前景上,重点是对未来的预测。荷兰学术的外部评价从机构或项目层次开展,评价制度规定所有的被评价机构或个人提供此前 6 年里与科研相关的自评文件,由独立的外部专家委员会根据 SEP 中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不同,荷兰最终的评价结果只是评出等级进行排名,鉴别出科研机构实力的强弱,并不把评价结果作为分配科研经费的依据。

  荷兰学术性评价采用同行评议和科学计量相结合的方法。1993 年,随着荷兰大学协会和皇家艺术与科学院共同协商建立的第一个学科试点成立,荷兰的科研工作的评价工作走上同行评议之路[12].每个学科都由不同的委员会进行评估,每个委员会都由熟悉荷兰情况的 5 至 7 名该领域的专家组成。为了确保公正性,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国外,但评委会的主席由荷兰本土人出任,也是基于这个原因,主要语言是英语,评价结果也是以英文发表。所有学科的评价不是同时进行,而是分阶段进行的,周期一般 4 ~6 年。

  评价委员的专家们会根据研究机构的六年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参考研究机构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学术人员的情况; 项目任务和研究计划; 方案和主要成果的内容; 出版物; 所选的重点五个出版物以及其他可以说明质量和信誉的指标 ( 如专利、应邀参加的学术讲座等) .荷兰的评价委员也会运用影响因子等指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把分析所得的数据作为学术性评价的佐证。

  另外,该委员会还通过现场参观和采访项目领导人进行科研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根据被评估机构在国际国内或所处的地位、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的学术影响力等评估指标,依照五点量表的等级的价值判断标准作出评价,对每项指标打出相应的分数。

  3 荷兰人文社会科学行政性评价

  “所谓行政性评价就是政府或者建制单位采用行政方式进行的科研成果评价,是以学术建制单位的发展为目标的,对其人员与机构学术文献的评估”[9].荷兰人文社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因此本文分析的建制单位主要集中在大学,主要陈述对荷兰的大学中的研究人员的学术成果对本大学发展的贡献的评价。荷兰的高校内部一般都会科研管理机构,甚至会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评委会分开设置,这些机构承担着行政性评价的职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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