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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致谢
发布于:2015-08-03 共5770字

  三、我国死刑改革和完善的对策

  那么中国死刑改革应该怎么继续推进呢?中国是至今保留和执行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绝对数最多的国家。高死刑率已成为我国刑法的特色。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党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但目前,在刑事司法中实际适用死刑的案件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死刑所固有的威慑力、抑制力呈弱化趋势。历史与我国近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预防犯罪要靠综合治理,不能迷信死刑。中国有着不同与外国的具体国情,短时期内废除死刑还是个梦想,但控制死刑是非常应该、完全现实的选择,现阶段,我国应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使我国死刑走向“轻缓慢”

  (一)从刑事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范围

  严格规定死刑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刑法分则关于各罪的规定,同样使用了一些概括性用语,缺乏明确性,同样不利于死刑的适用。

  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有三分之一纯粹起威慑作用,备而不用,适用极少,这些犯罪的死刑完全可以废除;而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虽然严重侵犯经济秩序,但毕竟未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也应该废除;剩余的目前还有保留的必要性,但应在立法技术上加以调整,进一步合并死刑罪名,从而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

  (二)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完善死刑的适用

  充分发挥死缓制度作用,坚持少杀方针。在介于可杀与不可杀之间的就一定不要杀,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样既能坚持少杀又能防止错杀,是刑事司法减少执行死刑最有效的措施。现阶段在刑事立法中适用死刑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应特别强调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以严格控制执行死刑的数量。

  完善并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严格死刑执行程序,防止错杀。在收到执行死刑命令后,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对该适用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再一次进行审查,发现有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况要及时按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以切实防止错杀,使执行死刑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法官的素质培养,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少判处死刑,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同情,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有利于争取教育罪犯的亲属子女,而且可以保留一批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保留一批活证据,有利于持久深入地开展同犯罪的斗争,适用死刑应当是慎之又慎。而真正树立起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切实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则是减少死刑宣告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保证。

  公布死刑统计数据。这样有利于就死刑对严重犯罪的威吓效果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从而为正确的认识死刑的功能和作用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将整个死刑适用置于整个社会乃至世界监督之下,有利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三)从司法解释上限制死刑适用

  由“死刑保留”向“死刑只是暂时保留,终将走向废止”转变。在对待死刑存废问题上,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具有指导意义。他认为,从应然性上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在人道的法庭上,死刑面临着被判死刑的命运。但是,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必须废止,不等于马上能够废止。我国目前死刑废除的条件显然没有成熟,但限制死刑是完全应当的。上述观点是目前对待我国死刑问题的基本立场,符合当前实际。刑事法官应确立这一正确的立场,由对死刑的无节制的适用转向有限制的适用,由对死刑的嗜好转向对死刑的反感,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不适用死刑。

  由重刑化向轻缓化转变。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树立正确的死刑观念,防止死刑滥用。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列宁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德国学者耶林有一句名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都分别说明了刑罚及时、确定的相对重要以及重刑主义的弊端。当前,一些刑事法官尚存在着严重的“重刑化”思想,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谦抑精神,理应及时转变观念,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

  四、结语

  对于中国死刑的存废讨论,不能过多的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其实不管死刑存废,只要一个刑罚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那么就是好的刑罚。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也要进行改革,跟上时代的发展。比如从司法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建立死刑的正当程序、增设死刑赦免制度、加大死缓的应用等。废除死刑是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民主法治的追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从死刑的历史沿革论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曹丽华
  [2]《毛泽东文集(第6卷)》 毛泽东 人民出版社1999
  [3] 李云龙、沈德咏着《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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