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古至今, 法被人们赋予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可无论如何定义, 都不免承认“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的这一特征赋予了法使用暴力的权利, 似乎已成理所应当, 然而细究之下我们不免疑惑, 为何法使用暴力是正当的, 其正当性究竟从何而来?本文拟在明晰正义之特质以及暴力之内涵的前提下, 采用逻辑论证的方式以证此论。
关键词: 法律; 正义; 暴力;
自国家出现以来, 人类依靠法律保障权利、制约权力, 使国家、民族得以有秩序的向前发展。法被人们信仰, 它是惩戒罪恶的利器, 也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大门。正因如此, 法律所采用的手段除了温和的非暴力手段, 也不乏在特殊情况下所使用的暴力手段, 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有权力的机关通过法律的授权以暴力约束权利、制约犯罪。
一、正当性与正义
要探讨法使用暴力的正当性, 首先要回答何为正当性。正当性, 通常出现在讨论“正义”的场合, 亦即某事物归属于正义时, 其即具有了正当性。“正义”的探讨历来百家争鸣: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佩雷尔曼则用六项规则具体描述正义:一律平等对待每个人、依其劳动对待每个人、依其工作成绩对待每个人、依其需要对待每个人、依其阶级对待每个人、依法律所定对待每个人;阿尔夫·考夫曼另辟蹊径, 认为大多数人以合理讨论的方式来获得的最终价值就是正义。
虽然关于正义各有所云, 但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言:“趋同汇聚不仅是认识具体事物的手段, 毋宁更是真理的标准”, 综合各家之言, 我们可以发现, 正义之内涵不乏以下几点特质:一是以不侵犯权利为基本;二是强调平等;三是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内在标准。今天, 要评价法使用暴力的正当性, 亦即论证:法使用暴力能够满足上述三点正义之特质。尽管以此亦不可言其具有“绝对的正确性”, 但可以谓之:依此而论证出的结论较其他正义标准而论证出的结论更接近“绝对的正确性”。
二、暴力及其法律分类
从语义上理解, 暴力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的有形暴力。不过讨论法使用暴力的正当性, 不能单单从语义上理解暴力, 还应该将法律与暴力结合, 准确认识到法律意义上的暴力不仅包含有形暴力, 也包含产生约束以限制自由的无形暴力。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 私法的约束力:
国家通过制定私法, 赋予人们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所承担的义务。虽然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没有把权利不得滥用列为一项基本原则, 但该原则之于民法的重要性早已内化于各具体条文之中, 一旦突破这项义务, 就会产生私法上诸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的约束。这种约束, 便是一种无形的暴力。
(二) 公法的惩罚力:
主要是指刑事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 公法上允许对罪犯采取诸如限制人身自由、执行死刑的暴力, 在中国古代, 还有诸如鞭刑、流刑、笞刑等手法极端残忍的刑罚措施, 甚至在当今大力倡导文明的社会之下, 仍有刑事讯问的存在。公法上对人身权利的各项侵犯与剥夺是一种有形的暴力。
三、法使用暴力具有正当性
为了论证法使用暴力具有正当性, 在上文我们已经探讨了正义之特质以及法使用暴力的途径, 根据逻辑推理的方式, 为达目的, 需要作出论证法使用暴力合乎正义之三点特质的努力。正如前所述, 即使此种论证之结论不可谓之“绝对的正确性”, 但可言之其相对于其他定义之下的逻辑论证方式更趋于“绝对的正确性”。据此, 本文将以正义的三点特质为基础, 分别论证法使用暴力具有正当性:
(一) 法使用暴力以保障权利不受侵害为根本。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是随着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可以看出, 法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国家出现时的必然规律。因为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其雏形也至少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权利。法之所以使用暴力, 也是因其担负着保护公民的基本职责, 需在必要情形之下以暴制暴。而且法律是在有效约束暴力的基础上使用暴力的, 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避免了暴力滥用伤害法本应保护的公民权利。同时法使用暴力以限制暴力, 可以避免私力救济带来的暴力循环往复, 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 法使用暴力是对平等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公认的基本准则。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放弃的天然自由部分汇集而成, 借法律以保护人民的契约自由, 每个人都平等的放弃自己的自由, 则每个人也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和惩罚。法律保护平等, 必须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出发, 而不论其职位高低、财富多寡、出身贵贱等方面的差别。规定法使用暴力的条文以及法使用暴力的对象亦无例外, 仍是在集中地体现法对平等的保护。
(三) 法使用暴力能够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从法使用暴力的途径出发, 私法上的暴力能够保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公法上使用暴力惩治罪犯, 可以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防止再犯罪的效果, 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受侵犯。
四、结论
根据民主理论的观点, 法律是人民的信仰, 法律的产生是大多数人的共同选择, 而法使用暴力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同时, 法经过正当之程序, 已按公示方法明确召知天下, 人民能够明晰其具体内容。明知的选择, 又何以说此不具有正当性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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