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注影视明星逃税问题, 对“范冰冰案”进行剖析, 解读拆分合同、阴阳合同, 进行税法学和刑法学的分析, 对于有关的主体和部门运用法学来对其进行刻画, 希望能通过对明星逃税的梳理和分析给大家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总结。分析影视明星逃税的其他方式、研究影视明星逃税的法学治理措施, 希望对新时代影视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影视明星; 逃税; 法学; 治理;
2018年5月底至6月初, 崔永元在其微博中爆料:仅四天时间范冰冰就获得了几千万元片酬, 堪称天价片酬, 而且范冰冰偷逃应缴税负的形式是“拆分合同”“阴阳合同”等, 微博上甚至附有相关合同复印件, 上有范冰冰名字。因为崔永元是著名节目主持人、范冰冰是著名影视明星, 消息一经爆料, 广播、电视、网络等持续并且迅速地关注报道, 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行政机关对此进行监管。江苏国税机关和无锡地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定管辖, 依法介入调查。经核实, 范冰冰在《大轰炸》电影中实际获得3千万元片酬, 1千万元已申报纳税, 另外的2千万元以拆分合同的形式获得没有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应纳营业税和其附加少缴了112万元;范冰冰当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因为有应纳税款2.48亿元没有缴纳, 在这方面逃税1.34亿元。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合计近8.84亿元, 不少人感慨:“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1因此, 对其进行法学剖析, 很有必要。
其实, 影视明星逃税的方式除“阴阳合同”以外, 创办自己的公司或者成立个人工作室在现在比较普遍。这是因为:第一。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是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的。第二, 一些地方政府对此有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 这表面上是合法的避税行为, 但是在制片方和影视明星私下沟通的情况下, 制片方可能把数额巨大的片酬收入直接转进影视明星的个人公司账目, 这样的逃税行为更加隐蔽。
一、何谓拆分合同
拆分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将一份合同分成若干份合同。比如:你合同收入是10万元, 应缴纳税额是2795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下为5000元, 通过将10万元的合同拆分成20个合同的方法, 每份合同酬劳收入降为5000元, 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通过拆分合同轻而易举就“省下”了27950元。
具体到范冰冰案, 2000万如果不拆分合同, 个人所得税应该是898万, 其中偷逃了618万, 也就是缴纳了280万, 平均税率14%左右。收入多少钱可以按照14%左右的税率纳税呢?按照个税的累进算法, 大约1.8万的收入, 个税税率大约在14%左右。只有将2000万的片酬拆成了每个平均金额在1.8万左右的1千多个合同, 才能偷税618万。怎么分散到1000多个合同呢, 估计是通过群众演员的工资, 比如原本2000块片酬的群演, 签成1.8万的合同, 多出来的钱给范冰冰。
二、阴阳合同的实质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 一份对内, 一份对外, 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
对于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还是阳合同有效, 一概而论是错误的。从原则上来说, 应当是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比如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价格是以阴合同为准的;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那么应该是以阳合同为准的, 招投标合同属于这种情况。
阴阳合同是违法的, 它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责任, 如行政处罚, 甚至严厉的刑事责任, 而不仅仅限于许多人认为的民事责任。如涉及到逃税的情况, 需要补税, 或者被行政处罚, 甚至涉及到犯罪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当我们发现生活中广泛充满了阴阳合同的时候, 我们必须反思一下与之相关制度设计、法律法规等是否存在问题, 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优化。
三、范冰冰案的税法学分析
(一) 对范冰冰的税法学分析
在追缴应纳税款方面, 合计追缴2.55亿元, 以补齐范冰冰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税款;在行政罚款方面, 为了隐瞒其真实收入, 范冰冰通过拆分合同方式逃税, 被处以3倍行政罚款即2.9亿元, 为了掩饰个人收入的真实性质, 范冰冰利用工作室账户逃税被处以4倍的行政罚款即2.4亿元;因为范冰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少列收入, 给予1倍的罚款即94.6万元。税务机关的巨额罚款是否法律依据?其依据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3, 同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4, 对于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没有代扣代缴范冰冰的个人所得的行为处以0.5倍行政罚款即0.51亿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5, 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通过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即0.65亿元。不同的偷逃税案件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性、客观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缴纳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 具体处罚金额有差别, 行政罚款具有较强的制裁和惩处作用, 有利于影视行业良好秩序的建立。在滞纳金方面, 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通过滞纳金对范冰冰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以迫使其缴纳税务行政机关要求追缴的税款和行政罚款。
在税收法律程序上, 江苏省税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此范冰冰没有提出听证的申请。三天后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对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二) 对崔永元的税法学分析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个人或单位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检举, 规定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税款收缴入库后, 依据收缴入库税额不同奖给检举人不同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 给2万元以下的奖金;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 给10万元以下的奖金。根据范冰冰查实的案情来看, 崔永元可能被奖予2万元到10万元。范冰冰案已经水落石出, 税务机关不能够就“收官”了, 不要忘了给予崔永元奖励。这应该是范冰冰案对于民众普法教育中的应有之义, 更是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崔永元的行为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为我们国家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出一份力。
(三)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税法学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0条6、第82条7规定, 同时江苏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第六分局等主要管理这个涉税事务的税务机关和有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这个案件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的问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8, 可能被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当然这里涉及到税法与刑法的衔接。
四、范冰冰案的刑法学分析
(一) 对范冰冰的刑法学分析
范冰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不是说她不构成刑事犯罪呢?虽然对于范冰冰的行政处理金额巨大, 但社会上很多人都产生了这样的疑问:“范冰冰为什么仅仅是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9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范冰冰有故意逃税的成分, 但她是第一次被相关税务机关按照偷税给予行政处罚的, 而且在此之前没有因为偷逃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是没有相应的前科, “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附条件的非罪化处理是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10。因此, 这并不是法外开恩, 而是“依法办事”。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说没犯罪, 因法律规定行政责任前置, 所以范冰冰现在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范冰冰不积极不及时将相应款项上交相关税务机关, 相关税务机关应当将逃税事项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范围, 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构成逃税罪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一方面可以鼓励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 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11给逃税者悔过的机会, 稳固税源。
(二) 对范冰冰经纪人牟某广的刑法学分析
2018年6月在相关税务机关展开调查期间, “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 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12不少人对其经纪人牟某广被采取强制措施, 而范冰冰只是被行政处罚没有被刑事处罚表示不解。其实根据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13, 范冰冰的经纪人在这个偷逃税案件中熟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并直接进行了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记录的行为, 所以顺理成章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依法调查。经纪人牟某广可能要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处或者并处20万以下2万以上的罚金。
五、范冰冰逃税案产生的原因分析
其实很多影视明星知道自己偷逃税行为是违法的, 而且有刘晓庆等明星的前车之鉴, 这值得我们深思案发背后的原因。
(一) 票房蹿升
近年来, 我国电影票房蹿升, 良莠不齐的网络肥皂剧同时也尽出不穷, 影视明星特别是一线演员身价也水涨船高。“仅以范冰冰为例, 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 其去年收入就超3亿元, 并已连续五年蝉联冠军。”14
(二) 税收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影视明星获得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 所以片酬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率是40%, 片酬在2万元到5万元区间的应纳税率是30%, 片酬在2万元以下的应纳税率是20%。因为明星的片酬一般都高于5万元, 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片酬需要纳税, 所以那些收入高的演员产生偷逃个税的原始冲动。
(三) 人性的贪婪
人们往往有种思想:不劳而获是件不错的事情, 但有些时候这是错觉或是不道德的, 甚至不合法的。很多明星可能有这样一种心理:偷逃税可以让自己不那么辛苦, 偷偷地做吧。
(四) 侥幸心理
影视明星面对天价片酬的巨大诱惑, 往往容易失去自我, 有一种自己的运气不会那么差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驱动下明星更趋向于去冒险, 甚至不惜刀口舔血。特别是往往在第一次得手后, 会诱发他们更大胆的偷逃税行为。
(五) 影视明星培养
我国培养影视演员主要采用学历精英教育的方式, 影视业工业化程度不够高。相关高等院校每年招生很少, 比如说:“北京电影学院表演学院每年招生人数不过数十人。”15我国没有韩国的艺人练习生制度, 所以不能迅速培养出影视明星特别是一线影视明星, 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六) 行政监管的缺陷
事实上目前影视明星获得的收入流动性很强, 具有非常隐蔽的特点, 所以纳税主体与税务行政机关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乃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将属于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的纳税情况纳入到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 依旧会出现像崔永元所指的影视明星利用‘阴阳合同’的逃税行为。”16
六、法学治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展规范和改善影视业税收秩序的专项行动, 对影视企业、影视明星、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自查自纠,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到相关税务机关补缴应纳税款的, 将免予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 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 笔者提出以下法学治理措施。
(一) 完善影视行业立法
在人类法治文明中, 税收法定与罪刑法定是两项重要的成果, 在完善影视行业立法的时候必须遵循这两项基本原则。
法定立法机关要以范冰冰案为契机, 完善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国的税收征纳程序法已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骨干法的体系。但在有关程序的规定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 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如何强化税收征管, 防止和制裁税收逃避等违法行为, 更是这一领域法制建设的长期任务。”17比如, 时至今日应该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订, 对税收征收法律程序、纳税人信息管理法律问题的完善等进行更为细致而又具体的立法。
(二) 加强行政法律机关工作
1. 事前加强预防
行政法律机关要通过影视明星的税务公开, 让影视明星信任税制的公平和效率。假如他们不信任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就可能漏税和逃税, 增加税务行政机关的征税成本, 侵蚀税基, 税制陷入恶性循环等不良效应。在税务机关所在地演艺人员比较多的情况下, 提前进行合理预测, 做到提前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
与此同时,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预算、支出与提供公共服务等各个环节, 也应加强信息公开, 使影视明星认识到其享受的公共服务质量与其所缴的税是息息相关的。比如说, 哪些税收是政府的, 哪些支出改善了公共服务, 这使得财政透明和税务公开非常地形象化, 可以较好地培养影视明星的纳税法律意识, 使其自觉纳税。
2. 事后加强执法
税务机关要更公正严格执法, 推进税收征管不留死角。在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加强外部监督, 如增加税收巡查次数。建议在全国强化对税收人员的巡查, 只要发现涉及影视行业的税务人员不作为, 能及时对其进行惩处。
同时对已经查实明星存在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逃税的, 强化“事后问责”, 做到全部依法惩处, 有重点地抓典型, 形成威慑。在此基础上, 建立长效举措, 比如舆情监督、动态监察等, 遏制影视业的各种逃税问题。
(三) 构建并完善纳税人诚信法律制度
构建并完善纳税人诚信法律制度, 将逃税的情况记录到纳税人的诚信档案中。只要纳税者逃税, 就对其以后购买保险、求职、上学、商业贷款、交通出行等法律资格进行限制, 利用这个法律制度来增加逃税人的失信成本。
(四) 引进第三方担保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法律中引进好莱坞的监管担保模式, 在影视剧制作的过程中, 从影视剧立项开始第三方监管机构就介入, 把演员片酬从合同订立到完成付款和打款整个期间都监管全覆盖。同时在立法中特别要注意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建立和完善影视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对于影视演员和第三方机构联手做局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影视明星的片酬, 形成从进立项到纳税的全过程的法律监管。这样既能提高影视剧的质量, 又能有效避免明星的逃税, 遏制影视行业的逃税风气。
(五) 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大数据法律制度
因为人力监管起到的作用有限, 甚至存在缺陷, 所以就需要尝试在立法上织密互联网、大数据法律制度, 借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建立全新的现代税收征管服务平台, 及时追踪并发现纳税主体财务的收支变化情况, 比较准确地统计应纳税情况。所以应该探索制定以下法律规定:一是法律要规定应该由制片方代扣代缴影视明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法律在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要规定税务征管平台应把有关影视明星的片酬银行交易记录等各种财务收支信息汇总至其中, 实现互联互通。三是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推行全国统一运用的电子版劳务合同, 使得这种电子版劳务合同具有技术防伪条码, 便于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与税务行政机关实现信息互通, 监管相连。以此来“三管齐下”, 填充影视明星逃税的疆域。
(六) 加强刑事法律追究
刑事法律与刑法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从最广的含义上使用刑事法律这一概念, 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刑事法律不仅包括刑法法规而且将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也包括在内。”18著名思想家卢梭在其巨著《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 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19所以要加强刑法的适用, 形成重威慑, 打击影视明星的逃税问题。同时要积极执行新颁布的《监察法》、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 在程序法治上、在技术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达到加强刑事法律追究的法律效果。
结语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影视明星逃税问题亟待解决, 需要深挖其深层原因, 采取治理措施, 这是法学研究者的学术义务, 也是实务部门的义务。
注释
1 马亮.以范冰冰案为鉴, 拉近民众与税收联系[N].汕尾日报, 2018-10-08.
2 程慧颖.“阴阳合同”为何般[N].上海法治报, 2018-06-25.
3 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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