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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18 共4502字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之第六篇

  摘要: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入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认为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且呈现出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等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法学,成年人,犯罪,预防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少年司法工作,同时努力推进少年审判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我国初级、中级、高级、最高院四级法院已经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审理机制,共设立少年法庭2 253个,合议庭1 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审判机制专业化、规范化取得重要进展。

  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对近几年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现状如下。

  (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3—2017年,我国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呈上升趋势,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万件,年均增长率10.46%。

  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主要包括:抚养关系、抚育费、监护权、探视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和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

  (二) 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刑事案件居多

  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49万件,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占比达94.54%。

  (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以盗窃、故意伤害和抢劫为主

  2015—2016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涉诉罪名方面,涉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数量在2016年有所上升,涉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犯罪手段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呈多样化,其中暴力和窃取为作案最常见手段;年龄方面,抢劫罪主要分布在14~15周岁,盗窃罪常见于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边远和外来人口较多地区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据统计,百万人口发案数量较多的省份分别为贵州、新疆、云南、宁夏和青海等省区,同期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多的省份分别为浙江、福建、江苏等省区。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且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 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随之提前,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未跟上生理发育的脚步,于是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的现象;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上看,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的初犯年龄在14岁左右,这种年龄的孩子尚处在接受中学教育的阶段,他们的心目中对社会有很好的理解,并形成了对独立生活的渴望,教师和家长的教育方式有时使他们无法理解,如果父母不能发现他们孩子出现的问题并且及时阻止,任由其自由发展将来可能会危及社会。

  (二) 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他们对外界的不良因素缺乏辨别和抵制能力。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已审结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0%,而其余20%的未成年罪犯,也只是中专、技校的文化程度。可以说,无心向学、文化素质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普遍现状。

  (三) 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

  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一些未成年人虽然年龄不大,但受到影视作品、网络传媒的负面影响,动辄施以武力,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且随身携带作案工具,带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性,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未成年人犯罪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盗窃、抢劫,且多人多次、数额巨大,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都是通过欺辱或者夺取的手段达到犯罪目的,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多,胆量也逐渐增大,尤其与成年人一起犯罪时,更不考虑后果,采取暴力、窃取等成人化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 犯罪动机简单、讲究哥们意气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知识薄弱,阅历尚浅,自控能力弱,但好奇心强,极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考虑不全面,顾此失彼,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通常在实施犯罪前没有目的,而是因为盲目崇拜、逞强好胜,讲哥们义气,或盲目模仿不良行为而实施了犯罪。这些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思考,一般是因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随即产生了犯罪的意图,未考虑后果,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 团伙犯罪比例居高不下

  随着社会防范意识的普遍增强,技术防范手段的不断进步,单枪匹马的传统犯罪手段越发显得势单力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不成熟、体力差,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促使他们相互吸引,联合起来共同犯罪,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而一旦形成团伙,犯罪的暴力性、危害性随之加剧。这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结构稳定、活动统一、隐蔽性强、内部有严格的纪律、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作案时或倾巢而出,或三两成群,交叉作案,相互感染,呈现出黑社会性质。

  (六) 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态势汹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也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态势,青少年网络犯罪伴随着科技化手段的普及而迅速蔓延开来。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件有70%的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七) 少女犯罪率大幅度增加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犯罪人数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增加态势,我国也是如此。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性犯罪、故意杀人、诈骗、拐卖人口为主;从犯罪动机来看,女性犯罪中有一些人更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而这些女孩大多文化水平偏低、辍学或者无业,以及家庭情况特殊,未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监护,法律知识积其贫乏,辨别能力弱,因此她们一旦犯罪,就难以自控和悔改,有时还会影响他人,成为他人犯罪的诱因。

  三、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立法,适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我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以下;而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行严重的,才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可能会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我国《民法总则》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为8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应该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也一直是各界学者争议的话题。

  面对近年来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笔者认为,在明确我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群整体趋向低龄化后,应当适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世界范围来看,儿童早熟、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有所增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保障未成年人,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认知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而受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严重伤害却无法得到弥补,这都不断拷问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二) 提高认识,家庭应做到教育和监护并重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许多家庭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下岗、离异、再婚等现象频频出现,这导致一些家庭应有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很多家长与子女缺乏交流,父母只关注的是满足子女物质上的需求,缺少家庭本应有的亲情,仅存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的第一个生活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父母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父母既要爱护孩子,又不能放松对孩子的教育,要常与孩子沟通,充分理解孩子的兴趣和要求,慈爱但不能溺爱,要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屏障作用,就必须强化家庭和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三)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但很多学校重教学、轻育人,单纯抓学生成绩、抓升学率,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因此,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素质教育就成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场所,教师要切实履行好育人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学校应积极拓展第二课堂,将未成年人的三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教育和教学计划进行评估。

  (四) 未成年人自身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加强其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他们能做到自觉抵制周围不良影响及违法犯罪的诱惑。

  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既要通过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更要懂得保护自己,预防和抵制社会或他人对自己的侵害。首先应该知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防止由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可能产生的不良行为。其次要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外来的不良影响。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交友要谨慎,查阅的书籍及音像制品要内容健康;遭到遗弃和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相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

  (五) 完善法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作用

  司法机关肩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责无旁贷。司法机关因其在工作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大量机会接触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他们的犯罪轨迹中可以捕捉到犯罪的新动态,挖掘出犯罪根源。我国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已有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如全国各级法院少年法庭的设立,都从不同程度上推进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在审理、审判工作中特别注意使用人格调查、圆桌审判、开办阳光学校等方式。

  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给他们过早地贴上罪犯标签。社区矫正可以把受污染的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来关心和帮助,使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强、容易改造的未成年人能够反思并反省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从而改邪归正,不再重新犯罪。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显现出新的特征和规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我们既要直面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将预防、减少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庞大工程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下去,进而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佟丽华.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2):126-132.
  [2] 许霜.从校园暴力看犯罪低龄化[J].法制博览,2019(7):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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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赵祯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各方共同参与[J].中国人大,2019(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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