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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毁豪车赔偿的特殊性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18 共3205字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汇总10篇)之第五篇

  摘要:豪车赔付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暴露了现有的赔偿制度过于单一无法应对多变的社会问题,也暴露了在社会资源地位极度不平等的情况下公平正义尺度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将以国外的解决办法为例,结合我国现有情况和近期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撞毁豪车的赔付问题提出新的可能。

  关键词:法学,车险,赔偿制度,豪车税收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一、前言

  在当代社会,我国人民经济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道路上价值不菲的车辆也逐渐增多,这就间接导致了豪车的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关于豪车天价维修费用如何赔付这一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无疑是最重要的。但是,在平民车主承担责任时,基于豪车本身的特殊性考量,具体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有所限制,以及在无法得到完全赔付时该如何救济豪车车主的权利是必须要讨论的问题。驾驶豪车上路已然对他人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普通车辆不得不小心翼翼的躲避豪车,这时豪车和普通车的驾驶员所拥有的路权就是不平等的,公民权利无法平等的享有必然会导致诸多的社会问题。

  二、国外举措

  在美国,一些州会强制要求车辆购买“两车相撞时若对方无法赔付则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附加险。这样就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来帮助解决矛盾。

  在加拿大,车辆保险变动中,第一步就是ICBC将拒绝所有豪车的保险,车价高于15万加币的车子都将被ICBC列入拒绝提供车辆保险的名单内。相关负责人在针对这一项取消豪车保险的项目中表示“现在无论驾驶者事驾驶1万5的本田,或者30万的法拉利都是拥有类似的基础保险。如果高端车辆的车主,可以承担高价位的车子,那他们应该承担更高保险费确保车辆维修。”

  由此可见,撞毁豪车赔付问题在发达国家也是个棘手的问题,不过依赖于良好的保险制度,这一问题也不是完全无法解决,但也存在很明显的弊端,显得十分不近人情。

  三、国内案例

  2012年3月3日,温州一辆5万元的普通货车和一辆价值500多万元古思特牌系列车型的劳斯莱斯相撞,劳斯莱斯受损严重。在此之前,温州一辆雅阁轿车撞上劳斯莱斯,雅阁车主负全责。事后,劳斯莱斯的维修费用锁定为35万元,而雅阁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只有20万元。2月14日,南京口机场迎宾,来自淮安盱眙的90后小伙驾驶的菱悦轿车撞上一辆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菱悦轿车负全责。劳斯莱斯维修费用初步估计高达110万元,远远超过菱悦轿车最高30万元的保险理赔额度。

  根据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普通人过失撞毁豪车后将会面对巨额赔偿金,甚至是倾家荡产都难以偿还。这样涉及到社会大部分人权益的事情必然引发社会热议,在没有合理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迫于社会舆论道德压力时,豪车驾驶员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四、解决办法

  (一)推广“豪车险”

  “豪车险”是目前为止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之一。该保险规定: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所使用车辆的直接损毁,当损毁额超过一定数额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车辆损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保障事故双方不同层面上的权利得到保障,义务也得以履行。通过设置豪车险,可以缓解目前普通车辆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矛盾冲突。

  在当今社会,保险在更多时候被视为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提前管控未来人生风险的一种工具,但是高昂的保险费用让普通车驾驶员不得不放弃这种保障。目前我国车险行业尚处于还需继续发展的阶段,法律监督滞后,行业内部也比较缺乏自律性,承保后面临的巨大风险和巨额支出也让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因此“豪车险”实行推广的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成为了难以解决但又不得不解决的拦路石。

  (二)赔偿制度改革

  就目前来说,原有的全面赔偿原则因其目的单一即填平损害,已经没有办法全面的实现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与正义,限制性赔偿旨在维护经济地位不对等的责任双方的利益平衡,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三种赔偿制度各有特色,相辅相成,在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共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所以构建以完全赔偿制度为主,限制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辅的三位一体的民事赔偿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而不完全赔偿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并且给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所谓的“不完全赔偿制度”指的是因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不是由侵权方完全承担。那么侵权方应当承担多少,剩余的部分又由谁承担是这一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就损毁豪车赔偿金额的分配而言,首先应当在保障普通车驾驶员个人及家庭生活可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之下,其剩余收入全部用以赔偿或者以时间为限计算百分比。其次,关于剩余的赔偿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在购买豪车时附加税收或专门款项,用于作为日后发生事故的维修费用。将豪车以本身价格和平均维修费用划分成不同的梯度收取不同的价款。第二,国家政府划拨专门的资金,根据不同地区的豪车数量,价格以及此类事故发生的频率,分配资金到各个地方。第三,国家政府出台相关福利政策,鼓励保险行业推出新的险种来承担高额的赔偿金额,也对参与投保的普通车驾驶员给予一些优惠。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对于一些涉及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那么我们能否提出一种新的侵权损害赔偿形式用以解决豪车损害赔偿,即社会为普通车驾驶员承担部分赔偿金,让其以除给付金钱的方式外比如提供劳动力、智力成果等回馈社会。

  (三)限制豪车的购买和上路

  如果想要从根源上解决撞毁豪车赔偿问题,那么限制豪车上路是办法之一。

  对豪车征收特定的新型的税种,用以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上,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购买豪车时高昂的税收会让一部分人打消念头,从根本上解决豪车的数量,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生了事故也不会因为产生了普通人难以承受的赔偿金而导致车辆不能及时修理。

  结论

  目前我国富裕人群的数额越来越庞大,他们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水平,也使得我国基尼系数屡创新高,撞毁豪车而产生的天价赔偿案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与此同时,我国现在的汽车赔付制度中存在着信息制度不健全、保险责任不够细化等问题。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诸多讨论,获得大量关注,与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百姓物质生活密不可分。以撞毁豪车为典型代表的天价赔偿案件是我们在法律改革所遇到的诸多困难之一,案件的处理方法也是对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后如何解决社会各阶层冲突碰撞的一次又一次尝试。

  单一的,只考虑如何处理结果或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都难以被公众接受。因此,应当由国家政府出面,一方面以资金扶持保险行业,使保险公司愿意推行新型险种“豪车险”,也使普通民众愿意进行投保。一方面对于豪车的购买者增加税款用以日后发生他人责任致损事故时的维修,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豪车的数量,也是对普通民众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出台新的赔偿制度,全责赔偿制度难以调节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公民无法享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这时就需要新的赔偿制度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带来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在保障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前提下,来解决这样一个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特殊的赔偿金纠纷。

  参考文献
  [1]周娟.限制性赔偿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6-06-01.
  [2]王梓安.“豪车险”在我国的开发前景研究[D].辽宁大学,2015-12-31.
  [3]肖晓萌.论不完全赔偿制度的适用———以“本田车撞劳斯莱斯天价赔偿案”为例[D].西南政法大学,2013-03-20.
  [4]石明明.商业保险视角下对平民车撞豪车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黑龙江金融,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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