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前言
环顾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历史,偶见球队离开主场而把另一个城市当做主场。任何一支职业联盟,如全美橄榄球联盟(NFL),职棒大联盟(MLB),全美冰球联盟(NHL)和全美篮球协会(NBA),若球队老板就迁离发起投票,只要简单多数或者75%的赞成票就可成行。如果老板未能获得迁离的赞成票,他就会诉至法院,声称依据《谢尔曼法》有违法之嫌。
MLB除外正是判例中确立的反垄断豁免情形,其他联盟易受这些判例影响,因为法院根据《谢尔曼法》认 定限制 球队迁离是 对商业 的 不 合 理 限 制。NFL,NHL和NBA努力让法院确认其单一实体的身份,这样可免于承担反垄断责任。在AmericanNeedle,Inc.v.NFL案中,NFL的单一实体诉愿获得了初审和二审的支持,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该联盟及其球队从球队徽标特许来看并不是单一实体,故该联盟应受反垄断法规制[1]。这个裁定将职业联 盟都 打 回 成 原 形。American Needle案后,联盟必须回答这个问题:有合理限制交易的条款时,它们能否操控和限制球队迁离?
1合理原则在《谢尔曼法》中的规定与解释
《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契约,联合……或者共谋”都是非法的。从这一规定来看,构成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垄断行为必须是由复数主体实行的,如果行为主体是一个单一实体,则不可能构成联合与共谋,也就不可能存在《谢尔曼法》第1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制。这就是在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诉讼中引起很大争议的单一实体抗辩[2]。在适用《谢尔曼法》时,最高法院认为一些“协定或行为明显反竞争”。因此,它们在本质上就是非法的。一些限制交易的契约和共谋根据“合理原则”来裁断。陪审员在判断限制性举措是否该被禁止时会考量案件的全部事实。只有当行为“明显反竞争”时,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3]。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在Board of Trade ofChicago v.United States案中解释了合理原则[4]。
在判定合法性时,法院必须考虑“这种限制是规制和促进竞争,还是可能压制甚至破坏竞争。”法院还指出,这种分析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陪审员必须看到行业中的特殊问题,以及限制前后的效果。即使涉案当事人是法定单一实体,《谢尔曼法》中的协同行为仍可能发生。可见,该法理分析立基于“涉案当事人的反竞争行为是否确实发生[5]。”考虑到职业体育联盟的本质,一定的限制和协同,诸如规则制定和规划,就可能被视作必要的和允许的。
法院发展出四个“反垄断之问”来测试《谢尔曼法》第1条中的限制,如果它们不被视作本身违法时:①何谓特定限制?②何谓可能的反竞争效果?③是否有抵销竞争促进的理由?④当事人是否有充足的市场之力来起作用[6]?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法院就能裁决行业限制是否合法。如果前三问的回答是否定的,第四问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该限制就被视作《谢尔曼法》第1条中的非法行为。
在MLB,NFL和NBA中,每支球队都归私人所有,由人打理运作。然而,“体育行业的特质给各种协议提供了合法性[7]。”例如,球队在维持联盟营利上利益共享,而它们必须协作排出比赛场次;有时集体行动就具合理性。一些横向限制就是职业体育的产物。影响场地规模,比赛规则,名单大小以及其他类似标准的限制就要求协作。然而,影响个别球队的问题,诸如表征个别球队标识的商业活动可能不会被看作是协同行为。球队疆域和球队迁离等类似问题,须根据合理原则来做具体分析。
2职业球队迁离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判例
2.1职棒大联盟的反垄断豁免
1922年,最高法院裁定棒球业“展现了棒球”,法院视其为“纯粹的表达。”法院确认其将球队比赛安排在不同的城市和州府间,它“是一种公开展览演出,而不是商业活动[8]。”因此,棒球业“并未介入到州府间的商业活动”,就无须受制于反垄断法[9]。既然如此裁决,那么MLB就是目前唯一享有反垄断豁免的职业体育联盟。自1922年始,最高院对该豁免就支持过两次。
首先,在Toolson v.New York Yankees,Inc.案中,最高院用一段词指出棒球业发展了30年而未受立法干预,原因是它豁免于反垄断法[10]。因此,最高院裁决如果棒球业要受反垄断法规制,它首先须立法。新近支持这种豁免主张的判例是Flood v.Kuhn案。最高院指出,“职业棒球是商业且致力于州际商业。”它还确认“棒球明显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和异数[11]。”虽然他人将最高院的结论视作“不现实,不一致,或者不合逻辑的”,但是这种偏差完全是遵从先例的结果[11]。因此,如果要改变最高院的裁决,就须从国会行动始,而不是从司法实践下手。
2.2其他联盟球队迁离的判例
职业体育联盟很在意其球队迁离。通常而言,联盟会尽力避免球队迁离。球队迁移会给联盟带来莫大的损失,既有城市失去球队的痛楚,又给球迷带来无尽的思念。重塑球队耗资巨大,即使球队不迁移单换个名字就不省心。然而,联盟有时就希望球队搬离。例如,如果媒体市场不再庞大,球队迁离就意味着新主场新球迷以及大把钞票。考虑到诸多因素后,联盟为何想掌控球队迁离和再迁离的原因就昭然若揭。
除了MLB之外,没有哪支职业体育联盟可以享有反垄断豁免的资格。在《弗拉德法》中,最高法院解释为“其他州际间的橄榄球,拳击,篮球,冰球和高尔夫等职业联盟也没享受这种豁免[11]。”在A-merican Needle案的判决中,法院拒不认可其他职业联盟的单一实体身份,不愿扩大反垄断豁免范围。由于这个原因,当联盟试图阻挠球队迁离时,球队老板、体育场和所在城市都依《谢尔曼法》状告该联盟。
2.2.1 NFL奥克兰突袭者队迁到洛杉矶。最着名的球队迁离案是Los Angeles Memorial ColiseumCommission v.NFL(洛杉矶纪念体育场委员会诉NFL案),此案牵涉阿尔·戴维斯(Al.Davis),原为奥克兰突袭者队的老板,他想把球队迁到洛杉矶。而洛城早有洛杉矶公羊队,已从洛杉矶纪念体育场换到了阿纳海姆体育场[12]。纪念体育场开始寻找新的NFL球队,但是该体育场仍是公羊队的主场。
这就跟《NFL宪章》第4节第4.3条相冲突。那时的第4.3条要求全部28支球队必须一致赞成某支球队搬到另一支球队的主场。纪念体育场就状告NFL,认为它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起初案件被驳回,因为没有球队赞同迁离至洛杉矶,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就认为并没有可裁判的纠纷。然而,它敦促NFL修改第4.3条,只可要求75%的球队老板赞成迁队即可。
不久那条规则就改了,戴维斯与纪念体育场协商将突袭者队迁到洛杉矶踢主场。戴维斯和纪念体育场达成了一致,可NFL的老板们都一致反对这项迁队事宜,也有五支队弃权,而戴维斯认为第4.3条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有支球队赞同迁队后,纪念体育场调整了它们在地方法院的反垄断诉讼指控。在责任部分的判词中,加州中区地方法院禁止NFL在突袭者队迁离到洛杉矶的事情上指手画脚。该案上诉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如果将职业体育联盟认定为单一实体的企业,那么,企业内部横向协议和共谋的问题就不存在,职业体育联盟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将不是《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制对象[13]。上诉法院就驳回了NFL的诉状。首先,第九巡回法院认为NFL并非单一实体,不会达成《谢尔曼法》第1条中的合谋。它继而认定第4.3条不能适用合理原则。法院采用三步分析法得出该结论。“要构建诉因,原告必须证明这些因子:①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商业实体)之间的协议;②旨在破坏或者不合理限制竞争;③实际上给竞争带来损害[14]。”NFL并不是单一实体,第九巡回法院就认定既然28支球队赞同《NFL宪章》及其协定,这包括第4.3条,那原告就要证明第一点。其次,第4.3条一看便知是操控或阻碍球队间竞争的协定,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证明第二点。因此,法院就该去分析第4.3条的效果。要证明损害,法院指出合理原则中的“绝对必须”要素是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最后,第九巡回法院裁定了何谓“相关市场”。然而,法院并未实质界定相关市场究竟是什么;它只是指出地方法院陪审团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4.3条影响了NFL球队和体育场之间的竞争。法院在分析该案时指出球队必须仔细考量迁离到另一个球市的影响,若迁移会导致市场惨淡,那它就不敢这么做。而且,若不许迁队会明显限制交易,而允许迁队又能激起球队争取球迷之间的竞争。第九巡回法院认为第4.3条的效果是许可球队在其主场内设定垄断价,而体育场将NFL球队间的自由竞争拒之门外。洛杉矶市场有两支球队可能在球队间造成“直接的竞争”,对此,NFL产品的全体消费者将受益[14]。虽然NFL协定为何要限制球队迁移仍留有合法性问题,但法院解释说实现那个目标的限制性措施不多。因此,第九巡回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禁止NFL阻挠突袭者队搬到纪念体育场的裁决尽管洛杉矶纪念体育场委员会的裁定犹在耳边,但如今《NFL宪章》依旧保留着第4.3条。
2.2.2 NBA圣迪戈快船队迁到洛杉矶。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裁决后,第九巡回法院收到另一起牵涉球队迁离的反垄断诉讼,这次是NBA v.SDCBasketball Club,Inc.(NBA诉圣迪戈快船队俱乐部)[15]。圣迪戈快船队摇身变成洛杉矶快船队,援引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来抵御NBA的干涉。
NBA诉至法院要阻挠这次迁队,但是美国加州南区地方法院引用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驳回了该案。然而,上诉后,第九巡回法院就此进一步解释了它在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的推理。法院认为限制球队迁离并不构成本身违法,但是合理限制商业的理由必须是合法的。
第九巡回法院解释说虽然突袭者案足以让陪审团发觉第4.3条违反了反垄断法,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球队迁离的条款是非法的。陪审团必须判断联盟限制迁离的条款是否合理。因此,法院要求进一步审理。然而,须说明的是,有人提及一条量身定做的规则,植入各种因素,比如人口规模,经济前景,比赛设施,地区平衡和电视收益,并展现促进竞争的目的,这样就推出了合理原则。
2.2.3判例中的法律问题。在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和圣迭戈快船队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试图平衡合作目标与不限制竞争的强制规定。法院的合理原则认可球队迁离到另一个高盈利市场的合法性。它还确认了联盟限制球队迁离能带来经济稳定。因此,除MLB被豁免外,企图操控球队迁离的联盟要找到一条遵从合理原则的路径,在允许迁离与限制迁离间达成平衡。当限制举措似乎反竞争时,法院应根据不同的体育行业适用合理原则。
自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和圣迭戈快船队案始,法院系统没有机会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来重温球队迁离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确认职业体育业与众不同,拒绝对体育联盟适用反垄断法中的本身违法原则。洛城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和圣迭戈快船队案后来又被法院援引,至今这两案是职业体育球队迁离案中的法律标杆。限制迁离并不是本身违法的,但是陪审员必须考量限制性举措的促进和反竞争效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3限制球队迁离适用合理原则时的考量因素
3.1人口规模
球队迁离最需要明确的是目的地的人口规模。任何一个球队老板在打算球队搬迁时都可能考虑到这点,第九巡回法院在洛杉矶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中确认了这个事实。显然,球队老板希望其球队盈利,而不希望迁到人口规模不足以支撑其球队的城市。同样,NFL也要确保目的地能维持足够的球队数量,又能跟其他娱乐项目相竞争[16]。像纽约这样的城市,周边有新泽西州,康涅狄格州,和长岛,拥有足够多的人口来支撑两支球队。像绿湾,威斯康星州和其他地方,可能无法容纳另一支NFL球队或两支新球队,现有的绿湾包装工队才能独占鳌头。因此,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就采用了较为隐晦的方式来对联盟内的球队数量进行限制。四大联盟不约而同地规定,只有得到联盟内俱乐部的特定多数票支持,新俱乐部才能加入联盟[17]。
国会也清楚人口规模在球队迁移中的重要作用。虽然1979年的《体育反垄断改革法案》未被通过,它意图禁止棒球,篮球,橄榄球,冰球或足球在人口超过200万的城市享有独占权[18]。所提法案本也想重申MLB的反垄断豁免情形。这将容许球队老板冒险,如果他想迁移到另一支球队的主场,而体育联盟仍有权阻挠球队迁移到人口稀少的地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会也在审查一部完全相反的法案。
1982年提议的《职业体育稳定法案》提出,任何要求联盟成员赞成球队迁移的规则都豁免于反垄断法[19]。虽然两部法案都没有通过,但是国会议员审查这两部法案的过程很有影响。基于洛杉矶纪念体育场委员会案中的观点,所提议的《体育反垄断改革法案》更值得借鉴,因为迁离规则仍受制于反垄断法体系。
3.2经济前景
所有商业都对持续营利有着清晰的利益脉络。因此,商事活动就会“垂直”限制交易。例如,一些商事组织会授予零售商或经销商以产品独占权,因此批发商就无法互相调拨商品。基于这个推理,NFL就会碰到垂直限制的情况,比如赋予球队独占权,这非常有助于球队的成功运作。倾力说明品牌内部竞争的经济危害性有助于就此类交易限制提起诉讼。
垂直限制事涉价格限制、非价格限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度被法院视作本身违法。由于有可能产生巨大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因而非价格限制不能适用本身违法规则[20]。如今,它们受合理原则规制,诸如其他竞争限制举措一样。要从合理原则回归到本身违法原则必须“根基于显着的经济效果”。
如果未表明那限制措施“对竞争有害或者它们缺乏任何价值”,那么本身违法原则就不适合[21]。因此,如果施加限制的当事人能说明它在特定情形下是合理的,那么它就能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了。各大体育联盟都对俱乐部迁移持有精神的态度,对于其认为可能影响整个联盟的财政稳定性及长远利益的迁移要求予以否决[22]。
如果NFL想用经济前景来限制迁离,那么最好的做法就是雇一家公司调研球队迁到目的地的经济影响,或者调研目的地现有球队的情况。一些公司擅长可行性研究,有助于判断球队扩张,迁离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利害关系。如NFL委托这种调研,结果表明垂直限制的优点多过缺点,那么就允许这种对球队迁移的限制。如果祈求迁离的球队拿调研结果表明球队迁移能带来经济利益,那么采取这种策略将赢得法院的支持。
3.3便利设施
对球队来讲最重要的必须品是比赛场馆。旧场地就不太适合。设施得有球迷座椅,主客场球队的更衣室,教练房,以及联盟规则要求的棒球场,冰球场或网球场,就得运行得像个职业球队的主场。当球队首次组建或者迁移到新地时,首要问题就是去找寻合适的设施,并与设施的所有人达成租赁协议。对体育场而言,职业球队这样的客户就是最大的利润来源。
为使联盟及每支球队都有业绩,NFL必须确保每支球队的新主场设施齐备。在突袭者队的新址问题上,艾尔戴维斯跟纪念体育场达成了协议,后者曾在过去接纳过一支NFL的球队。纪念体育场已证明有能力做好职业体育队的主场,正在寻找一支新的NFL球队来接替转场至阿纳海姆的公羊队。为突出设施的重要性,球队觉得现在的主场设施不佳,而所在城市又拒不建设更好的新体育场时,它们就会以球队迁离相威胁。如果NFL想限制迁离,球队老板们在投票前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将来在哪里打球。
NFL要求球队提供目的地,列清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容量,康乐设施,更衣室,办公室,和其他占用者,和可能的排期冲突。这样一来,NFL和球队老板们就能衡量出体育场用作NFL球队主场的适合性,赛季期间的潜在排期冲突,以及体育场用作球队长期主场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球队老板们投票反对迁移,就可能说明拒绝某球场作为球队主场的原因,那么法院很可能认为这种限制迁移的做法就是合理的。球队在不标准的主场打球很可能失败,那么这支球队的失利会影响所有联盟的球队。
拿突袭者队来讲,如果NFL能证明有约在身的纪念体育场会使得突袭者队周六主场的排期出现问题,那么第九巡回法院就会觉得这个限制是合理的,那么NFL就能赢得这场诉讼。
3.4地区平衡
虽然近2/3的NFL球队在东部和中部时区,但联盟的球队北至纽约的布法罗,威斯康辛的绿湾,明尼苏达的明尼阿波利斯,南至佛罗里达的迈阿密,加利福尼亚的圣迭戈,德克萨斯的休斯敦。联盟球队分布于东海岸的城市一直到西海岸的旧金山和西雅图。直到1966年亚特兰大猎鹰队加入联盟,东部时区华盛顿特区以南才有球队。直到1995年卡罗莱纳黑豹队加盟,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南弗吉尼亚的百姓才有“本土”的球队可支持。如今,绝大多数美国城市或周边都有一支NFL的球队。
NFL就可以在全国推广其产品,赢得足够多的球迷,不留真空。赫赫有名的例外就是洛杉矶,但是南加州已有圣迭戈闪电队。职业体育中地区平衡的重要之处在于某市获得扩张球队的机会,或者老球队迁移。NFL扩张至北卡罗莱纳,北佛罗里达。球队或迁移至老的NFL主场,比如马里兰的巴尔的摩,俄亥俄的克利夫兰,和德克萨斯的休斯敦,或在老城扩充球队。NBA的版图在1995-1996赛季扩张到加拿大,多伦多猛龙队和温哥华灰熊队相继加盟。NHL和MLB也有扩张,每个联盟都拓展了新疆域。纽约和芝加哥不再是扩张的目的地,因为联盟已经在此拥有强大的号召力。
绝大多数NFL的成功应该归功于媒体,因为它跟各家电视台和有线网络的比赛转播都达成了协议。这些交易有利可图的原因是每个地区至少有一支球队扎根,整个赛季各地球迷可在周六和周一晚上有台可看。如果球队迁移,某地出现无比赛可打,那么媒体对联盟的价值就会减少,最终伤及各个球队的老板。试想下,丹佛野马队要迁移,那将发生什么。亚利桑那红雀队迁离后,堪萨斯城和旧金山之间的区域就没有球队了。
NFL就可能失去整个洛基山脉区域的橄榄球拥趸。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西北太平洋地区的橄榄球,假如西雅图海鹰队要迁离。因此,NFL应考虑的另一大因素是体育业的持续地区平衡。NFL不会因纽约的某支球队迁离而受损颇大,因为附近还有支球队,但NFL却会因上述某支球队搬到已有NFL球队的城市而受损更大。跟前述经济前景捆绑在一起后,如NFL能展示明显的损害,比如经济的或者其他方面,那么就能抵销联盟正享有的地区平衡,它就有另一个合理的理由来抵制球队迁移。
4结语
如今,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都有规则或要求简单多数或要求75%的票赞成球队迁离。例外MLB,它并未给联盟指出该如何投票,使得每个联盟的管理层面临球队老板们的反垄断诉讼,因为后者希望迁离但被否决。因为每个联盟对其稳定和成功有着利益关系,能适当操控球队迁离就很重要。
为避 免 《谢 尔 曼 法》第1条 下 的 责 任,NFL,NBA和NHL须执行一套体制,有衡量球队是否迁离的客观因素。利用一套包含一个或多个因素的测试法,联盟就能操控球队迁离,同时满足《谢尔曼法》第1条中的合理分析原则。若不对裁决做合理分析,任何反对迁离的票都不过是礼节性的———所有想迁队的老板接下来肯定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每个联盟都会慎重考虑修订跟NFL第4.3条相关的条款,以涵盖球队迁离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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