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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1 共3198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着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着作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许多国家在着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的限制。国际公约亦是如此。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着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该制度限制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着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

  (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较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着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着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可见,美国着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而我国立法偏重保护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较之借鉴

  美国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如何平衡着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其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而我国的立法倾向保护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我国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其中。

  三、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

  (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较

  美国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其中,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而我国立法上规定了比较广的范围,而在作品类别方面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二)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比较之借鉴

  在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上,中国相比美国较为宽泛。该做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不利于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因此我国着作权法中事先声明这一保障措施弥补了该立法范围宽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许可,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四、法定许可中着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

  (一)中美着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之比较

  中国着作权法中规定中存在着作权人的事先声明保留这一排除法定许可的保障措施,而美国则无此规定。这体现了美国更加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中国则偏重保护个人利益。但中国的这一做法不利于解决与一些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并可能滋生着作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况。

  (二)中美着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比较之借鉴

  法定许可使用的声明保留权是着作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排除他人对自己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但我国着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行使时间,其所称的“事先声明、刊登后声明”是模糊不清的。笔者认为,对该期限应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从而增强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事务中纠纷。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排除了着作权人的声明权是声明权例外的两种情形。美国着作权法中是不允许着作权人声明保留的。笔者认为,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应排除着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着作权人的声明权助于缓和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双方利益关系。着作权人声明权的存在并不会有损于公众对信息的知情与获取。

  五、着作权法定许可使用费制度

  (一)中美法定许可使用费制度之比较

  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定许可使用费标准上我国着作权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余的三种情形针对付酬的时间、标准等已有明确规定。而美国着作权法对此主要是当事人协商和主管部门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不同实施方式下的作品,会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不一样的后果,因而允许当事人协商或有关机构依具体情况裁决更贴合实际,更利于公平。

  (二)中美法定许可使用费制度比较之借鉴

  美国在法定许可使用费制度中存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做法值得借鉴。其次是遵循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已确定的条款原则上可以适时调整。最后是依据市场原则作出仲裁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付酬制度中对市场因素和公众获得信息权利的考量,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针对录音作品使用人付酬制度所确定的协议优先原则并不符合我国建立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定许可使用的各类付酬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增强法定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调动社会大众的创作积极性。

  六、着作权法定许可中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一)中美法定许可中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之比较

  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保持着作财产权排他性,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形式以完善现有的法定许可制度。从实践经验来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发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难题。当个体权利无法有利用时,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管理权利的方式来促进权利的利用。美国1978年成立的版权结算中心(简称“CCC”)采用代理的方式管理着作权,其最大特点是使用费由权利人决定,此外免去了传统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其他管理费用,使得权利人从中受益。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半官方性质,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拥有较大的垄断地位,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也导致了对集体管理组织及其会员和财务状况等难以执行有效的监督。

  (二)中美法定许可中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比较之借鉴

  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权利人签订合同时,要求权利人放弃所有的邻接权,导致了着作权人一旦签订合同就完全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控制,不利于权利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CCC采用的是非专有许可权的制度,即权利人在允许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邻接权的同时,也保留了自己单独行使的权利。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依靠垄断的权利随意对市场主体进行支配,为着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了不安全的隐患。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依照公司法设立,因此受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制约。

  因此应借鉴美国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降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其在着作权法定许可中的作用。

  七、结论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促进作品传播,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另一面也限制了着作权人的部分权利,因此完善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尤为重要。真正做到保护着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又使造福作品使用人,着作权法定许可的声明保留制度和使用费制度不失为平衡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的最佳选择。在对比中美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差异中,我国立法中应相应地借鉴美国的有益做法。前者应做到进一步细化声明期限及缩小声明例外的范围等完善,后者应在完善法定付酬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使之更具灵活性。同时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也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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