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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18 共41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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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言,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为本国赢得更多利益的“运动员”。而一个国家能够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能在与各国对手的较量中占得先机、赢得国际声望和实际利益,主要依靠的是本国企业,特别是本国的大企业。

  大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创新的主体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其经济领域中,大企业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大企业是国家产业升级创新的主体。大企业无论在资金、技术积累、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中小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许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发,因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建设周期长,只有依托大企业才能够实现。由于大企业往往处于产业层次的顶端,具有较强的产业升级压力,因此其进行产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也较强,而其所拥有的大量技术积累、技术人员,也使得大企业成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企业对新技术的渴求同时为广大创新型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如微软在其创立的早期就是一家为大企业IBM 提供软件技术创新服务的中小企业 ;而大企业的收购也使得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大为提升,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被大企业高价并购的案例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年轻的创业者前赴后继进行高科技创业。

  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发展起着关键带动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很大程度上依托相关领域的大企业。如果将中小企业比喻成经济的“毛细血管”,那么大企业就是经济的“主动脉”,大企业可以有效支撑起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以美国的福特、通用两家汽车公司为例,在其全盛时期,各有 4 万和 6.2 万家中小企业分别与之建立了各种协作关系 , 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的产品中有 70% 的零部件也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如果再算上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大量人员能够拉动的周边服务性质中小企业,那么一个大企业能够带动发展的中小企业数量则更为可观。

  大企业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力量。在当今国与国的无形较量之中,各国企业间的国际竞争才是最直接残酷的。从国际大宗商品及资源的拥有和定价到国际大型建设运营项目的中标,抑或是各类高附加值商品的国际销售渠道及市场占有,都是各国大企业之间相互博弈、相互较量的结果。改革开放前,我国鲜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经过改革开放 30 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大企业终于逐渐成长起来,其中的佼佼者如中国中车、中国电建、华为、联想等等纷纷走出国门,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这些企业无论国有、民营,都是中国企业,其本质上代表的都是中国的国民利益,其对手也是一致的,那就是别国的跨国公司。

  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亟待完善

  在改革开放进行到三十多年的今天,我国的大企业已经逐渐形成规模,2014 年的《财富》世界 500 强大企业名单中,中国企业已有 100 家上榜,五分江山有其一。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虽然数量上去了,但这些大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仅仅是依托 13 亿中国人的大市场,实现了规模大而已,其发展的质量尚有待提高,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也缺乏有效保障。

  成熟市场经济中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托的是两个重要的制度 :对内采取以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为保障的“委托—代理”管理机制,对外则是以公开上市为主的企业资产资本化。

  “委托—代理”制是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保障,从小企业发展到大企业,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小企业阶段,往往以家族血缘或熟人朋友为纽带维系的家族企业为主,其管理层级相对简单,遇到问题企业主自己拍板决策即可 ;而到了大企业阶段,其管理层级相对复杂,决策难度也大为增加,在小企业阶段适用的家族式管理方式在管理大企业上已力不从心。大企业采取"委托—代理"制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现阶段的中国企业中,国有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生来就是“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因此在小企业层面的国有企业效率无法与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竞争。在大企业层面,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尤其是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制度的建立困难重重 ;相较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依靠组织信用和组织监督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委托—代理”管理体制,但其也面临着监管和干预过度的问题。

  资产资本化为大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基础。对于小企业而言,资产资本化的作用并不太明显,但对于大企业而言,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大企业,资产资本化都非常重要。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资本化大大降低了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度,增加了国有资本配置的灵活性和使用效率,使得国有资本能随时变现,更高效地配置在需要的领域 ;对于民营大企业,资产资本化使得代际传承的难度大大降低,从而有效保证了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代际传承对于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国有企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保证了其代际传承的相对稳定,而对于民营大企业,其代际传承则要难得多。在我国,受计划生育影响,企业家在子女继承的选择范围上本就极其有限,而这极其有限的选择中子女本人是否愿意接班,如果愿意接班是否具有经营才能,都会对代际传承造成影响。但如果企业资产资本化了,企业家指定的接班人就可以无需直接参与到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当中,而是能够通过 SFO(单一家族办公室)、MFO(联合家族办公室)这类的家族财富管理基金,直接进行资本层面管理,而企业的具体资产经营则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完成,这样企业代际传承难度就会降低很多。

  无论是“委托—代理”制的建立还是企业资产资本化,都需要一套完整而缜密的外部制度环境才能实现。对于“委托—代理”制,完整的信用体系、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备的责任追究体系是不可或缺的 ;而对于资产资本化来说,缜密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和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光凭企业自身的努力很难实现,都需要在政府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完善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而这些外部配套制度正是我们现在所缺乏的。

  建立适应大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完善市场机制

  对于进入“新常态”的我国经济而言,大企业是关系到我们能否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重中之重。在依法治国已经被提到空前高度的今天,对现有的市场机制进行规范、完善,特别是建立起适应大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完善外部制度环境,帮助大企业解决后顾之忧,使其更好更快地引领产业升级创新,提高我国现有的产业层次,应当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加快推进以公民个体信息为基础的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大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石。应当尽快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起基于大数据的国家层面统一信用平台,使得各政府部门可以按权限获得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公民相关信息,公民能够随时方便通过个人信用代码和个人密码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用人单位也能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对拟用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有效查询,从而树立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有了完善的基于公民个体的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以职业经理人为基础的企业“委托—代理”制度才能得以确立。

  第二,依托信用体系建立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管理体制。大企业的发展需要规范的市场环境,仅仅靠政府监管和服务是不够的,需要依托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评级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实现立体化多角度的监督与服务。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备的现阶段,这些本应完全市场化的中介组织体系由于缺少信用评级,往往只能依赖由政府信用做保障的带有政府背景的半市场化“红顶中介”来实现。这种半市场化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和服务的缺失,但也使得这一领域的市场竞争严重不足,往往形成变相的垄断服务,客观上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随着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随之建成依托市场信用体系而非政府信用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体系中的中介组织应当是完全市场化的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

  第三,加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特别是加强对企业家财产和人生安全的保障。由于我们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市场前沿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虽然我们提出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努力方向,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需要严密论证和相对复杂的流程,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尚未完善或较为敏感的新兴市场领域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企业起诉政府、新型商业模式与传统模式间纠纷等层面试点判例制度。这并非是要从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而是在现有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灵活度,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第四,规范政府和大企业间的关系。我国属于强政府,政府对企业直接监管主观能动性非常高,而每个部门往往又都具有监督执法权,对于大企业的监督检查更是各部门的重中之重。以中央企业群体为例,需要接受的监督检查有国资委监事会的例行检查、组织部门派驻的督导组、审计署的审计组、纪检部门的巡视组、财政部的专项检查组等等,这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因此,有必要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减轻企业负担。在中央综合管理层面,应建立针对国有大企业的综合检查协调机制,由国资监管部门牵头商各综合监管部门对需要检查的企业进行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在地方日常管理层面,也应探索执法职能分离改革,成立具有多项综合职能的执法机构,逐步取消部门单独执法。让执法机构专注于综合执法,不再承担政策制定的职能,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分离,这样既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也减少了对企业的重复执法,为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第五,减轻大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各地政府和税务部门存在的“抓大放小”思维,使得我国大企业的税收负担高于中小企业。以钢铁行业为例,鞍山钢铁的吨钢税负约为 324 元,而中小型钢铁企业普遍在 100 元以下,最低的只有 35 元。这种税负水平的差异客观上使得大企业的规模效应优势无法体现,一些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本该被淘汰的中小企业在这种逆调节的税收体制下反而得以生存,客观上阻碍了产业升级,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后果,极大降低了我们的市场效率。因此在政府层面应当抓紧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降低大企业税负,拉平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税负差,为大企业的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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