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1. 1 定义
内部审计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本质特性,是实现其目标、履行其职能的必要保证。
1. 2 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的标志
第一,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只有内审机构具有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它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 《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其核心有三: 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一个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 反之,则越弱。二是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最高层领导管理组织中的所有部门可以赋予审计人员权力,以审查本组织下属企业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三是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其审计活动不受到干扰,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营活动及其决策过程之外,以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 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不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屈从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决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二是审计人员必须诚实、勤勉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2 目前内部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2. 1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既表现为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的独立地位,在企业实际运行中也表现为既不统一也不独立; 既有对财务副总( 财务总监) 负责的,也有对总经理负责的,还有受监事会和董事会领导的。而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从企业来看,我国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特别是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与经理层的经营职能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就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集于一身,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和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现象;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由经理层领导,同样会形成执行、监督职能为一体,自己监督、自己执行情况的现象。
2. 2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 法人) 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不可避免; 内部审计人员也时常要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
2. 3 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有很多是来自财会部门,虽然他们有实践经验,但缺乏审计方面的知识。此外,领导的不重视和人们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许多人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审计人员的队伍不稳定。这些因素都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不高。
3 如何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现组织上的独立和精神上的独立两个方面: 组织上的独立是指在组织机构中要给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精神上的独立是使内部审计职员保持客观性。
3. 1 组织上的独立
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取得领导的支持,拥有良好的组织条件,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第一,内部审计部分应该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确保内审部分的工作范围足够广泛,增强其独立性。同时,也能使单位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分的建议及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第二,内部审计部分经理应有权出席、参加由高级治理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职责有关的会议,如有关审计、财务报告、治理控制系统等会议,通报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和实际审计工作的信息,与董事会直接交流,使审计信息能迅速地以本来面貌到达董事会,避开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第三,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确定。由谁来决定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对于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极其重要。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参与日常经营治理,但又需要了解治理职员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分和一批专业职员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第四,单位应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形式确定内审部分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获得高级治理层的批准和董事会的确认。在章程中,单位必须明确内审部分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的相关记录、职员和实物资产,赋予内部审计相关的权力,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第五,内审部分经理应当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职员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书面形式报高级治理层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内审部分在报送计划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制定的依据,并包含足够的资料,以使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据此作出批示。第六,内审部门经理应适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重点说明那些根据内审部门经理的判断,可能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审计结果 ( 包括违法、违章、差错、低效率、无效、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等) 和改进建议,以及已批准的审计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偏离的原因。管理层应决定是否对重要审计结果采取纠正措施,以及采取怎样的纠正措施。
3. 2 精神上的独立
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还要求内审职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在精神上是独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对有关审计事项的判定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职业操守。为此,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在分配工作任务和指派审计职员时,应避免实际的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在实际工作中,内审职员与被审计事项的责任人互不友好或过于亲密都会妨碍内审职员专业判定的公正性,造成偏见。因此,内审部分经理需定期向内审职员了解关于潜伏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以做到胸中有数。第二,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内审职员应定期轮换,即使开始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偏见,长期负责对某一部分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双方由陌生到熟悉,或由于过于熟悉业务导致疏忽,这都会影响审计职员的客观性。因此,定期轮换对于保持审计职员精神上的独立是必要的。第三,内部审计职员不得承担经营治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专业职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职员会被抽调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单位内审部分应明确该内审职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以后他们不应该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以免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另外,加强对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内部审计在提高单位管理效果,降低经营风险,帮助单位达成目标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渐发挥,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审的作用,单位需尽可能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希望在独立性的指引下,内部审计能对企业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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