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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缺陷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17 共4844字
  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政府审计是审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政府审计工作失去意义。下面学术堂为大家整理了一篇论文提目为“中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缺陷与建议”的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摘要:审计是一种评价和鉴证业务,对独立性有着特殊要求,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内部审计之所以不能取代外部审计就是因为其独立性受限。审计署是我国执行政府审计的部门,属于国务院的下辖单位,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是比较差的,属于行政机构管辖,这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着相当不利的影响,其效能和公信力容易遭受质疑。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应该获得更高的独立性,最好能重新设计制度,从国务院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发挥其应有的审计职能。
  
  关键词:政府审计; 独立性; 制度设计
  
  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接受委托,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以特定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并将其与给定标准进行比较,最后就证据与标准的符合程度发表意见且把结果传递给委托方。审计的最原始目标是通过提高可信度增加财务信息的价值,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 ( 公允) ,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而独立性是影响审计人员公正性、客观性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失去了独立性,审计将毫无价值,无法增强信息的公信力,外部人的疑虑也无法得到改善。所以,增强审计独立性一直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审计也不例外。
  
  我国的政府审计隶属于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更像是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为了使其更加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审计署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加强,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对国家经济运行的监督工作和反馈工作,增强政府财务数据的可信度。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介绍
  
  政府审计区别于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国家审计,是指公立的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他国营单位的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与审核。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朝着绩效审计 ( 又称“三E”审计,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 发展。在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是出于监督国家财政的需求,保证公共预算得到合法、合理、正确的使用; 二是通过审计部门的公允性增加政府信用,提高财政透明度,对财务信息做出合理保证; 三是揭露违法行为,并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充当财经智囊的角色。
  
  政府的公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由权力体制决定。根据政府审计机关在“国家机器”的位置,按其独立性从大到小排列,主要有独立型、立法型、司法型和行政型四种政府审计管理体制,这四种体制各有优缺点。
  
  1. 1独立型政府审计
  
  独立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与任何部门都没有隶属关系,它的独立性是四种体制中最高的。在独立性政府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权”,能够独立地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责。证据取得过程和分析过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干涉,得出的审计结果也最公允,监督和制衡力度最高。但是在这种体制下,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成本太高,证据取得过程烦琐,运行费用很高,对国家治理环境也有较高要求。这一体制的典型例子有日本和德国。
  
  1. 2立法型政府审计
  
  该体制下,政府审计部门归国家立法机关 ( 如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等) 节制,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其运行,因此它受法律保护,拥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审计机关可以独立地开展执业活动并将审计结果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从而保证对行政部门及其他公立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放眼世界,立法型政府审计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要求国家有健全、独立的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典型代表如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
  
  1. 3司法型政府审计
  
  司法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由国家司法机关( 如法院、检察院、警察部门等) 管辖,从而具有司法权,能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真正的“实权部门”,独立性较强,目前被南美和非洲一些拉丁语系国家广泛采用。司法型政府审计像是“侦探”,对财务上的“查错揭弊”很在行,但司法型政府审计不太适合绩效审计,无法满足效率至上的现代经济社会需要,逐渐被更优秀的立法型政府审计取代。
  
  1. 4行政型政府审计
  
  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态度而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独立性在这四种体系中最弱,与其说是政府审计,不如说是政府的内部审计,体现了“大政府”.在政府指挥一切的情况下,适用该体系,典型代表是中国。
  
  2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缺陷
  
  我国的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各省设立有审计厅,这是典型的行政型政府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体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开始显现。
  
  2. 1领导体制不独立
  
  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就是所谓的“双重领导制”.该体制在我国政府审计建立之初,有其有利之处,即推行阻力小。但是,随着经济和治理结构的迅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财权都越来越大,它们不希望受到监督和制约,且试图通过干预审计机构来做到这一点。这样,政府近乎是自己监督自己,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缺失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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