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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正字法改革之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5-15 共9382字
论文摘要

  一、引 言

  定位为新时期我国文化教育领域内一项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通用规范汉字表》( 以下简称《字表》) ,其启动和研制走过了一段艰苦漫长的道路。自 2009 年 8 月通过行政公示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字表》的部分内容( 特别是对 44 个字体结构的微调) 引起媒体和公众的热议。然而,对社会接受程度的担忧使得《字表》直到 2013 年 6 月才得以正式公布和推广。
  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字改革成功实施的案例非常多,德语正字法改革便是典型之一。德语表音的拉丁字母与汉语表意的方块汉字从语言类属上看,属于两套截然不同的文字符号,但二者不久前所进行的规范化努力却有许多相似之处。德语正字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与《字表》的研制一致,都是要取消那些特殊书写惯例,使书面语使用更加规范和统一; 两种书面语改革都属于微调,都是由官方语言规划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对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包括最大限度的本体研究和对成型方案的广泛咨询。最重要的是,两种方案在出台前都饱受激烈持久的争议。基于此,我们认为,德语新正字法的最终推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审视我国刚刚颁布的《字表》。广而言之,本文尝试以德语的正字法改革为参照,从反思和比较的视角来探讨我国文字改革的可行之路。
  本文的分析不纠缠于德语正字法改革的语言学细节,也不对我国《字表》公布的利弊得失进行评估或谏言,着重探讨影响语言规划施行的社会政治方面的宏观和深层因素。

  二、历史上的德语书面语规范化

  一般认为,德语中百分之八九十的词汇拼写是符合语音规则的,因此其拼写法较之英语规律性更强、更严谨。1992 年的一个对比研究表明,英国的德语学习者拼写德语时错误的可能性甚至低于自己的母语。尽管如此,德国人一直认为书面语可以更加完善。这一方面是因为德语规范化的历史实际就是规范书面语的历史,而不是像英语那样书面语的规范是与口语规范紧密相连的;另一方面,这可能也反映了日耳曼民族的思维与处事方式: 他们一向是以追求完美、一丝不苟及照章办事而着称于世的。
  德语的规范化和显性培育( cultivation) 规划可谓历史悠久,其文字改革的历史可以上溯到 16 世纪以来哥德尖角体( Fraktur) 的形成,此后一直到20 世纪,尖角体及其手写体( 称 Kurrent) 两种字体被合 称 为 德 语 文 字,以 区 别 于 此 前 的 圆 体( Antiqua) 及其被称作拉丁文字的印刷体。多种字体并用的结果是,一方面,尖角体被视作德国特色而带上了民族象征性; 另一方面,两套字体虽然在文体方面各有分工,但二者的存废之争贯穿了近现代文化史,“取消尖角体”的提议因语言意识形态作用而未果,一直到二战期间出于领土扩张目的而遭希特勒明令取消。
  名词首字母大写及双“- s”变体“ ”是德语正词法的两大经典问题。1596 年,语言学家魏歇勒( Wecherer) 建议,名词的首字母大写有利于辨识名词,便于阅读,由此引发了关于字母大小写的一系列正字法问题的争论。
  德语中的大写字母不仅标识句首、专有名词以及敬语,而且还有标志语法形式和指示词性的作用。这尽管可以看作是所有拼写规则里最简便易行的一个,但名词首字母大写对母语使用者和学习者都是个头疼的问题。曾有人着文说明,大约有 3/4 的学生因拼写错误而不能升级,而其中 30% 是大写字母的错误。所以上世纪 70 年代初曾有过关于取消和保留大写字母两种对立观点的激烈交锋。
  国际工作委员会上世纪80 年代及 90 年代初从规则统一和明确化等方面着眼,再次倡议取消名词大写,与英文一致。另外,18 世纪一个叫黑斯 ( Heyse) 的学者最初提出以“ ”( 现代印刷体对双“-s”在传统哥特体写法的处理) 代替双“-s”的想法。这两个简单的提议虽然规则并不复杂,但由于对书面语产生影响的范围和频率甚广,而成为德语文字改革历史上的两大主要内容。
  近现代历史上的德语书面语改革始自 1901 年的德国第二次正字法会议。该会议通过了第一次正字法大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并采用了被誉为日耳曼语言学之父格里木 ( Jacob Grimm) 的建议,决定使用西欧各国普遍采用的拉丁字母进行拼写。
  会议公布的具有官方地位的拼写规则一直实施到1998 年,近一个世纪之久。这也是 1996 年改革前的最后一个官方拼写标准。德语正字法的统一为语文教育提供了一个标准,但随之而来的繁琐的拼写规则一直饱受非议。期间,1944 年纳粹当局试图进行的拼写法改革因战争形势急转直下而被迫放弃,1955 年德语教育部长会议再次重申杜登的出版物为德语拼写和标点符号的官方指导和仲裁者。
  1991 年所谓的“统一杜登”( Unity Duden) 的出版要求结束了自二战以来的东西两个杜登的局面,同时也使东西德各自制订标准的做法成为历史。

  三、新正字法( 1996 -2006) 概况及主要内容

  1996 年 7 月 1 日,来自讲德语的 3 个主要国家( 德国、奥地利和瑞士) 及拥有讲德语少数民族的 7 个欧洲国家的代表,在维也纳签署了一份“维也纳宣言”的意向书,提议对德国正字法进行原则性修改,将纷繁复杂的规则和更多的例外情况进行简化,并决定成立一个永久性的跨国委员会,对正字法在德语国家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两年之后,这些德语国家在学校和政府办公部门开始实施新的正字法,建议的使用对象为教育系统及国家机关人员,同时向印刷商、出版商和编辑推荐,并鼓励公众采用。从实施之日( 即 1998 年 8 月 1 日) 起,旧的拼写法将被认为“过时”,但不会被判为“不正确”。这期间,新正字法曾受到多方的反对和挑战,争议不断。鉴于正字法的很多内容遭到不同程度的拒绝,德语正字法理事会于 2004 年底受多方委托,对此次改革进行了评估和修订。2006 年 2月 2 日,最终定案的拼写法获得官方颁布,自 2006年 8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报纸和杂志将“被鼓励”
  使用新拼法。至此,新的正字法终于正式出炉。此次正字法改革强调尽量降低对普通公众语言生活的影响,新规则主要涉及发音与字母之间的协调( 包括外语借代词) ,以及书面语编辑的连字符,标点符号和停顿及移行时连字符的使用等,地名和姓氏拼法没有涉及。冯志伟认为,德语历次正词法改革,语音规律一直被视为最基本的 原则。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语音与字母、词与词的分写与合写、连字符的使用、首字母的大小写( 除了名词的大写,也包括形容词的大写问题) 、标点符号和行末单词的分写法。其中双“-s”与“ ”的使用包含在“语音和字母”中。改革将涉及 90% 以上的含有双“- s”及“ ”的词汇,这样在阅读时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文本是采用了新规则还是老规则。新规则虽然简化为长元音或双元音时用“ ”,短元音用双“- s”,但实际使用中涉及的问题很复杂。总体来看,此次改革仍属于微调,但它对德语的影响却是深广的。改革的目标不只是确定每个单词的写法,更重要的是确定一套书写规则,使单词的拼写更简约、更有规律可循。与杜登统一写法的功绩相比,这次的改革在简化和系统化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四、正字法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

  ( 一) 正反双方争论的焦点

  德国正字法改革堪称上世纪末国际语言规划领域中的一次引人注目的本体规划之举。自 1996年公布以来,引起众多的争议与挑战。大部分反对意见属于老生常谈,有些是旧瓶装新酒,有的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正反双方林林总总的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七个层面,如表一所示。

  德语新正字法争议焦点之对比表
 
  ( 二) 争议与挑战

  新正字法的整个争议过程,可以明显地分为公布之初特别是 1996—1998 年间的冲突期和本世纪以来的缓和期。在冲突期发生了三次引人注目的抗议事件,即: 法理之争、公民抗议和石—荷州( Schleswig-Holstein) 的全民公决。法理之争包括个体公民曾两次就文字改革的法理是否违宪向政府发起挑战。德国法律允许任何个体公民在根本权力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诉诸宪法法庭。1996 年和 1998 年的两次诉讼争议的核心基本相同,即正字法没有经过民主立法程序应判违宪。而为了证明新正字法制订和实施是否违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正字法改革的内容对言语社区公民的影响是否构成了对宪法中所明文保护的公民基本个人( personality) 自由表达权,以及语言自主权( linguistics integrity) 的根本性侵害。与此同时,各州的地区中高级行政法庭也纷纷受理来自学龄父母挑战改革的公诉。至 1998 年春天,有 30 多桩获得受理,其中有 12 桩被法官认定父母的宪法权利确实受到侵犯。这导致新的正字法前后在多个州被停止或回到旧正字法。
  针对此次正字法,最大的公民抗议事件是与一位叫作 Friedrich Denk 的学者名字相连的。Denk在 1996 年 5 月声称,和同事对新正字法及采用正字法的两部权威词典进行了认真刻苦的学习之后,对新正字法提出 20 条反对意见。他将意见书发给50 名作家和学者,并制成自称作“关于新拼写法的法兰克福宣言”的宣传页大量散发,呼吁终止改革的推行。同时,《法兰克福汇报》刊发了由 450 人签字的宣言的简版,签字者不乏知名作家、文化名人及出版商、学者、记者和历史学家等,包括获诺奖的文学家。如此众多的重量级精英集体发声,造成广泛的影响。
  石—荷州的全民公决是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搜集到一定比列的支持者( 具体数字各州有差别) ,可以要求对某一争议事件作全民公决。其中石―荷州获得支持者的签名远超过了 5% 的最低要求。此次公决在 60% 的投票率下,54% 的选民赞成回到老正字法。根据宪法,石—荷州教育和政府部门都按公意依法回到老正字法。
  到了缓和期,前期高昂与激烈的抗争未再上演,但应用领域仍有不同程度的抵制或不合作。这种状况延续至今。首先,平面媒体及出版机构接受程度不一。德国最主要的日报《法兰克福汇报》突然出人意料地在 2000 年 8 月 1 日这一天恢复了老正字法,位于慕尼黑的《南部德国报》很快也宣布加入不合作行列。2004 年 8 月,德国两家主要出版机构 Springer-Verlag 和 Der Spiegel 宣布回到老正字法。紧接着最有影响力的几家出版社都宣布要仿效,恢复使用旧的正字法。有的报社如《时代》( Die Zeit) 还发表了自用正字法体系。即使作为新正字法规范工具书的 2006 年版《杜登》和《瓦利希》字典,内容也并非与新规则完全契合。
  真正令人担忧的是在声誉规划领域,几乎所有的着名作家拒绝遵行新正字法,批评者( 如 Holst) 说政治家一意孤行不愿改弦易辙,是因为害怕丢面子。
  其次,政府官员中对改革表示反对或不理解的也大有人在。2004 年下萨克森州( Niedersachsen) 州长公开表示反对新正字法,接着很多政界要员异口同声地表达了对正字法改革的不理解,致使一时间舆论完全倒向反对正字法改革一方。此外,其他德语国家基本各行其是。改革在计划阶段主要有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三国学者参与,实施阶段却未能做到完全的协调一致。瑞士仍然我行我素而无作为,在奥地利,大部分人反对新正字法,抗议及挑战事件亦时有发生,但未像德国这样造成国际影响。
  即使在教育这个改革计划发生效力的主要领域,新正字法的推行也并非一帆风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学生拼写错误增加。日耳曼语言文学专家乌维·格伦德( Uwe Grund) 提出了一个比较有实际意义的论据———自从实行新正字法规则以来,德国中小学生的拼写错误明显增多,在高级中学毕业考试的作文题目中拼写错误率上升了20% 。
  主要问题是双“- s”和“ ”的选择规则难以掌握,另外大小写也是一个难点。其实更为重要的是民间无声的抵抗。自 2006年正式实施以来,德国书面语的使用仍然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状态,即作为官方社会规划行为,改革虽然在政府部门和教育领域进入实施阶段,但诸多的社会舆论调查显示,普通公民大多数则漠不关心,还是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喜好书写,或者因心理无法接受而故意避免使用新规则。精英阶层至今指责之声仍时有所闻。持中立观点的人一般也认为,正字法改革其实是把本来丰富多彩的语言搞得复杂令人无所适从,改革是无中生有,人为地破坏了语言文字“快乐的无政府状态”。荷兰语言社会学家Jan Blommaert 将这种见于很多语言规划实践中的常见 结 果 称 作“非 满 意 结 局”( Non-SatisfactoryCloser) ,即一边是政府的强制推行,一边是社会公众的消极抵抗。Bokhorst-Heng & Wee 则将这种现象称作“民间不合作”( Non-Compliance) 。
  尽管如此,所有的反对声音似乎并没有阻止正字法改革工作继续进行。2002 年 4 月,德国阿伦施巴赫研究中心( Allensbach Institute) 发表的历年关于正字法改革的民意调查显示,新规则的接受程度开始增加。到 2005 年 7 月,该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已经使用新正字法或打算使用的人已经接近一半,达到 47%。2006 年 8 月 1 日,德国中小学校开始教授新的正字法规则后,各邦宣布学生写作中不遵守新的拼写法便会因“错误”而被扣分。此外积极的反应还包括父母们踊跃为孩子们购买新教材,书店也对宣传新拼写法不遗余力。

  五、中德正字法改革之比较

  中德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和语言环境背景下,先后对文字体系进行规划,在调整过程中都遇到了不少阻力。改革仍处于进行中,评估改革效绩为时尚早,但二者在改革的目的、过程以及规模和力度上,都有许多可比之处,下面选取三个维度作简单比较。

  ( 一) 规划维度

  两种语言在规划和实施方面有很多共同点。不管是德语正字法还是汉语的《字表》,在技术上都进行了长期细致的充分准备,都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德语正字法在 1996 年启动前就已进行了 8 年的研究和筹备,这一点与汉语的《字表》很相似。研制“汉字全表”的设想周有光先生早在上世纪 50年代就曾提出,此后曾两次上马,而正式的大规模研究是 2001 年立项以后的 8 年时间里。《字表》研制者先后召开学术会、审议会、征求意见会等大型会议 80 余次,参与讨论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3000 多人次,前后修改 90 余稿,可谓深思熟虑。
  就改革的重要性及目标而言,中德在近现代一个世纪以来都多次尝试对文字体系进行改革,不同的是中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真正实现了主要的改革目标。此次德语和汉语都倾向通过自上而下的显性政策进行一次综合整理,希冀一举解决主要的历史遗留问题。两者的主要目的都是统一与规范日常文字运用的分歧,解决书面语生活中的不规则现象。德语的现况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汉语《字表》一大重要目的是解决现有规范( 不同时期公布的字表) 和字典中的不一致之处。
  在推行力度方面,两种规范的制定者都强调规范的非强制性。德语正字法明确指出其效力局限在政府和教育部门,对公众使用者只是一个建议指导性规则; 《字表》的发布也秉承近年来规范标准的一贯精神,突出其软性与弹性。所不同的是,德语正字法预留了更长的讨论和过渡期,而《字表》在公示时限定了一个 20 天的讨论和反馈期,若考虑到字表艰苦漫长的研制经过及其作为国家文化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如此短的讨论期限恐怕只具有象征意义。实际上,一个足够充裕的反馈或试用期对于赢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可以产生重大意义。
  在组织方面,德国及其他德语国家都没有一个常设的语言管理机构,这一点与《字表》的制定形成对比。但此次德语改革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设立了一个“正字法跨国委员会”( Interstate Commis-sion on Orthography) 进行协调。同样作为跨境文字的汉字规范化,一直未能形成一个正式的跨国或地区的官方协调渠道,有关汉字规范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主要在民间或半官方的学术领域展开,多限于两岸四地,与日、韩、新加坡等的合作则有待发展。
  另外,独立可靠的社会语言学实证性数据,一直被看作语言政策制订的重要依据。语言规划专家一般在理论上强调规划项目在筹备和实施阶段操作上应重视经济因素及社会语言学数据的搜集。Kamwendo & Mooko 认为最为理想的是,政策的制订能建立在参考正确及时的研究数据基础上。我们注意到,中德正字法改革在实证研究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方面皆未作充分考虑。二者虽然对社会反应都有所预期,但都缺乏可靠翔实的社会语言学调查作支撑( 如德语名词首字母大写是否真正有利于提高阅读效率) 。

  ( 二) 文字学维度

  在改革对书面语生活带来的影响方面,中德似有较大的不同。德语的正字法改革结果虽然不至造成对书面语的明显改变,但新老拼写法带来的视觉差异,在书面文献中还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比,《字表》对汉语书面语的改变可能更加微乎其微。重新释放的 45 个异体字,对普通的语言文字生活基本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即使是原争议最大的 44 个字形结构微调字及拟恢复的 6 个繁体字在视觉上也并不产生太大冲击。而这些,考虑到公示期间公众的反应,《字表》正式公布时并未施行。
  两者研制的难度都涉及相当复杂的语言文字学问题,差异只在于共时和历时之别。汉字是当今世界上少数几个历时数千年使用至今的文字系统之一,其所纪录的文献浩如烟海,《字表》的研制难度主要体现在文字训诂学方面。对《字表》的遵循,公众在使用层面一般不需要有语言学知识的参与,顶多会牵扯到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常识。而德语正字法的正确使用则要求对规则的熟悉,书写时常常牵扯到有意识的语言学加工,2006 年的最后修订版的细则达 1106 条之多。

  ( 三) 社会/文化 - 经济 - 政治维度

  就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维度而言,两种文字体系所在的人文环境差异很大。从社会文化来看,德国在欧洲是一个统一比较晚的国家,而文字改革历来是被作为民族国家认同构建的一个手段。
  此次改革前德语的两大主要使用社区已经实现统一,德语作为跨境语言只涉及与境外政体的协调。
  经济方面,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总量居欧洲首位,全球第 4 位。由于先进的科技与生产力,以及高度发达的文化生活水平,社会文化生活在消费社会率先跨入后现代。政治方面,联邦制政体下,国家高度中央化的协调能力比较弱,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表达自由和对信息资源的平等占有。以司法系统为例,德国拥有一个分立的联邦司法系统,各州另设有州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采取集中制。公民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或废止政府的行政行为,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确保与欧盟条约适用的一致性。在法制健全、法律文化悠久的政体下,语言文字方面的争议往往首先被诉诸法律。
  就社会政治发展程度来说,德语书面语改革所涉及的国家都是发达的经济体,其社会环境具有明显的后现代特征,社会对国际机器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侵入非常警觉,多元文化和非中心等后现代思潮已经成为国民共识。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与德国面临的挑战存在着显着的不同。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经济经过 30 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加之全球一体化,尤其是网络对信息扁平化和表达自由化方面的促进,在社会心理特质和公民权利意识等诸多方面,后现代社会特征越来越明显,这主要体现在对标准统一等工具理性概念的怀疑和挑战。
  因此,有关语言规划方面的举措,在未来的中国有遭受更大民间阻力的可能,特别是将会涉及更多法律层面的问题,这一点从近年来的一系列语言事件中已见端倪。但德国文字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正字法改革的历程虽不会一帆风顺,最终步入预期的轨道是非常有希望的。

  六、结论及思考

  德国正字法的经验中至少有两点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一是正字法改革所引发的争论并非是一场关于语言或文字学之争,而是参与的不同方为了一定的目的,围绕着语言的价值和作用而持有的不同理念的碰撞。Blommaert 的“语言意识形态之争”( Language Ideology Debate) ,为学者们考察众多的富有争议的语言规划现象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参考,一时广为应用( 如 Milani & John-son) ,对此次正字法研究最为勤力的国际学者Johnson 认为,此次争论的本质就是一次聚焦于话语权的语言意识形态之争。
  二是实施的阻力并非来自公众对正字法本身技术方面的不满,而是后现代语境下对于启动这项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怀疑和挑战。对此,我们赞同 Johnson 对德国后现代思想家哈贝马斯理论的解读,认为此次改革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广泛阻力,具有哈氏所论的法理危机( Legitimation Crisis) 和理性不足( Ration-ality Deficit) 的典型特征。中国是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进军的发展中国家,后现代思潮尚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它同时也是一个全球现象,随着经济领域的突飞猛进和民众生活的迅速提高,特别是全球化浪潮和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技术革命的加速作用,我国语言规划中的许多现象日益明显地融进了“多元”与“宽容”等后现代思想的核心价值。中德两种语言的正字法改革,从社会政治层面或规范本身来看,也许并无明显直接的可比性,但从认识论高度探究二者所遇社会阻力背后复杂的深层原因,无疑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值得探索的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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