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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丰富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12 共3904字
论文摘要

  1、孔子正名思想的提出与荀子的理论贡献

  在东周的春秋时期,社会政治形势由“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在这礼乐崩坏的春秋时代,孔子提出了儒家的正名思想。

  何为正名?在《论语·子路篇》的记载中有这样一段对话: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在子路与孔子的对话中孔子十分重视名实相符的情况。孔子认为在名实不相符的情况下,言论不能顺理成章,言论不能顺理成章,做事就很难成功。事情做不成功,礼乐就不能兴盛,礼乐无法兴盛,就会导致刑罚不恰当,刑罚不恰当,百姓就会不知所措。其着重点是在于要求执政者循名责实,对于语言要规范化使用,防止出现言不达意,概念混淆的状况。在《礼记·王制》中更著述道“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同时孔子认为“君子”所说的话要说的明白、所做的事与其个人地位相符合。即如《礼记·中庸》“: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所描述的那样。可见孔子的正名思想是政治伦理化的思想,在于规范当时贵族的行为准则,是对“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恒之子孙微矣。”

  这种社会秩序混乱状况的谴责以及应对这种社会情况的解决办法。

  在孔子的思想中用一句话来总结正名思想的目的就是克己复礼。克己复礼就是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恢复礼在社会中的地位。何为礼?礼即周礼,在孔子的认识中,礼不仅是一种祭祀仪式或社会秩序,更是一种社会制度。“复礼”就是恢复“周礼”的社会制度。孔子意识到光有一时的社会秩序是不能保证天下“仁”政的,只有“礼”制的这种社会制度才能实现“仁”政,明确了“周礼”的政治制度自然就会有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孔子提出儒家的正名思想有其必然性。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君者而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

  荀子的正名思想是对孔子正名思想继承与创新,即接受了孔子正名思想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又抛弃了孔子以“旧名”正“新实”的主张。阐述了“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中三个制名的理论基础,构筑了一整套正名逻辑理论思想,极大的扩充了儒家的正名逻辑思想,将儒家的正名思想在逻辑学术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荀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发展

  “荀子生当‘辩者’正盛时代,故其所讲正名,逻辑的兴趣亦甚大。”

  荀子在《荀子·正名》中提出了其正名思想的三个基础理论,即“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中的“所为有名”、“所缘以同异”和“制名之枢要”。这三个方面构成了荀子正名逻辑思想的框架,使得儒家正名思想从政治伦理范畴发展到了逻辑学范畴,发展了孔子正名思想中所蕴涵的逻辑意义。

  2.1何为“所为有名”

  荀子对名所下的定义是“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荀子·正名》)即名是对一类事物综合得出的共性的称谓。所以在这里“名“包含有概念的性质,而且荀子对“名”的使用在很多地方也是以概念的性质来使用。不过荀子是持“名足以指实”的态度,因为制名的目标是“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所以在“明贵贱,别同异”的情况下荀子并不是没有意识到“名”在概念和语词上的区别而是拒绝将“名”与语词上的“名”区分开,以至于荀子只是在语词意义上研究,造成“名”的逻辑上有不完美性。

  不过荀子已经明确了在“名”达到“名定而实辩”和“名闻而实喻”的效果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人能够相互交流的。所以为了能够思想清晰的交流就要“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子的思想不仅体现出“名”对儒家的道德判断的作用,还体现出“名”对辨别不同事物的重大作用。

  2.2何为“所缘与同异”

  荀子是以朴素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去解释“名”同异的认知过程,在孔子正名思想的逻辑上,发展和充实了概念形成的理论。荀子认为“缘天官”是“名”同异的原因。荀子是以“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凝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铍、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五官薄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荀子·正名》)为“缘天官”的依据的。

  “凡以可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正名》)就是说明人都具有可知的能力,都可以认知事物的内容。“知“就是客观事物在主观中的反映和认知,并且荀子还提出人的知还具有“合生而有知,知而有异。”的特性。这种特性就是依据“天官”的作用,天官就是人的感官感受。

  例如“以目异”、“以耳异”、“以口异”、“以鼻异”、“以形体异”和“以心异”。同时由于人们对相同的事物一般具有相同的认知,使得人们可以约定俗成的方式来扫清交流中的障碍,为人们制名提供了客观条件。

  2.3何为“制名之枢要”

  后王成名之法即“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荀子·正名》“)有循于旧名”,就是“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荀子·正名》)等。但同时有许多事物的名是过去所没有的,或有了新的变化,旧的名已经不适应于人们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万物之散名”需要后王新作。因此就需要“制名之枢要”来提供指导,“制名之枢要”就是制名的方法和要求。荀子以此提出了五个制名的重要原则。

  2.3.1“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

  在荀子在《荀子·正名》中提出“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概念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在这里“名”就是概念。根据客观事物的概念的同异,使同类同实者用同名,异类异实者用异名。并且只有根据这一原则来制名,才不会名实不符,达到辩同异、明是非的状态。原则上就是要抓住同类事物相同的本质的特点,使感性认识通过理性认识的“征知”使得其与其他类事物相区别。在逻辑上就是要保证“名”指称对象的确定性,相当于逻辑中的“同一律”。

  2.3.2“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的制名原则

  “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的意思就是用一个单独的字就足以指称所指之实,就以一个字成“名”。如果一个字不能明白地指称所指之实,则就用两个或多个字来成“名”。“单”和“兼”的区别只是所表达的数量之别不同。所以要强调的是单名并不就是指一般单独的概念,而兼名也一样不一定就是普遍或集合的概念。从语言形式上分,单名是单音节的词,如“马”。兼名是复音词(双音词、多音词或词组),如“白马”、“好白马”“我家东邻的好白马”等,都可以根据表达、交流思想的需要来应用。

  2.3.3“遍举用‘共名’,偏举用‘别名’”的制名原则

  在“故万物虽众,有时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正名》)中荀子将“名“分为“共名”、“大共名”“、别名”和“大别名”。并且荀子还提出了“遍举”和“偏举”这样两种办法来划分这些名之间概念上的差异。“遍举”就是对同属于一类事物的所有个体进行举例。“共名”就是对一类事物“遍举”的名。“偏举”就是同属于一类事物的一部分进行举例。“别名”就是对一类事物“偏举”的名。荀子正名理论中的“共名”和“别名”相当于现代逻辑中的属名和种名的概念。

  根据“遍举”的“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手段,使概念达到最高类概念“物”。“物”没有上位概念,即概念的极限。所以依据“物”是外延最大的普遍概念,则“物”就是“大共名”。根据“偏举”的“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手段,使概念表示个体的单独概念,因为它没有下位概念,即概念的限制极限。所以依据单独概念是外延最小的概念,则单独概念就是“小别名”。

  2.3.4“约定俗成,径易不拂”的制名原则

  荀子在“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中提出了“宜名”、“实名”和“善名”三种名。不过这三种名不是直接表达概念的意思而是指表达概念的语词。

  在“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中可以看出荀子对制名的看法,即“名无固实”,要以约定俗成为最优的选项,达到了约定俗成就符合了名实相符的要求,就是“宜名”和“实名”。同时在“名有固善,径易不拂,谓之善名”中荀子提出了“径易不拂”。即使一个名具有“实名”和“宜名”的特点,还需要名的概念通俗易懂,不容易引起矛盾才能称为“善名”。

  2.3.5“稽实定数”的制名原则

  荀子在“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异所者,虽可合,谓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正名》)中提出了稽实定数的制名原则。稽实定数就是要考察事物量的多少来制定事物数量的名,在语词上分清了事物的多少,在逻辑上有助于对量词的理解。

  为了能在这些复杂的不同的情况下正确的制名,荀子提出了关于事物性质和属性的“状”、关于空间的“所”和关于时间的“化”三方面来确定“名”的数。“同状而异所者”是指虽然是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属于不同的事物,所以不能混淆。“有异状而同所者”虽然指同一事物,但是是指处于不同状态的同一事物。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66.
  [2]周云之.论荀子的正名逻辑及其在中国逻辑史上的贡献和地位[J].锦州师院学报,1988(1).
  [3]孙中原.儒家智者的逻辑———析荀子正名论[J].孔子研究,2004(3).
  [4]王丽娟.荀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扬弃[J].孔子研究,1988(00).本文在河北大学哲学系张小燕教授的指导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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