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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胡美凤
发布于:2018-12-13 共2058字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 催生出很多新兴产业, 其中电子商务就是引起贸易模式转变的新兴产业, 经过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商业活动的重要载体。相对电子商务背靠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言我国在网络商业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空白区域和疏漏之处, 虽然加快了传统商业交易的效率, 但也对民商法形成冲击, 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入手, 分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 探讨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应用中的创新, 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民商法的发展提供借鉴思考。

  关键词:民商法; 电子商务; 创新应用;

电子商务

  随着全球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 企业商业活动范围越来越大, 跨地区、跨国际的交易日益增多, 这些交易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的, 双方并未在现实中接触, 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的经营方式都属于电子商务, 这种贸易往来方式对传统商务模式形成冲击, 传统民商法也无法对新兴贸易方式进行妥善管理, 因而电子商务中出现了很多传统贸易模式中不曾见过的纠纷、漏洞和风险, 民商法想要对新兴贸易方式进行约束必须进行针对交易主体、交易环节、交易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业务扩展和改革。

  一、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是依托于互谅网进行商业活动的贸易方式, 是传统商业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产物, 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参与角度被划分为ABC、B2B、C2C、B2M、M2C、B2A、C2A、O2O等。电子商务的构成四要素为电子商城、产品、物流、消费者, 即通过电子商城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 通过物流企业为消费活动提供服务, 从而吸引消费者再次通过电子商城进行交易;与传统商务活动不同之处在于电子商务需要物流作为加持, 且交易过程中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而是买家预付款给电商平台或第三方, 货物到手后确定无误进行预付款的交易, 这样的交易方式为我国商业和经济发展加快了效率, 也增加了资金风险。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相应的约束与管理必须到位,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建设, 首先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部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 对网络电子签名进行约束和承认, 为电子签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了界定, 为买方权益做出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最后, 对电商平台和第三方进行严格审查, 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进行共同约束, 截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管理已经确定基本框架, 并对最易出现问题的部分进行了约束和管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 仍存在部分问题是现行民商法无法约束、保护的, 因此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风险, 需要我国民商法律进一步发展进行界定和规范。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应用中的创新

  (一) 商家准入创新

  在发展初期, 我国电子商务的准入条件和审查都相对模糊, 对进入电商平台经营的商家准入门槛低, 各项资格的审查程度低, 这使得本身就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总的经营主体更难以得到约束, 其经营的合理和守约程度都难以确认, 使得出现纠纷时民商法判定难度大, 买方风险大。随着民商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更多研究和约束, 对电商平台和商家进行资质方面的约束, 要求商家提供电子凭证、证书、经营许可证件或个人证件向电商平台自证身份, 一方面可以确认经营主体的真实性, 为买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交易保障, 另一方面为纠纷发生时的民商法执法处理提供凭证, 降低执法难度, 加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执法处理的效率。

  (二) 交易合同问题创新

  传统商业活动中交易合同、票据、凭证都是书面的, 双方保管程度和法律效力较高, 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票据、凭证等都是电子形式, 一旦被不法分子篡改或损毁, 都会出现失效;且传统交易过程中, 签字方面都是由当事人直接签署, 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但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数字签字尚未得到普及, 电子签名又较容易被模仿和盗取, 不仅对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还对纠纷的执法处理造成较大困难。为解决此类问题, 我国首先对从事电商平台经营的主体提出网站安全级别要求, 从平台的角度为电子商务交易合法、规范提供辅助;然后我国加快了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字签字方面的建设, 从民商法角度确保交易的信息安全、隐私性和公平性, 从交易环境方面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的交易途径。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计算机和网络通信领域发展的产物, 为传统贸易领域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 刺激国内经济消费环节, 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传统民商法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贸易的需求, 暴露出诸多空白地带和疏漏之处, 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限制因素。为了充分发挥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作用, 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 必须在遵循实事求是、法治的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修正, 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创新应用。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 2018 (04) :139-140.
  [2]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 2017 (26) :93-94.
  [3]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 2017 (09) :154.

原文出处:胡美凤.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博览,2018(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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