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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1 共5412字

  第 4 章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

  4.1 相关国际组织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

  4.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属于国际法院管辖,这个体制下的解纷过程既复杂又冗长。近年来,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体制内几乎没有执行方式,所以人们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纷效率低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尝试制定新的解纷方式,以提高解决独特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方法之一就是统一知识产权条约。方法之二是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和调解中心。该中心为私人间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解纷服务;该中心为私人间的国际专利纠纷提供仲裁、调解、快速仲裁以及调解和仲裁混合的解纷方式,在解决国际专利纠纷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着名的解纷专家组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调解规则、世界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和世界知识产权快速仲裁规则于 1994 年 10 月生效。这些规则专门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而制定的,包含着敏感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如何保密的非常详尽的程序,并且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里、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程序中使用。只要纠纷当事人签订了解纷协议,甚至只是协议里的几条仲裁条款,无论国籍,任何个人和适格主体都可以将专利纠纷提交世界知识产权中心的任何一种程序解决。该中心有着数量庞大的来自全球的中立的解纷者名单,由高度专业化的仲裁员和调解员组成,具备知识产权领域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技术知识。该中心还有根据纠纷标的额计算的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薪水表。该中心的仲裁和调解程序一直以来既处理诸如专利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也处理诸如专利侵权的非合同纠纷。尽管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成立不久,但是该中心受理的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案件与日俱增:截止 2010 年 6 月,该中心已经受理 220 件这样的案件,大多数是近5 年发生的案件,其中最多的是专利有关的案件(44%),尽管也有许多电信、商标和娱乐产业的案件。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的调解是有中立第三者主持的。调解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签字前的任何时候终止调解程序。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诉诸该中心的仲裁程序,即调解和仲裁的组合。在此种程序中,如果调解未能够在预定时间内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径直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的仲裁由一位仲裁员或者三位中立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主持。除非当事人选择了其他的程序,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解纷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一位中立者作为仲裁员,中心将选定第三位仲裁员。仲裁不同于调解,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在纠纷解决之前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终止程序。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快速仲裁程序使得裁决可以迅速作出,因此减少了解纷成本。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受理所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负责实施内容最丰富的一份双边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掌管的其他条约,比如专利合作条约,尝试统一国际专利规则。然而,现在最具有保护力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似乎要数关贸总协定里的协议。现在关贸总协定是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最全面的多边条约。然而,关贸总协定是否能够对国际专利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及能否克服所有之前存在的专利解纷方式的不足都是不确定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执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没有有效的方式。国际市场已经表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没有一个有效的保护专利权的方式。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这种需求,亟待制定一项基于贸易的并且足够灵活的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同诸如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一道努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并且提倡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承认急需改变私人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纷方式,这也是在日内瓦设立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的导火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仲裁和调解,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日内瓦,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日内瓦提供了齐备的并且与日俱增的解纷设施。尽管国际仲裁中心竞争激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似乎日益获得企业的认可,占据了市场份额的霸主地位。数年后很可能将有越来越多的一般的和高度专业化的专利权纠纷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4.1.2 关贸总协定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很可能成为 21 世纪解决国际专利纠纷的重要手段,因为许多诸如关贸总协定的解纷条款那样的国际贸易协议已经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及功能进行了规定。在关贸总协定背景下,专利国际纠纷是由总理事会指定的并且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中立的专家小组裁决的。关贸总协定本身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能只有依靠国内法院和机构适用和执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关贸总协定没有解释关贸总协定及解决基于关贸总协定出现的纠纷的法院制度。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裁决解决。一旦专家小组作出裁决,专家将建议有关成员遵守协议的条款。除外,专家小组可能提出执行这些裁决的有效方式。专家小组可能不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即增加或者减少有关协议里的权利义务的条款的裁决。

  关贸总协定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解纷小组制度,即由国际法学家和专家组成的解纷小组。这样的小组在专利解纷中被证明是颇有成效的,因为熟悉纠纷中的专业技术可以与国际法学家一起参加解纷小组,使得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法律裁决相得益彰。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在促进国际贸易公平竞争方面提供了强大的力量,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因为版权、商标和专利侵权往往是跨国界的。在关贸总协定的解纷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关贸总协定委员会对此诉讼进行审查,然后专家小组调查此纠纷并汇报自己的处理建议。尽管这个过程加快了国际专利纠纷的解决,但是成员国还一直呼吁制定一个更快捷更优化的解纷方式。

  4.1.3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存在的问题

  当个人在国外有纠纷要处理,往往必须诉诸外国法律制度获得赔偿。这样的程序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包括法律选择的问题、衡平法救济以及赔偿数额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背景下,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依据已有的可能解决其中许多问题的解纷条约。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多边条约的掌管者,人们日益担忧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会怎么通力合作,而不至于如一位评论员所说的在泥潭里瞎折腾。随着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的设立,其实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努力扩大自身在国际知识产权解纷方面的影响力的表现,人们的这份担忧变得更加强烈。世界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将克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解纷方面的最大障碍之一:必须得诉诸国际法院解决,而这样会涉及复杂又耗时的程序,对于急需快速解纷的当事人尤其如此。大多数国家承认需要越来越多地使用仲裁和其他的解纷方式。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的代表会议自 1992 年以来一直审查着私人主体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仲裁有效解纷的管理模式的建议书,国际社会也承认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作为解纷管理机构的重要地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纠纷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有千秋,各有弊端。关贸总协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好的标准,因为关贸总协定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规定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并且对可专利内容的定义更具有可行性。不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和调解中心,关贸总协定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小组的调解服务。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注册国际专利和制定国际专利立法方面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着数年解决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和背景,就这一点而言,关贸总协定是不能马上与之并驾齐驱的。然而,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使用仲裁和调解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正步入一方净土。

  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关贸总协定备受发达国家追捧;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能更吸引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视知识产权为一种控制的手段而不是贸易商品。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很紧张,因为这两个独立的专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体系似乎日益融合。鉴于最近的发展态势,这两个独立的机构彼此将扮演的作用似乎不再容易厘清。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仅仅对选择加入该组织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许多发展中国家拒绝加入该组织,因为拒绝加入该组织将会阻碍这些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受益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关贸总协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之外激励发展中国家加入该组织。发展中国家视知识产权保护为较发达国家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工具,因为发达国家往往研发出更有价值的专利投放当今国际市场,因此发展中国家抵制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关贸总协定将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好的保护,因为该协定存在激励欠发达国家加入该协定的方式。而且,关贸总协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背景下更能满足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的需求。最后,关贸总协定将在国际知识产权解纷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因为知识产权的研发领袖----美国,素来是关贸总协定强有力的支持者。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益处应该会促进国际专利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更广泛使用。近来似乎有迹象表明仲裁和调解在国际专利纠纷中的与日俱增的使用将成为一种历史潮流。随着国际司法改革到能够跟上当今社会的技术进步和信息交流的步伐时,这种趋势将很可能势不可挡。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可以消除其在解决国际专利纠纷时面临的由于不同文化对知识产权和司法制度的不同看法而导致的种种瓶颈。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所鼓励的解纷灵活性和信息交换将减少高效解决国际专利问题所面临的种种困难。随着非诉解决方式的更广泛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将汲取彼此的长处,通力合作,提升国际场合仲裁和调解的效率。

  4.2 相关国家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与实践

  对于国际专利的可仲裁性问题,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做法。像英国和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允许仲裁解决国际专利纠纷,但是前提是得到了法院的批准。相反,像美国和瑞士这样的国家却是采取自由宽松的方式。美国仅在过去的十年里才承认仲裁和调解可以作为国际专利的解纷方式。在1983 年前美国一直禁止仲裁解决国际专利纠纷,因为认为专利涉及公共利益。

  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有义务通过司法制度干预公民之间的专利纠纷以保护公共利益。直到议会于 1983 年对此立法,专利纠纷不适裁的规定才得以推翻。从此,国际专利仲裁逐渐在美国被人们接受。美国法律明确地规定对于专利有效性、强制执行及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纷。纽约公约也规定有关专利的纠纷的任何问题当事人都可以自愿选择具有约束力的仲裁。通过研究美国和新加坡流行的做法,可以清晰地看出对国际专利纠纷进行仲裁可以避免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这样的敏感问题,因为仲裁裁决只是对纠纷当事人发生效力。美国法律明确主张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对仲裁当事人双方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对任何其他人不发生效力。

  而且美国法律还主张如果裁决的事项后来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有管辖权的法院将应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变更。因此可以说在专利纠纷中适用仲裁和调解不会妨碍公共利益,因为仲裁裁决和调解可以只约束当事人双方。因此这种方式是有益的,因为它给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友好解纷的机会,并且不会影响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瑞士对国际专利适裁性问题的态度有点类似于美国,因为瑞士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仲裁解决专利纠纷。然而,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适裁性问题,立法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因此在没有特别禁令的情况下推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是可以仲裁的。而且在 1975 年,联邦知识产权办公室授予仲裁庭决定有关专利有效性、商标以及外观设计纠纷的权力。包含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所有仲裁请求都是适裁的,仲裁庭的裁决可在专利授予和专利保护机构登记备案。

  新加坡对于国际专利纠纷的适裁性态度没有美国和瑞士开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在法院的许可下,将有关政府使用专利发明并且甚至可能涉及专利有效性问题的纠纷提交仲裁是可能的。因此在没有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类似纠纷提交仲裁可能是行不通的。新加坡的立法模式效仿英国的专利法案,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允许国际专利仲裁,并且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具体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行政纠纷的专利有效性问题不能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专利仲裁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且,有关专利侵权的外国仲裁裁决不可能在中国执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行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印度现行专利法是 1970 颁布的《专利法》,在 2005 年进行了修改。关于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纠纷,印度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地方法院有权受理,在当事人提出撤销专利的反诉申请的案件,只有高等法院才有权受理,并且当事人可以上诉到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然而,对于有关专利其他问题的纠纷的适裁性问题,1970 年的专利法案、1940 年的仲裁法案以及 1996 年的仲裁调解法案都是持沉默态度。既然对于这类纠纷的适裁性并没有具体禁止规定的法案,因此可以说除了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等纠纷,印度法律并不特别禁止仲裁解决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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