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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植型法治进路的系统剖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01 共10208字
摘要

  一、中国法律移植的特殊背景

  当前, 移植的法律体系难以取得民众的积极遵从, 而法律人对于继受法学理论的信奉也仅是基于个人情感与职业操守, 并非学理上的有力论证。其实,人类自身会对新的治理方式和生存模式产生本能的排斥, 即使以往的生活状态缺乏比较优势,社会公众仍然会在潜意识里加以接受,漠视甚至质疑法治理念所包含的理想图景及其建构的正当依据。"公众只能是很缓慢地获得启蒙",在这种情景下, 司法权威和法治信仰的缺失作为现实层面的回应便显得不足为奇, 并严重影响着司法伦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形成。事实上,学界考察当下西方的法治状况, 过分强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领域的无上权威, 而极少关注其法治建立转折时期的艰难处境。 反观中西法治发展历程的共通之处,可以发现,"在美国不同历史阶段,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曾经遭遇社会各界,甚至总统、国会的抵制、反对与忽略。 ……回顾这些往事,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被今人视为法律并普遍接受之前,经历过多少坎坷波折,以及能走到今天这一步, 究竟有着何等价值与重要意义。 "对此,只有深刻反思中国法律移植的现实路径和内在逻辑, 重新构思中国移植型法治建设的理论范式,才能正确认识其实践困境的真确阻碍。

  "民法典是在对法律家们讲话,它是由法律家给法律家制作的。"法律人熟习庞杂的法律知识体系,深谙复杂的司法推理技能,职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分工的极度精细化使其与外行之间的界限较为明显, 该行业以外的人根本不具备对其专职行为评头论足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其共同体不断地寻求内在共识, 以司法者的权力垄断为标志的法律人之治逐步确立,"法律实证主义"(或称之为"法律中心主义")的路径得以践行。西方法律职业和学术共同体的出现早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以及社会民主和市场的现代化, 法律人抢在普通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前面,独自操持着法律解释权,在涉足法律解释领域方面占尽先机。总之,西方法律人专司执掌法律的传统在法治现代化进程开始之初就已经形成,其后便是逐步完善并强化的过程。

  与此不同,在我国,法律人尚未在其职业共同体内部感受到某种归属感和使命感, 甚至还未明确该群体的组织结构和势力范围, 却要紧跟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节奏,与以法学理论的先进化、立法技术的专业化、 司法过程的独立化和行政模式的合法化为主旨和追求的法治理想保持相同的步调。面对这种情形,法律人定会丧失把控法律解释权的主动地位, 很难将他人排除在法律帝国的统治阶级之外。具体而言,某些法律领域与人们长期的生活状态、 基本的生产模式和朴素的价值理念联系密切,普通人总是习惯于凭借经验、常识和智慧评价那些涉及自己切身权益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判决,力求打破法律人专职统治的垄断局面,抢夺法律解释的话语权。 这些法律和案件常常存在于传统的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之中,而这些关涉民生的日常法律领域正是法治的根基所在。

  当然,就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法律制度而言,其具体操作受制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并表现出趋同态势。与此同时,普通民众缺乏相关的经验性知识,不具备解读其内容的基本能力,从而被阻挡在该领域之外。进言之,由于经济商事等领域的实践主体多为公司企业和社团法人, 该主体通常不会直接触及繁杂的法律事务, 有关工作主要交给其内设的法务部门完成,或是求助于律师事务所,这些并非法律人在制度上的有意安排, 而是市场经济现代化的必然结果。这里,法律解释的权力由法律人专门操纵, 日常法律领域内由权力行使随意混乱所引发的潜在后果和不利影响都会消失不见。

  法律固然关涉某种职业, 掌握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是进入法律行业的基本前提。并不否认,我国法律人的操作经验不足,执业水平较低,多次错失法制改革提供的成长契机。究其原因,中国的法律职业准入规则并不要求法科学生获取专业化的法学知识, 他们只需死板记忆大量内容抽象但并不专业的法律法规,就足以迈过这道门槛,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问,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只有在现代法治实践中才得以体现, 其检验标准取决于解决法律执业中的操作难题能否做到对症下药, 收到良好而显着的治理效果,从而使国内法治环境取得较大改观。 换言之,评判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特征不能单纯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发现是否已经形成独特的法律语言体系,抑或仅凭从学科建设的角度观察是否业已设立相应的学术研究机构。

  即使在法律职业群体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渐提高的同时, 法治建设过程中妨碍权力行使的状况也并未得到较大改善, 中国语境下移植型法治的建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阻碍。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角色定位从根本上决定着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权力结构在理论层面的规划安排, 由此看来, 是法律自身的错位长久困扰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方式和制约机制, 作为突破法治困境的首要前提,司法独立在政治层面尚且无法确切落实,法官群体的"官僚化"作风也在日渐盛行,毋宁是非专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实施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顾虑重重和力不从心的突出症结。归根结底,切实了解权力上的原因才是打破法治建立瓶颈的关键,才得以为移植型法治的建立提供深厚而肥沃的政治土壤。 在此,中国法学经过几十年的研究探索,或多或少拥有一些确实属于自己的知识积累,其体系结构日趋完善,且越来越有现代法治的意蕴,而并非全部都是残羹冷炙和表面文章。 以上分析旨在揭示, 若不能破除先前权力运作中遇到的种种阻力, 上层建筑的强制变革和宪政思想的有序落实就无从谈起, 更不用说对于习得具有专业特殊性的法学知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性打造, 以及向其提供中国法律移植所必需的制度设计和环境规划。

  正如我们亲眼所见, 解读法治的权力并非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部成员所掌控, 而只是被少数享有立法职能的主权者牢牢地把握着, 当下中国的各项改革举措也并未顾及到移植型法治的特殊际遇。 相反, 受制于现代法律制度的束缚和羁绊, 包括司法工作者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只能以服从与配合的方式"被表现",抑或是以沉默和无声的方式"不表现".其实,作为引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政策走向和运作模式的首要角色,正是法律人详细规划着立法活动的内容与形式,积极应对着法律实施的挫折与阻力, 慎重决定着司法实践的过程与结果。 而没有独立政治地位的法律人无论在知识学习方面如何专业, 都只能导致利用国家权力为所欲为的手段更加隐蔽险恶,力图掩盖过去丑恶行径的理由更加冠冕堂, 却无法逃脱作为职业幕僚的悲惨命运。 尽管这个结局并非众人所期盼,但却极有可能发生。 对此,任何专业技能和知识经验均无能为力, 有时甚至还会助纣为虐。可见,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导的移植型法治进展缓慢的根源在于规定权力分配及其行使方式的制度安排并非正当合理, 即使法律人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也未见得有用武之地, 法学继受和立法移植与现实相脱节且很难深入人心的窘迫处境更是难以破解,而法学专业知识对于权利性质的界定也仅仅起到引导和借鉴的作用,难以促使其产生质的变化。

  二、对中国移植型法治进路的系统剖析

  (一)前提条件:法治理念的本土化和通俗化

  当代中国要将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理应奉行法治的本土化和通俗化, 以此造就民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信仰。 其中, 既包括继受西方法治理念和制度架构的法学研究, 也包括仿照西方法典结构和立法模式的法律制定, 还包括对于西方职业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领域思想范式的全方位吸收。

  反观国内法学研究的现状, 中国法律人向来低估自身法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及其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和丰富经验, 并以此为由彻底否定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面向未来,以今后尚能达成的美妙景况作为推动当前事业进步的基本条件,这在理论上无可厚非,但回归现实并立足实践终究是最为紧迫的任务, 我们所摒弃的当代法律实践正是达至现代法治理想的必由之路。尽管,移植型法治援用的是西方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的卓越成就, 但指向的却是中国的法治理想,在崇尚和宣扬西方法治的过程中,即便国人对其投以无数歆羡的目光, 其实都是在以一种符合自己内心诉求的方式, 借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绘写着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其间充斥的是他们自身的切身感受和坚定信念。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原理和法学教义只能是仅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参考的形势与课题, 意在为中国的普通官员和广大民众提供具有参照价值的生活方式和人生理想, 这当然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并积极吸收。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直面当代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有力挑战, 才是将西方的法治资源转化为适用于中国法治与现代化建设的方法和经验的真谛所在。除此之外,由于将原本就不切实际的崇高理想置于乌托邦式空想的基础之上, 任何思维范式永远不可能保证法治建设者以正确恰当的姿态站在法律事业发展的起点, 而必定因过度幻想严重误导并彻底破坏法治建立的根基。 需要澄清的是, 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导的法治建构方案具备敢于挣脱国内束缚的全球化视野, 必将重塑当代中国的法制格局, 对当代中国的社会整体变迁和普通官民的日常行为准则产生自上而下的根本性变革。 法制建设必然会冲击民间的传统规则和地方习惯, 贬斥人们原本的生活方式和竞争秩序,要让高瞻远瞩的改革目标变得契合实际,就必须敢于批判之前被视作普遍真理的具体思考和整体判断。"追求未来的'同国际接轨'与安于当代的'脱离实际',这是移植型法治一枚硬币的两面。

  既然目标是'变',而且'变'的目标与当下秩序大相径庭,那么现今的法律实践作为'当下秩序'的一部分,也就必然要被加以否弃。 "这并非离经叛道,而是推陈出新,根本不必担心"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先已发生了".

  同时,在我国,法律行业分布不均的资源配置与普通官民日益迫切的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张力, 对普通官员和广大民众进行法律的普及性宣传教育便成为法律人所能想到的最为便捷高效的改革举措。为此,立法活动率先做出顺应普法精神的策略性调整, 并迅速波及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 力求获得民众的实质认同。 "在今日中国,法……要为人民自觉遵守, 它的语言文字就要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掌握和遵循。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的体裁要简洁简约。 ……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 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词句容易懂些。……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
  
  (二)引导主体:法律人的创造性贡献及其反民主特征

  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学家的出现既是生产力改革发展和劳动力分工合作的自然现象, 也是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必然要求, 但其中亦含有人为设计的刻意成分,是在法治的复杂化背景下,政治权力进行历史选择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产物, 是主权者反复考量政治格局和治理效率后作出的安排,意在避免司法实践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从而展现法律的威严。 移植型法治模式设定的目标任务与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密切相关, 并关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方案的成败。 作为本国法律制度变迁的理论依据, 从西方引入的法学基本原理和一般教义终究要面对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状况,并最大限度的适应于本土的法律实践。对此,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肩负着法律移植的艰巨使命,其最大贡献在于能够把先进的立法产品和法学命题从纯粹的学理探讨中解放出来, 摆脱个人视野的局限狭隘和原本内容的单调乏味, 就法治与现代化的崇高理想, 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现实达成一致,以争取普通官员和广大民众的理解。

  具体而言, 法律人要学会理顺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微妙关系,既不能弃传统秩序、民间风俗和习惯规则于不顾, 顽固教条地运用法律规范,以致怨声载道,也不能一味迎合普通民众的喜好,过于照顾他们的情绪,肆意践踏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协调统一。 这固然要求法律人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严格的制度规定, 纵使过度追逐法律全球化的潮流会使我们丢失以前拥有的某些带有本土色彩的传统和特质,但如果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纠结于过去而难以自拔, 不能及时缩短与具有全球化视野的法律文本和法治理念之间的差距, 则法律的独立和权威就无从谈起,任何补救措施对此都无济于事。针对以上负面效应, 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才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 通过自身专业技能的有效施展,着力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重塑法律职业群体的业界形象, 避免人们贬损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 就移植型法治的建立做出真正属于自己的创造性贡献。

  此外,"强大传统以及受高度训练之法学家"为法治从可能到现实的跨越提供的是基础性准备, 并坚决维护概念术语的专业性和逻辑推理的严格性。反之,法律活动的通俗浅显和简单易懂必将破坏很多理论和技术问题的纯粹性, 进而陷入关于人性伦理的无休止争论之中, 甚至连作为民族国家存续前提的道德底线都将难以维系, 因为民主从来都具有消解法治的内容, 这就是过分崇尚民主反而会遭到来自民众局部或整体的怀疑、猜忌和抨击进而产生某种"反民主"色彩乃至危机的症结所在。

  因此,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核心,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理想预期,而法治的基本原则必定带有些许"反民主"倾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民主权事先已经接受并许可法治的"反民主"活动,只是并未参与其中而已,否则,现代法治实践根本无法得以长久维系。

  这样,法律人才有机会倾听少数人的诉求,阻止可能出现的多数人暴政, 充分发挥预防民主弊病的作用。换言之,尽管法治与民主具有截然不同的政治属性, 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厘定另一个的标准尺度,但法治在依赖于民主的同时,也具有维护民主的内在功能, 两者的最佳状态呈现为彼此交织互动的良好格局。需要补充的是,这并非否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 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人恪尽职守和严于律己的要求在任何境遇中都不会发生改变,因为移植型法治要合乎法律,更要顺应民心, 其建立与完善凝聚的是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其中的心血和汗水, 蕴含的是法治的普适价值和集体共识。

  (三)推行策略:意识形态的渐进培养和法治氛围的实际营造

  毫无疑问, 西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普遍教义不可能都适用于中国, 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一旦出现差错,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法律职业共同体往往难辞其咎, 理应接受公众铺天盖地的批评指责,而根本不考虑其背后的付出是何等艰辛。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学原理和教义的机械式引进毕竟容易,但其应用与施行却总是困难重重,在多数境况下,平民百姓只会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抑或是生活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而根本无法深切体会并深刻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做出的各种努力, 毋宁是达到像法律人那样殷切期盼实现法治的崇高境界。 这里需要纠正的是,普法教育并非法学概念、法律条文和执业技能的言传身教, 而是法治内涵的心领神会和感同身受,旨在促成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法律实施的简单易行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养成等法治实践的根本性改革目标。否则,将全国人民都训练成业务熟练和技术精湛的专业律师注定是一项浩瀚而繁重的教育工程。如若至此,作为全国性的法律人才培训基地, 中国必将难以承受其中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压力。在日常生活层面,法律终究具有教化人民和改善风俗的功能, 从西方舶来的法律蕴含着独特的价值理念,法律人不仅要让民众"看得见",更要为普通官员和广大群众解读其内涵扫清障碍, 将其融入触手可及的现实生活, 保证社会公众"摸得着",从而有能力参与法治事业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强调的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法律知识无论多么完美, 只要缺少相关实践活动的检验和证实,就只可能是徒有其表的文字游戏,亦或是凭空想象的憧憬与神往, 甚至会以牺牲法律职业群体的权威为代价。简言之,吸纳西方法学的先进成果和法律社会的治理思路, 其目的不是翻译复写的文字本身,而是法治建设中的实践操作。

  让普通官员和广大群众直接了解法律并非法律部门、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盲目借助特定活动和事件的法律宣传, 更非简单地将源自西方的法律文字和逻辑灌输到普通官民的头脑之中, 而是鼓励人们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并养成严格守法的良好习惯, 并将这种意识形态贯彻于法治实践各个层面的全方位运作机制。 前者将法治的本质属性总结为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强调的是法律内在道德品质的集中展现, 善治问题却被搁置一旁; 而后者则着眼于支配法治对象的一致效力, 指出法律之治的思想一直贯穿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之中, 追求普法的理性预期与专治的统一管理能够保障合理的制度安排, 从而减轻法律实施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 社会公众完全能够驾驭这套秉承现代法治理念并确认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和国家权力构造的法律话语体系, 以传播法律知识为宗旨的宣传教育也并非无关紧要, 但若将普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味地归结于操作技术和思想观念,则会很容易忽视社会环境的客观影响,难以理解法治氛围的营造之于人类行为选择的支配作用, 只会为当代法治发展的迟滞寻找各种看似合理的托词和借口, 使得既有矛盾纠纷很难从根本上得到化解, 这与依照法治精神所设定的目标相去甚远。 作为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及其背后潜藏的意识形态和法治信仰整体打造的结果, 法治环境终归要依靠教化和训诫使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潜移默化的培养, 并已然成为人们标榜理性和展开法律逻辑推理的最佳场域, 其显示出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纵深发展的历史趋势。换句话讲,传递法律的方式影响其既定作用的阐发, 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并非意味着人们那能够对其明知而善用, 法治理念指导下的行动策略从来都是帮助并引导官员和民众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下审视现实生活的是非曲折, 在法治环境中将法律人的权威地位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境界, 从而实现法律帝国疆域的扩张。 这个过程时而豪迈雄壮, 时而细致入微, 无时无刻不在拓宽现代化法律制度的活动空间。 当代中国移植型法治建设的确立和施行并非一蹴而就, 势必伴随主流价值观念的普及推广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日臻优化, 边缘思想也渐渐向中心靠拢,并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而这均归功于现代法治环境对公众行为潜移默化地感染与塑造。

  三、法律人的自我反省

  "中国法学界遵循移植型法治的指引,致力于普法教育,希望通过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将继受来的'同国际接轨'的法学知识灌注到法律职业实践和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这是个柏拉图式的思想: 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一种理论建构起来的政治方案。"尽管,在我国,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一贯主张对法律的广泛宣传加以褒扬, 但法律人对这条道路的扞卫和坚守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更是缺乏详实的理论分析。众所周知,在多数情况下,实践所包含的多是行动的意味。 但是,经过多年的法律普及, 法律人面对现实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仍旧视其为人之常情,未曾自觉总结眼下的经验教训, 更不用说全面而系统的交流研讨和学理阐释。

  与此同时, 长期从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工作的中国法律学者试图将法律移植转化为名利兼收的产业, 在法学研究领域内组建起独特的利益集团,按照法域和年代的划分,各自传抄特定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甚至"把它抄得变成一派一派的,变成我抄美国,你抄德国,而且抄出地位来,抄出'法学'来,抄出能够高于一般的中国学者的水平来",其后便是接二连三地发表文章,出版着作,讲学授课,普法宣传,借助各种传播媒介抛头露面, 制造出不同流派就个别争议激烈论辩的景象, 至于公众看到的法律舶来品是否客观准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值得参考,却少有人问津,即使有"好事者"就其困惑说出疑问,他们就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为样本进行说教,而这种解答显然很难服众。可以说,中国立法移植和法学继受异化的表象之下是法律学者学术上进意识的消退和知识创造能力的减弱, 就其积极影响而言, 也仅仅是确保了法学研究者经济来源的独立性而已。

  追根溯源, 尽管法律学者归属于法律人群体的说法毋庸置疑, 但作为支持和推动法治现代化的中坚力量, 中国法律学者内心向来欠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 且对于所从事法律职业的自我认同也并不到位, 尤其是在中国法律学者所在的理论研究行业与法官律师所处的实务操作领域之间存在一定间隙的情况下, 中国法学研究者从来不认为自己也是法制改革和法律人群体职业化的主要目标, 总是将中国语境下法治难题的矛头对准过度干预的行政官员、 懵懂无知的普通群众和亵渎法律的法官律师, 刻意划清自己与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行业内的界线, 从而逐渐疏远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淡化彼此间的同质性。 总而言之,在脱离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律职业群体的情境中,中国法律学者自身的变异势必招致立法移植和法学继受的彻底异化, 更何谈郑重地反省既已获得的立法成效和着力缔造的理论产物。 "无意之间,这正映照出了当代法律界的普遍宿命: 他们既是法制改革的承担着,又是法制改革的重要对象。因而, 这也同时映照出了当代法学界处境的普遍悖谬: 法学界原本是鉴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成熟而移植域外法律制度, 而移植来的法律制度未能良好地运行, 却恰恰是受制于法律界自身的不成熟。 "总之,如果我们先入为主地将自己的做法看作是理所当然,并奉之为圭臬,就很难容纳其他的观点、原理和思想;如果我们想要还原学术研究的本来面目, 在认真对待并充分理解不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 通过理论探讨加以批判并作出取舍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不是人的生活成为法律的目的,而是法律成为人的生活的目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导的移植型法治路径并非硬生生地铲除普通官员和人民群众思想观念中的异化成分, 代之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更不是将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强加于人, 任何基于专业优势的垄断行为只会招致更多的抱怨和不满, 对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信念的培养毫无裨益。 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法律人权威信任的心理基础来源于压力服从, 即社会公众信任法律人主要是基于法律人背后的国家机器, 并非基于对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内在服从。 而依赖国家暴力所维系的对法律人的权威信任并不能有效促进法律的良性运行。"法律人从来都不是普通官民的救世主和领导者, 不能将移植型法治简单地理解为对社会普世价值的扭转和改良, 试图凭借国家强制力推动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做法无异于自取其辱, 根本无法如愿以偿地完成法治中国的建构,这种做法是危险而鲁莽的。

  终究, 描述性的阐释和表达总归不能带给人们关于法治的准确理解和切身体会, 对外在事物最真实的感受往往都是来源于生活和实践。与此相关,法律人理应扮演引导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性角色,正确带领社会公众进入法律之门,逐步适应法治社会所特有的生产方式和生存模式, 促使法律切实成为维系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纽带, 将社会生活的所有内容尽可能地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之中,这个过程是潜移默化和水到渠成的。 这样,作为社会互动关系的主体, 普通官员和社会公众才得以内化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主要推动者, 与包括法律创制和司法改革在内的众多法律活动的开展休戚相关, 并产生日益紧密的趋势。

  反观我国法治建设的传统和现状,不难发现,现今诸多法律领域内的变革均由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首先提出并具体实施,而作为推行法治现代化战略的中坚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却并没有将法律人自己的真实意图和主观想法反映到现实的法制改革活动之中。毋庸置疑,法律精英引领当代中国移植型法治建设的行为本身总会受到国内政治基础和现行社会体制的牵绊, 导致法律精英主义模式自西方传入我国后发生变异, 实际把持法治命脉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精英, 其间或多或少地带有些许政治干涉的意味。
  
   更何况,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总是因先前知识储备不足且后期职能发挥欠佳而饱受诟病, 即便其内部早已达成相同的价值观念和坚定的法治信仰, 却仍旧难以有效深入到社会民众的广泛群体之中。甚至,法治精英主义路线和法律精英的形象定位预示着, 法律职业共同体越是将目光会集于职群内部的同质程度和评判标准的自我认同, 越是将自己幻化为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的代言人, 就越容易失去本国各阶层民众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渐渐背离最初进行制度构思时所谋划的价值观念和法治理想, 更不用谈论建立和巩固法治的群众基础。也许,法律职业共同体未能如愿以偿地走上法治精英主义的道路, 我们可以将其中的缺憾归咎于政治决策的独断专行和社会舆论的意气用事。
  
  但是,法治中国的建成总要突破多重困境的严峻考验, 揭开层层悖论的引诱蛊惑。多数情况下,面对阻碍法治事业前进的境况限制和外界干扰, 相比于规模庞大的普通官员和社会民众, 为数甚少的法律精英有时候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对于自身的反思和改进。当然,不可否认的是, 作为促成当今社会发展所必须承担的历史性任务, 移植型法治的建立在提出近乎苛刻的要求的同时, 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提供着多种可能, 从事法律职业的精英团体切勿一味地消极悲观, 中国的法治问题总归还有很多值得反复审视的细节和许多稍纵即逝的契机需要引起公众的认真关注。毕竟,中国移植型法治的兴衰成败在于斯,而又不仅在于斯。

  带着移植型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不解和疑惑,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夜以继日地探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中国道路, 愈发渴求西方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的确切指引。 总的来说, 对于法律人而言, 唯有法治才是目前社会走出困境并成功转型的最佳途径, 他们自始至终肩负着沉重的历史使命: 将人们原本脆弱的法治信念内化为每位社会成员欣然向往的宏图美景, 乃至终生秉持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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