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均分”在国家法层面上并不当然排除女儿参与分家的权利,只不过她们的顺位相对靠后,而且需要满足“户绝”且“无同宗应继之人”这些条件时才行。宋代对户绝之家的家产如何进行分配规定的比较细致,女儿被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三类。
在去除办理父母亡故后办理丧事的费用之后,余下的家产可以归在室女所有,归宗女获得的家产比在室女要少一些,出嫁女则不可以分得家产。后来《宋刑统 户婚律》
增加了一个条例以优待出嫁女,“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26到了清代,对于户绝财产如何分配就没有宋代那样细致了,统一规定为由亲女承受。《大清律例》“卑幼私擅用财”条例二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27但是,在各地习惯上,对于“户绝”之女是否具有分家权的规定是有出入的。黑龙江省青冈县习惯规定“户绝”之女是有承袭全部家产的权利的。“本境民俗,亲女有承袭财产之特权。故其承受绝产尤为当然之事,至于并无亲女之人,则此项绝产即归族有。”28湖北省竹山、京山、通山、谷城四县习惯表明,“户绝”之女只有部分承袭家产之权。“无子有产有女者,其女除将酌提嫁奁田地或遗爱田地之外,不能承受全部遗产。”29河北省清苑县习惯表明“户绝”之女没有承袭家产的权利,“户绝财产,只有充公办法,而无亲女分析遗产之权。谚语所谓”儿承家,女吃饭“者是。”
(四)分家的参与者
分家的参与者即参加到分家过程中的人。具体而言,包括分家主持人、受产人以及其他参加人。分家主持人是组织分家活动的人,对于在分家习惯规则约束下的分家方案具有决定权。分家主持人往往由父母或者家族中辈分较高并具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在分单的开头通常被称为“主盟人”或者“立阄书人”,在分单的最后也要由分家主持人首先签名。
受产人指的是在分割家产后承受家产的人,通常是被分家产人的数个亲生儿子,在剔除不可分割的家产后,剩余的家产以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在数子之间平均分配。
其他参加人主要是指参加到分家活动中除了分家主持人和受产人之外的人,主要是指见证人与代书人。见证人又被成为中人、凭中、中见人等。其中,“凭”又有“凭族”和“凭亲”之分。“凭族”通常要由族长或是族中具有一定威信的族人担任见证人。
因为本家人往往说不清本家的事,而母舅和姻亲是除了本家之外最亲近的人,所以,“凭亲”主要是指母舅或是姻亲。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少数家庭在分家时会请西席先生、邻居或是朋友来担任见证人。代书人则是*写分家文书的人,可以由上述见证人担任。
见证人和代书人参加到分家活动中来,见证了整个分家的过程,可以对分家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进行监督,同时对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在分家的最后,都需要在分单上签字,一方面起到一个公示公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时,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例如,《顺治十一年休宁汪姓阉书》中记载的分家参与人如下:
大清顺治十一年甲午岁三月 日
立阉书父 汪正科
嫡母 李氏
生母 陈氏
承业长男 大义
次男 大仁
三男 大都
依口代书亲眷 陈功
在这一则分书中,主持人是汪姓家族的父亲和母亲,汪正科以及李氏;受产人是汪正科的三个儿子,汪大义、汪大仁、汪大都;代书人是他们的亲戚陈功。
再比如,《嘉庆二十三年歇县沈姓阉书》记载的分家参与人如下:
嘉庆念三年正月 日 立嘱字父沈含章
承关媳 洪氏
男 引谈
引谦
引调
凭胞弟 莹章
内弟章帷善笔
在这一则分书中,主持人是沈姓家族的父亲沈含章;受产人是承关媳洪氏、沈引谈、沈引谦和沈引调;见证人是沈莹章,代笔人是沈章帷。
由此可见,分家的参与人都需要在分书的末尾注明并且签字,参与人也不仅限于本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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