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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录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作用(4)

来源:政法论坛 作者:陈佳佳
发布于:2017-05-16 共13388字
  ( 二) 儒家慎刑恤狱的体现。

  慎刑恤狱是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司法领域的反映,体现了仁义文化中的“忠”和“恕”的精神内核,对培养社会成员宽恕仁慈的品格,恢复受害者与侵害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巨大意义。

  唐代在汉朝“德主刑辅”的基础上,确定“德本刑用”的指导精神,完成了礼与法的有机融合,标志中华法系走向成熟。宋承唐制,继续以“礼法合流”为指导思想,德主刑辅、慎刑恤狱等传统法律思想在宋代仍居于主导地位。以“录问”、“翻异别勘”为内容的宋代司法制度是儒家慎刑恤狱的重要表现。太宗说:

  “联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7]( P. 6511)宋初,太祖、太宗经常亲自虑囚①,“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寝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宵。”[7]( P. 4961)皇帝不仅亲自虑囚疏决疑事冤狱,还要求地方长吏及时虑囚。太平兴国六年( 981) ,太宗下诏曰:

  “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7]( P. 4969)据记载宋仁宗曾先后审核罪状( 录囚) 40 多次。同时,统治者十分留意改善囚犯的条件,“天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 ’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椽,五日一检视,洒帚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11]( P. 1413)可见录问制度能够在宋代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儒家恤狱思想的必然要求,

  ( 三) 士大夫阶层济世情怀的表达。

  以录问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工吏事,晓法律”的宋代士大夫阶层的有力推动,同时也是其治世之道。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名人最集中的朝代,短短几百年间涌现了太多后人耳熟能详的名字: 苏轼、司马光、王安石、范仲淹、包拯、寇准、陆游、辛弃疾、朱熹等,这些人是宋代的脊梁,同时也是诸多社会制度的践行者。范仲淹主张慎选司法官吏,请求朝廷下诏规定“天下按察官专切体量州、县长吏及刑狱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良善者,具事状奏闻,侯到朝廷,详其情理,别行降黔。”[5]( P. 3670)包拯对监司提出要求“在乎察官吏之能否,辨狱讼之冤滥……事权至重,责任尤剧,苟非其人,则一路受蔽。”①王安石提出加强对审判机构的监督: “有司用刑不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 审刑、大理用刑不当,即差官定议; 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此所谓国体。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7]( P. 5007)他们秉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政治理想和社会抱负,践行“录问”、“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精妙的司法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可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也是当时的士大夫们实现治国平天下抱负的有效途径。

  ( 四) 录问制度的局限。

  宋代通过录问程序及时纠察冤狱,还真相于大白的案例比比皆是,太宗朝的王元吉案、仁宗朝的前权石州军事判官冯元吉案都有赖录问得以昭雪。案件虽最后得到公正判决,但经历了漫长的程序,如蓬州贾克明为杀人案“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4]( P. 6587)再加上有宋一代一直遵循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祖宗之法,机构设置重叠,处处牵制掣肘,尤其到了后期,冗官冗员现象严重,司法刑狱更甚,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刑狱淹延,致“证佐之人,追呼拘系,率被其毒”[4]( P. 6588)。以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关系来看,这种“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宋代的各项司法设计十分精妙,但是在人治之下的法制,法律终究还是帝王统治人民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当触犯到至高无上的皇权时,法律规定也就成了摆设,如仁宗嘉佑四年( 1059) 御营卒桑达数十人酒后闹事,当众指责朝廷,由于案件涉及皇权,开封府推鞫案成,没有经过录问程序就执行了死刑。再者,录问制度本身也有一定不足,录问官为逃避不为驳正之责,犯人一有不服,即草率驳正前推,移司重审,“后勘官见累勘不承,虑其翻诉不已,狱情一变,或坐失入之罪,故为脱免”[4]( P. 6521),从而导致翻异别勘次数增加,刑禁淹延。在录问制度的具体实施层面,录问的实施偏重形式,缺乏对其实质性的监管,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 “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炼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11]( P. 1455)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两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继唐代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司法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之上不断改善,日臻完善。录囚制度对公正司法程序、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制度设计中体现出的民本思想和分权理论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酌古御今。

  参考文献:

  [1]张晋藩: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黄淮、杨士奇 等: 《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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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 2004 年版。
  [6]徐道邻: 《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 年版。
  [7]脱脱: 《宋史》,中华书局 2014 年版。
  [8]屈超立: “理性与智慧: 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载《中国法律史学会 2007 年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9]佚名: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 1987 年版。
  [10]洪迈、夷坚志: 《夷坚三志己卷第四( 十三事) 》,中华书局 2006 年版。
  [11]马端临: 《文献通考》,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12]长孙无忌、李绩 等: 《唐律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
  [13]和凝: 《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郑克、杨奉琨 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原文出处:陈佳佳. 宋代录问制度考论[J]. 政法论坛,2017,(02):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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