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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史视角下看死刑在我国的存废问题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王晓
发布于:2018-11-21 共3000字

  摘要:死刑的存废不仅是我国长期以来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较大的争议, 而作为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 我国更是因此饱受发达国家的人道主义谴责。在本文对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中, 笔者通过法制史的角度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了研究, 并通过这一研究得出了死刑的废除是人类文明发展必然阶段的结论, 但结合我国国情实际, 我们也需要明白我国当下的死刑制度对于保证社会安定还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 所以现阶段进行一定程度死刑的限制与减少才是保护我国社会安定的最好方式。

  关键词:法制史; 死刑; 存废;

  自从1746年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 其后的二百余年间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废除讨论便从未停歇, 人本与天赋人权的角度是废除死刑最常见的考虑视角, 但由于死刑废除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分歧较大, 这就使得世界范围内对于死刑应否废除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作为每年判处死刑犯数量达到全球其他国家总和的国家, 我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 这也就使得我国国内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向来较为激烈。
 

法制史

 

  一、从中外法制史角度看, 死刑由严到宽是历史趋势

  为了对我国死刑存废问题进行较好的研究, 笔者没有选择较为常见的人本与天赋人权得视角, 而是选择了法制史的角度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这一剖析分为中国与外国两部分组成。

  (一) 中国的死刑史

  作为一个文明悠久的古国, 我国同样也拥有着历史悠久的死刑史, 且这种死刑史具备着多样性与残酷性的特点。《尚书·皋陶漠》记载, 早在我国五帝时期便存在着“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 而《左传·昭公六年》则记载了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 的“大辟两百”, 由此就能够看出我国历史上死刑的多样性与残酷性。这一时期我国处于奴隶制社会, 而作为这一体制社会代表的夏、商、周三代的死刑制度存在着炮烙、脯刑等较为残酷的死刑方式, 而将死刑犯烤熟供人食用的刑罚同样较为常见, 由此可以看出奴隶制社会时期是我国死刑制度最为严酷的时期[1]。

  在我国进入封建制社会后, 总体来说我国死刑有着大为减轻的趋势, 这一趋势在汉朝与唐朝有着较为直观的体现, 根据汉朝律法《九朝律考》, 枭首、腰斩和弃市是汉朝的三种死刑方式, 而唐朝律法《唐律》则仅留绞、斩两种死刑方式, 由此能够看出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死刑的种类与残酷性, 而《唐律》中规定的“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条例则体现了死刑在封建社会中便开始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宋、明、清三代的死刑制度又开始了出现多样性与残酷性的特点, 但相较于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 而清末开始实行的秘密枪决也意味着我国死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与国民党统治时期, 我国死刑制度又向轻缓化方面大步迈进, 而在新中国建立后, 我党开始执行“不废除死刑, 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而在1979年我国刑法开始落实“死缓”思想, 这也标志着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二) 外国死刑的存废

  与我国类似, 文明的发展对死刑制度的影响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 而经过滥用、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 正是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国家关于死刑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些国家在今天已经完全废除死刑正是这一规律的最好体现。众所周知, 中世纪的欧洲是西方社会发展的一个大大地污点, 而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也存在着多样性与残酷性的特点, 德国《加洛林纳刑法典》正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型。在这一法典中, 其明文规定了池塘捕鱼和堕胎需要受到死刑的制度, 并存在着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残酷刑罚。而到了1786年, 奥地利各邦开始废除死刑、1987年德国废除一切死刑, 这些都标志着外国死刑制度的不断减轻直至废除的发展历程。1966年,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对死刑进行了限制规定, 而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 在这些条例的影响下, 当下世界范围内已经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3]。

  无论是从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制史角度进行死刑制度的审视, 都能够看出各个国家都会随着自身文明的进步逐步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 而这一改革也遵循着从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改革过程,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死刑废除存在着必然性。

  二、我国各界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

  在我国当下社会各界对死性存废问题的争议中, 网络中的调查显示支持死刑废除的人员占据一定优势, 但由于当下网民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总体民众的意见, 再加上一旦发生恶劣刑事案件或是法院判决有失公允的案件, 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便会受到较大影响, 但结合笔者进行的实地调查显示, 支持废除死刑的民众在我国仍旧处于劣势状态。而在我国学界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中,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在近年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 邱兴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说明了国家和法律不具备剥夺人类生命权的观点。而在学界中, 也有着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尽量进行死刑的限制, 总之关于死刑存废问题我国社会各界都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议[4]。

  三、笔者关于死刑存废的建议

  结合本文的相关研究, 笔者提出现阶段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 但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的建议, 而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有如下三点原因提供支持。

  (一) 国情需要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之和, 这虽然能够看出我国死刑废除的任重而道远, 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下社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 在这种社会现状之下, 如果我国马上进行死刑的全面废除, 我国民众与司法机关必将出现强烈的不适应, 而失去了死刑的威胁, 犯罪问题的大规模出现也将变得很有可能, 这些都使得短时间内我国无法完全废除死刑。

  (二) 对罪犯的威慑

  虽然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死刑对于罪犯的威慑有限, 但根据笔者的相关调查发现, 对中国人而言死刑还是具备着较强威慑力的, 这种威慑力使得一些罪犯在进行犯罪时将有所顾忌。为此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我国当下民众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够满足完全废除死刑的需要, 所以死刑必须在我国未来存在很长一段时间, 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社会治安得以较好的维护[5]。

  (三) 国人心理的适应

  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认知中,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的思想可谓根深蒂固, 这种思想认为将恶性案件的犯人处以死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虽然这种思想被很多国外学者认为是一种报复心理, 但笔者认为其中所蕴含的情感更多的应该是一种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慰。如果我国在短时间内完全废除死刑, 那么我国大部分存有传统是非思想的民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受害者家属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惩治罪犯的行为也必将大量出现, 这势必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安定。

  四、结论

  通过本文所进行的研究可知, 死刑的逐步废除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 但想要在我国完全废除死刑笔者确认为为时过早, 而只有有针对性的限制、减少死刑, 才是我国政府最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开衢。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J].沧桑, 2009, 03:62-63.
  [2]赵雪纲。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J].环球法律评论, 2004, 03:304-317.
  [3]于志刚。死刑存废之争的三重冲突和解决之路[J].比较法研究, 2014, 06:77-95.
  [4]韩跃红, 杨勇。死刑变革中的生命尊严考量[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06:1-5.
  [5]韩耀宗。我国肉刑的兴废历程及其法文化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社会科学版) , 2013, 02:150-162.

原文出处:王晓.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废问题[J].法制博览,2016(34):2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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