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研究中国地方法制史有其特有的意义,既有利于丰富中国法制史的内涵,又有利于发展地方法文化,还能够为今天的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是全国范围内最先得到全境解放的大行政区,而哈尔滨则是全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连接苏区、边区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它是中国共产党由农村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转为城市法制建设的起点 。因此,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十多年来,由我的导师孙光妍教授带领的,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研究的研究队伍已经初具规模,研究成果颇丰。
本文献综述立足于十多年来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研究的学术着作、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黑龙江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毕业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旨在通过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研究的总体介绍,总结其研究的成就与经验,分析研究的缺失,并试图前瞻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研究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二、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研究综述
在考察大量的历史档案资料、报刊书籍资料和法律法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 ,经过学者们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可观。研究的角度主要涉及比较法、部门法角度及其他角度等。
(一)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与前苏联法关系的研究
由于种种原因,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与前苏联的法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多数学者在反思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时,都是从宏观或历史角度进行的。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蔡定剑的“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日本学者铃木贤的《原苏联法制与法学对当前中国法之影响》,孙光妍、于逸生的《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真正立足于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探讨其与苏联法的关系的,始于黑龙江大学孙光妍教授和她的研究生团队。
孙光妍、郭海霞的《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中的苏联法影响》及孔令秋的硕士论文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既受苏联革命法制的影响,又表现出自身的特色,是连接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以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此外,孙光妍教授还撰文揭示了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深受苏联法的影响的原因和背景,认为《哈尔滨特别市暂时劳动条例》是连接苏区、边区和新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受苏联法影响的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几十年来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建设历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研究成果填补了对此问题研究的空白,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二)对哈尔滨解放区宪政建设的研究
有关哈尔滨解放区宪政建设的研究已有不少,但主要集中在有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的整理和发掘上。孙光妍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立法的有益尝试——1946 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考察》一文,较深入的考察了1946 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的颁布过程和主要内容,并理性的分析了其成就与不足,及其对其他解放区的影响。认为其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城市为中心的政权的宪法性文献,在中国革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郭海霞、孙光妍的《哈尔滨革命历史档案中的宪政建设考察》一文,对哈尔滨革命历史档案中的宪法性文件和政权建设法律文献等档案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认为哈尔滨革命历史档案中的宪政建设,是在中心大城市施行民主政治的首次尝试,为新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三)对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法制建设的研究
由于史料匮乏,关于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法制建设方面的专门研究较少,主要是宋鑫的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法规透视》。该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法规的施行起到了稳定哈尔滨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作用,对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刑事立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在对东北解放区的法制研究中涉及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法规的主要有:王金艳的《东北解放区的法制建设》、黄维敏的《东北解放战争中的布告》、姚爽的《东北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研究》等。
(四)对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法制建设的研究
张梦夏的《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权利的法律实践》一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权利的法律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城市法制建设中民事法制建设的首次尝试,对其后解放的其他城市和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都起到了深远的影响。此外,滕迪的《哈尔滨解放区外侨管理法规研究》、邓齐滨的《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规研究》等文章,对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法制建设亦有所涉及。
(五)对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
目前对此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或对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制建设进行综合论述,或选取其中某一方面进行论述。宋春燕的《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制建设研究》从分析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制的背景入手,介绍了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制的立法思想,详细地探讨了经济立法的内容,总结了其特点及影响;孙光妍、孔令秋则在不同的文章中从劳动法角度阐释了苏联法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的影响;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方针,对“劳资两利”原则的首次立法实践,充分的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为哈尔滨解放区发展经济、支援前线和民主政权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对哈尔滨解放区行政法制建设的研究
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治安法规、户籍法规以及外侨管理法规等方面。卜启军的《哈尔滨解放区治安法规考察》一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治安法规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并重,为根据地建设的巩固提供了保障,是共产党在大城市治安法规建设的初步尝试,意义重大; 姜珺伟的《哈尔滨解放区治安法规的历史贡献(1947-1948 年)》一文,介绍了1947-1948 年哈尔滨解放区的治安法规立法情况,分析其特点和历史局限,认为其保障了公共财产、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对哈尔滨解放区的建设功不可没。王斌的《哈尔滨解放区户籍制度研究》一文,侧重于考察哈尔滨解放区户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作为最早解放的大城市的哈尔滨,其户籍制度对新中国的户籍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影响滕迪的《浅析哈尔滨解放区外侨管理法规的影响》认为哈尔滨解放区外侨管理法规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政策上都为新中国外侨管理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是新中国外侨管理法的渊源。
(七)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审判的研究
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中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在重视法制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丰富了“人民司法”的内涵。因为“没有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又离不开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同时,由于哈尔滨是具有国际特色的大都市,外侨众多,有关外侨案件的司法审判就成为哈尔滨司法审判的特色。
孙光妍、邓齐滨的《论“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以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为例》一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在继承和借鉴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特点的同时,在逐渐践行“人民司法”的基础上融入了城市特色,为“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提供了可行路径,为新中国司法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孙光妍、孔令秋的《哈尔滨解放区对外侨案件的审理》一文认为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外侨案件审理中,以民国法律、解放区的革命政策法令、苏联法以及外侨的善良风俗作为审判依据,有效解决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该文还对这种多元的审判依据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其许多做法对我们今天的立法和司法仍有借鉴意义。
(八)其他
除了从以上这些角度进行研究外,有的学者也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史进行概括性论述或以时间为线索进行年度研究。如孔令秋的《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初探》一文,就概括地分析了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内容、特点和意义。 姜茜的《1946-1947 年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研究》认为 1946-1947 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由农村法制建设向城市法制建设过渡的重要转折点,是中国共产党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的重要尝试。
三、小结
与对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研究相比较,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成就巨大。在历经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后,有关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已经渐趋丰富而深入,研究水平也日益提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还存着诸如研究人员梯队不完善、综合性研究较少、研究深度有待提高、缺乏法律文化研究、缺乏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与苏区和边区法制的联系与比较研究等问题。在未来的研究道路上,应继续立足于各种历史档案资料和文献资料,深入挖掘,提高研究的综合性和深度,加强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律文化的研究,加强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与苏区和边区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突出哈尔滨解放区法制的特色,使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研究真正成为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