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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治精神的历史、特点及现代价值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王家媛
发布于:2020-03-12 共4261字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第四篇:我国古代法治精神的历史、特点及现代价值
 
  摘要:法治出自春秋时期晏子的《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①虽然人们经常将法治与法制混淆,但是法治在根本上有别于法制。法制,即法律制度,较为具体形象,其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则较为抽象,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式,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中国古代法治精神最主要特点之一为法德合一,其受儒家思想、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地理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影响。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对当代仍具有重大启示。
 
  关键词:中国; 古代; 法治精神; 启示;
 
  一、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的历史
 
  中国古代法治精神有着悠久的历史,上古时期及夏商周时期法治精神逐步形成。“上古时期,就出现了专门主管氏族部落内部刑罚事务的人员,并制定了著名的流宥五刑 (大辟、劓、刖、宫、黥) ,用以维护氏族部落内部的治理秩序”。1夏、商时期的法治精神带有浓厚的神学色彩,使神权法色彩达到顶峰。统治者奉行“天命”、“天罚”观念,“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借助神权来进行法治统治。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周初统治者总结了商朝灭亡的教训,从“黄天无亲,惟德是辅”中推出“明德慎罚”思想。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朝统治者又制定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法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同时,夏朝制定了《夏礼》,周朝制定了《周礼》,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在上古时期及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的雏形初现,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秦朝法治统治进一步加强,尤其在商鞅变法后,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法治精神进一步丰富,但后世对秦朝法治精神多有争议。“学术界之所以贬斥秦法治,主要是将其与君主专制简单同一化。秦法治确为君主专制服务,但是秦法治与历朝法治都具有最本质的共同内核,这就是‘一壹于法’”。2无论是上层建筑的构建,还是经济基础的运行,无论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都需遵守法律制度。秦法治中的法是客观的,且为唯一的,是秦朝国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也是秦朝重要的统治思想之一。此外,秦法治精神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中央专制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的最高统领。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秦朝法律庞杂严密,刑种繁多,手段残酷,仅死刑就分为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等数十种。三、“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行政、经济、民事、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社会治安、皇室警卫、外交、金融、商业、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四、“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秦朝鼓励全体臣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并要求官吏学习法治,以便平民向其学习。秦朝的法治精神为后世提供了深刻的借鉴。
 
  汉初经济凋敝,政治局面混乱,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借鉴黄老之学,推行“无为而治”的法治精神。其主要特点及表现为“清静无为”、“轻徭薄役”、“约法”、“省刑”。汉朝中后期,因黄老之学无法适应统治者要求,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确立了儒家法治精神在中国古代法治社会的统治地位。儒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德主刑辅”、“法礼并用”,自汉朝起,礼仪制度被载入法典,法律内容上开始引礼入法。司法上,创设了秋冬行刑、大赦制度等。汉朝之后,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也大多沿袭汉朝法治精神,无较大改动。
 
  唐朝法治精神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空前完备,其法治精神的最大特点为“德法合一”。“唐朝统治者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达到最优水平,真正体现了“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为后世立下了的榜样,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之政治清明、经济”。《唐律疏议》中多条法律均体现出唐代法治精神“德法合一”的特点,如《唐律疏议》第六卷第四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3此外,在诉讼制度上,严谨卑幼控告尊长。在刑罚方面,重罚条款大为减少;废除了肉刑和酷刑,株连范围大大减小。唐代法治是中华法治的核心,是后世的楷模,其不仅深深影响了后世立法,还影响了东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法治。两宋和元沿袭唐代法治精神进行治国,无突出特点和较大变动。
 
  明、清两朝因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政治局势的混乱,确立了“刑用重典,礼法结合”的法治精神,其兼有秦朝“严刑峻罚”的法治思想和唐代“法礼合一”的法治精神,宋代理学家朱熹阐释的“明刑弼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前提。明清法治有四个主要特点:一、全面加强皇权;二、加强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三、刑罚手段日趋残酷;四、监察制度更加完善。明朝确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适用原则,用严刑峻法来强化皇权,创设廷杖制度,大量使用凌迟、刺字、充军等手段,手段残酷。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法治精神,同时,清朝格外维护满族人民利益,满人犯罪可享受“换刑”、“减等”等特权,有一定不合理性。清朝后期,因外来侵略及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法治精神逐渐融合了西方法治精神的特点,改革刑制,废除酷刑,删修律文,增减罪名。同时,清末后期的法治精神因不平等条约而带有半殖民地化色彩。
 
  二、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的特点及成因
 
  中国古代法治精神随着朝代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上古时期的法治精神受其特定时代物质及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而体现出“简洁、不完善”的特点;夏商时期法治精神与神权紧密结合,体现出”天命”、“天罚”的特点;周朝奉行“明德慎罚”的法治精神;秦朝法治精神遵循“严刑峻罚”;汉至宋朝法治均将法与德高度融合;元明清因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加强,法治精神中加入了“重刑重罚”的元素以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但结合历朝历代的法治精神的特点,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特点为”法德合一”、“融德入法”。
 
  中国古代法治精神“法德合一”、“融德入法”特点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段主要分析三个因素:一、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且与时俱进,不断为服务统治者的需要而进行自身的完善。东汉时期,董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得到独尊地位。“儒家思想核心,就个体而言,是仁义礼智圣德性论‘五行’思想;就社会而言,是德道思想,即博爱、厚生,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革故、鼎新,文明、和谐,民主、法治等”。4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将法德合一,融德入法,在安抚民心的同时,也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巩固了统治。二、有识之士的推动促进了中国古代法治精神“法德合一”、“融德入法”特点的形成。商鞅变法中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等促进了法治的进一步规范,丰富了法治精神的内涵,同时也融入了道德因素于法律之中。东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历代的官方正统思想,积极推动儒家精神融入法律编纂,法德合一,以德入法。三,在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制背景下,考虑到古代中国地广人口数量较多的现实情况,从统治者角度出发,“法德合一”、“融德入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安抚民心,使法治不过于冰冷,从而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
 
  三、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对当代的启示
 
  ***同志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应注重“法德合一”。如2016年4月13日在山东聊城冠县发生的轰动全国的于某案,因亲眼目睹母亲受辱,且求助当地公安无果,于某持刀伤害了辱母的四人,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某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5年。于某案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对法与礼相融合统一的考量与实践,但同时我们理应明白,这个合理圆满的结局,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所做出的判决。于某案及更多的案例,都体现了当代中国法与德的矛盾,都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如何将法与德更好地统一,促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同时,当代法律建设也更应借鉴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普遍适用性。我国古代就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对身高不满6尺 (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 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当代社会法治下,判死刑的最低年龄为十八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而得到姑息和纵容,易导致社会的愤怒和恐慌,不利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建设发展。当代的法治建设应借鉴中国古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内容,增强当代法律建设的普遍适用性,降低死刑最低适用年龄,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在取其精华的同时,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应对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去其糟粕,吸取秦朝和元明清等朝代的教训,避免严刑峻罚,去除中国古代法治精神中不合理之处,如愚忠、愚孝等,将中国古代法治精神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新时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特点和要求,对古代法治精神中具有现代价值的内涵和形式进行改造,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及表达形式”,6将古代法治精神融入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在对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的基础上,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必将取得巨大进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注释
 
  1 晏子.晏子春秋·谏上九[M].北京:中华书局,2009:610.
  2 张雁.简析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及其当代启示[J].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2015.2.
  3 秦铁铮.当代中国法律信仰实践进路---从秦代法治的视角[J].沈阳大学政法学院,2013.3.
  4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J].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44.
  5 任国杰.童子问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6.
  6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2015.
  7 张雁.简析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及其当代启示[J].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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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宁波诺丁汉大学
原文出处:王家媛.对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的分析及其对当代的启示[J].法制博览,2019(25):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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