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第六篇: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内容与当代意义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研究法治思想的伟大奠基者,他一生成就斐然,其法治思想内容和精义对现代法治文化的构建仍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从法律正义论、良法论、守法论和法治优于人治等方面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分析和解读,并论述了其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现代价值;
On Aristotle's Thought of Ruling by Law and Its Modern Value
YANG Dan-dan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
Abstract:Aristotle is the great founder of studying the thought of ruling by law. He achieved great success in his life,and the content and essence of his thought of ruling by law is still important to build modern culture of ruling of law. 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interprets Aristotle's thought of ruling by law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justice,good law,law- abiding and ruling by law which is superior to ruling by man,and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thought of ruling by law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ing by law in China.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汲取柏拉图治国思想、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新的探索,进而形成对后世人有重大影响的法治思想体系。他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 其法治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内容
1.1 法律正义论
正义论作为亚里士多德法律论的基础,对其法治思想体系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义论思想蕴含在亚氏法治思想的各个部分,“平等的公正”是正义的实质。它维护的是整个城邦和全体公民的利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就是一种充满正义的思想。法律是彰显正义的行为准则,正义能够衡量法律的好与坏,而国家的稳定和人们生活的正常运转需要由正义衍生出的法律来维护和调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一种平等、公正,这主要是从分配正义原则上来讨论的。分配正义指的是合乎比例的利益和价值的公道分配,即以人们的能力、智慧和贡献作为分配财物、地位和荣誉的基础。他说:“现在的人们大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1]
1.2 良法论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其重要思想核心之一便是“良法法治”。良法即良好的法律,它是国家治理,公民守法,稳定社会的前提条件。如同人有好与坏之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也有好与坏之分,他把法律分为了良法和恶法,即闻名的“法治二含义说”。他认为,服从恶法不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由此可见,“良法”一词在亚氏法治思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良法提出了三个标准:第一是立法程序合法化。立法程序是制定法律的过程,立法程序合法为有良法可依打好立法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主体就是享有立法权限的全体公民,立法程序的合法不仅仅指立法主体的合法,还指对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颁布等过程的合法。第二是所立之法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并不是专制政体下的产物,而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之法。也就是说良法是合乎正义之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只为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第三实现善是制定良法的最终目标。亚里士多德说:“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行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1]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善是人类的本质追求,良法作为一种引人向善的法律,它是人民的行动准则,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活动,实现自身价值,进而实现社会的和善。良法作为善的体现,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善。
1.3 法治优于人治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通过对比法治与人治的办法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中反对人治,倡言法治,他指出法治是与人治不同的两种政治体制:人治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法治是多数人之治;与之相对应的是,前者是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后者为民主共和政体。[2]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第一,法律具有客观公正性,它不因人的喜好而有所转移。人治易受个人喜好的影响,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属于“情感之治”。而法治是“理智之治”,因为法律是适用于全国公民的硬性条文,不会因对象的不同而不同。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本性便谁都难免有感情。”[1] 第二,法治是众人之治,众人做出的判断优于一人做出的判断。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个人都会因一些无法控制的情绪而对某事失去正确的判断力,但众人不会同时情绪失常,同时错断某事。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集体的智慧却是无穷的,众人的智慧高于个人的智慧。法律是立法者、统治者一起制定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肯定优于一人的判断。第三,法治限制腐败。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人之治”是“全权君主”的统治,其权力是无限的,他即使有缺点错误也是不可能被纠正的。[3] 所以“人治”易于腐败,而“法治”是在民主共和政体下进行的善治,以法律作为人们行动的准则,可以限制腐败。
1.4 守法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邦国实现法治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良好的法律要获得成效,就需要普通公民和统治者的服从和遵守。如果人民不遵守法律,那么国家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实现。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反对不受任何约束的放纵与随心所欲生活的轻视法律的观念,他强调公民行使自由必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们都应该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 对于守法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1] 也就是说,公民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善德”和城邦的“善业”,从而使公民的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2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良法之治、法的至高无上以及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1 司法公正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含义体现就是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立法制度上,也体现在司法实践的活动中。
在当代社会,司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的司法实施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司法渠道解决无法调和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普遍。作为维护正义的司法审判机关,必须把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保民、安民、便民、利民措施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惩罚犯罪,公正裁判,稳定社会,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坚持司法公正,就要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救助机制,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工作者应心存正义,秉承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司法行为,为彰显社会公正而不懈努力。正如***同志强调的:“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2 确立良法之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我们要依法而治,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必须为良法。
良法是一个国家善治的前提,而立法是国家善治的首要环节。如果立法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执法、司法、守法就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引起严重后果。因此,立良善之法,需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首先,立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要求,把握前进规律,推动国家进步。其次,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再次,立法必须注重立法技术,遵循立法程序,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弘扬我国法治精神,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必须体现理性精神、民主精神、良法精神。
2.3 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法律至上,就是要求不论统治者还是普通公民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亵渎法律的精神,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反对“君主至上”的绝对统治,倡导公民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从。他在论述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时指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远不能成为通则(普遍)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1]
在我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至上就是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置于法律之上,随意践踏法律,挑战宪法或法律的权威,“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能触碰。”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若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就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因此,在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中强化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2.4 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
***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自由活动必须限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必依”。在当代中国,要建立法治化国家,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更需要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
亚里士多德就非常重视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即便城邦拥有良法,如果民众蔑视法律,不遵守法律,那么城邦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公民要守法,就必须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法律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培养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十分重要,诚如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所说:“出于惯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5] 公民自觉守法的习惯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需要长时间培养。因此,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很重要。开展普法教育,使公民认同、接受、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公民自愿、自觉的守法精神。公民还应该自觉的多学习和掌握法治知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确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树立守法意识,使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贯彻。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何勤华,严存生.西方法理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武树臣.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索[J].法学,1985(5).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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