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山西侯马人,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担当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在法治理念上汲取传统法理精华,并予以坚守,不断创新、突破,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坚守法理,坚持不能随意抓人、一定要靠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不能随意抓人。文革中,砸烂公检法,没有法制思想,甚至对国家主席想抓就抓,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制定法律,文革后,彭真坚决要求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彭真复出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仍只解决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在他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刑法》、《刑诉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定要靠法制。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的认识是从深刻的历史反思中得出的。执政后,如何巩固政权,在建国初的一段时间,曾一度主要靠禁锢不同意见者的思想,通过政治运动压制反对者,而不是靠发展民主和加强法制,走依法治国之路,因而导致了“反右”扩大化“、文革”等一系列悲剧。
随着“文革”结束,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实现这个历史性转变,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的沉痛教训,加强制度建设十分紧迫。彭真文革后在一系列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否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社会主义法制不搞不行。他再次强调,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性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人治迟早出大问题,一定要靠法制。
两个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简洁的语言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核心就是反对特权,坚持民主法制。
1954 年 9 月 17 日,彭真在一届人大大会上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他就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刻阐述: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1965 年 9 月,文化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造成了草木皆兵、人人自危的紧张气氛。9 月 23 日,彭真在会上讲话,提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要实事求是,部分对,就是部分对;基本对,就是基本对;部分错,就是部分错;基本错,就是基本错。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党内也好,人民内部也好,不论你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文艺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地方只能服从真理。
彭真不只是提出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并身体力行,他往往先征求身边工作人员的意见,尤其重视不同意见。他常说:“‘官’当大了,本来就不大容易听到不同的意见,这是很危险的。在我身边工作,我讲了一个意见,如果你们都说赞成,那就等于还是我一个人的脑袋想问题。如果大家把不同的意见都提出来,那就成了几个脑袋加起来想问题,就想得更全面一些。听不同的意见有好处,自己错了,改正;当初想得不够周到,补充完善。总之,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
1981 年 6 月底,彭真受命主持《宪法》起草工作,他给未来的《宪法》一种不能逾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从未真正得到贯彻过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 1954 年被写入《宪法》,但在 1975 年和 1978 年的《宪法》中都删去了。1982 年在彭真的努力下,《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没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法制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看是法大。1982 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
“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最多、也讲得最透彻。他反复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党委大、首长大”的问题。彭真说“,我看是法大”.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彭真提出的解决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仍然应该成为我们今天处理党与法律关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指导思想。
二、恪守法理先进理念的同时不断创新,提出人大不是橡皮图章、独立行使司法权并进而从法理上解决对公民权的进一步保护,可以民告官
人大不是橡皮图章。为了开拓人大工作,彭真对人大工作做了深刻的研究,对人大工作提出了许多带有根本性的指导意见。对人大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代表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上,方针不是“唱对台戏”,但也不是等因奉此,不问是非的橡皮图章,方针是实事求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是就是,非就非。对的,就肯定,就支持;错的,就否定,就纠正。要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彭真提出了很重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分工监督关系。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和产生腐败。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也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任何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少的。
独立行使司法权。长期以来,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党内许多人的认识都非常模糊,彭真一直坚持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强调党在领导司法时应依法办事,尊重法律。针对一些人指责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的指责,他批驳道,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决不是什么“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彭真一贯强调党要加强对司法工作领导,关于如何实现领导,他总结了三个方面的体现:一是党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二是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称职的干部。
三是还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民告官。1980 年,民主法制建设迈开大步,彭真开始思考“民告官”的问题。当时民间议论“公家告个人一告一个准,公民告公家没门儿”,彭真认为这不行。他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了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
1982 年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至 1988 年,我国已有 130 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受理的行政案件,但阻力随之而来,1989 年初,在国务院法制局召开的会议上有人提出,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更强烈的反对意见是,“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尽管如此,由于彭真在早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加入了行政诉讼的条款,早已使行政诉讼深入人心,《行政诉讼法》最终在 1989 年 4 月获得通过,成为中国“秋菊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三、实现法制的突破,扩大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基层自治、中外合资
扩大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彭真 1979 年主持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在他的努力下,对我国选举制度作了三大重要的改革:一是扩大了直接选举,将直接选举由在农村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二是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人大代表都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副职也都实行了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三是实行由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和政党、人民团体或主席团提出候选人的制度,经过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直至在必要时举行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
彭真把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提到很重要的位置。他认为,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通过选举,9 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采取选举的办法来选拔干部,要比只由领导指定、选拔可靠得多,选拔错了也比较容易得到改正。这样选举产生的各级政权机关,比较能够胜任,比较能够经得起风浪。针对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民主选举不放心,乱划杠杠,要群众按少数领导人的意见进行的作法,彭真尖锐批评,“上面提名单,下面划圈圈”的作法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的。经领导和群众反复酝酿提出的候选人,总比单由领导指定或少数投票人提名要好些,更能代表群众的意见。当然,选举并不一定就是很完美。
基层自治。如何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彭真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方面,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办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的、深远的意义,基于这一思考,在他提议和组织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6 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7 年 11月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以试行的方式在常委会通过。从此,中国农村开始了村民自治和农村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外合资。1979 年,彭真主持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第一部法律。
没有任何立法的基础,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立法,当时彭真同志请外交部协助,让各个驻外使馆搜集大量的国外资料,结合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我们国家第一部涉外经济法,这部空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引进外资、管理和技术之门,中国开放迈出了实质步伐,中国企业开始睁眼看世界、找差距并进而卧薪尝胆。
彭真法制理念上的坚持、创新和突破,让中国社会走向开放、秩序、宽容,民众的创造力在法制秩序规制下释放、迸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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