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风险社会灾害损失补偿需要新思维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1 共2907字
  1.3 研究思路
  1.3.1 风险社会灾害损失补偿需要新思维
  国内外学者对于灾害补偿特别是巨灾补偿机制的研究纷繁复杂,但是研究的出发点基本上基于政府公平和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来讨论政府力量与私人市场的权衡取舍。归结起来,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灾害补偿机制,主要是以政府财政再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补偿机制,它将政府看成是补偿灾害损失的直接责任主体;二是市场转移分散机制,包括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散转移,也有人认为这是自我补偿的一种,是基于完全的私人市场机制形成的自我承担和转嫁;三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即对灾害损失的补偿即需要国家或政府的补偿,也需要完备的市场体系对风险进行转嫁。究竟选择哪一种模式进行灾害损失补偿,在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之间如何进行取舍,经济学上认为其内在的评判标准是可保性与承保能力的考量。当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强、承保能力充分的时候选择市场,选择商业保险、再保险、证券化等思路;而在可保性弱、承保能力不足时选择社会保障补偿的形式,或由政府财政直接“埋单”。所以学者们往往是在可保与不可保的边界上来寻求技术性的突破。
  但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现代社会面临着更加复杂、频发的风险,一个以风险为特征的新型社会形态正在来临。在“风险社会”这个新型社会形态里,风险的发生有了新的变化,小概率事件越来越多,对流动性造成冲击性影响的事件越来越多,对政府的风险补偿机制与市场的风险补偿机制都应该有重新的评估和认识。在传统的思维里,要么政府补偿机制是私人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的补充(西方国家),要么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等政府补偿机制的一种补充(中国等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但无论哪一种都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模式对立起来,并努力寻求两个不同模式的边界和交叉点。但是,在“风险社会”里,风险考验执政能力,考验国家的存在依托,风险也考验市场的效率。Peter L. Bernstein (1996)在《与上帝作对:风险的非凡经历》一书中指出,人类可以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这个新的时代与过去时代的“分水岭”就在于对风险的掌握程度,现代社会的特征就是人类在自然面前变得主动,可以充分地掌握风险,而不是被动地听从上帝的安排。他相信人类可以发现并跨越这个“分水岭”。我们这里的研究将抛开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成见,将保险视为风险社会对风险掌握的“分水岭”,以一个“大保险”的模型来统一个人(家庭)——保险公司——国家之间的关系。人类要在自然面前不再被动,不能仅靠“无形的手”去占扑黑暗领地,也要以“有形的手”去寻找“分水岭”,去找到照见过去的“那面镜子”。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努力探索这样一种理念:灾害是不可抗力造成对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范围(公共体)构成严重剥夺的过程和现象。灾害作为公共风险,成为“公共体”共同面临的巨额损失时,就需要另一种制度的安排——即政府参与的公共制度安排,这种公共制度如何安排,是财政支出,或者社会保障,还是市场参与,对“公共体”的公平良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灾害风险是公共产品,不可能用完全的私人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损失,也不能由政府以财政再分配的形式来承担全部损失,因此我们提出建立公共部门(P)-市场(M)-公众(P)为一体的损失补偿模式,这也是一个将风险的可保性极大延展的损失融资模式。
  1.3.2 研究框架
  经济学关于灾害损失补偿的研究主要围绕补偿的效率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展幵,这当然是我们研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所必须坚持的方向和思路,但是传统的灾害损失补偿研究没有考虑到“风险社会”灾害形势、灾害形态和灾害性质的变化趋势,因而其在补偿效率与资源配置机制的选择上未必能够适应现代化过程和现代性结果的需要。后面的研究中,我们将以风险社会为主要视角,考察现代灾害风险形势、形态和性质的变化,并山此考察灾害风险管理的变化趋势,以及在这种趋势下灾害损失补偿所应选择的最佳模式。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着重围绕风险社的时代背景,考察灾害风险的性质和变化以及对灾害损失补偿进行重新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型。
  第2章 “风险社会中的灾害风险特征”。着重考察了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灾害“突变性” “弥散性” “模糊性” “巨损性”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对灾害风险的性质进行重新评价,试图从经济学意义上将灾害定义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范围(公共体)构成严重剥夺的过程和现象,并试图通过对经济增长理论关于资源与增长的关系,说明灾害的经济属性:经济增长系统是资源环境系统的子系统,而灾害是经济增长的“逆动力”,灾害造成一个经济系统(公共体)的资源承载系统的破坏;当灾害造成的公共体承载能力破坏超出公共体的自我修复能力,经济增长自我适应性的“内生修复机制”就会失效,这时需要新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公共体的修复和重建。
  第3章  “风险社会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责任”-从国家安全或者说执政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灾害风险的性质在于造成资源的剥夺和资源配置关系的剥夺,灾害不仅是对资源的剥夺,而且改变了交换权利关系,交换权利关系的改变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变化,对政局稳定构成威。因此,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灾害风险的变化趋势必须引起国家或政府的关注,并建立统一的灾害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我们对部分重要国家灾害风险管理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灾害风险管理提供借鉴。
  第4章  “灾害损失补偿的性质一资源和资源ffi置关系重构”。基于灾害风险的时代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安全需要,对灾害损失补偿的性质和模式进行重新考察,试图通过对灾害损失与资源承载量之间的关系,来说明灾害损失补偿不仅是对公共体的资源修复,也是对公共体效换权利关系的重构,灾害损失补偿不仅是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之间的权衡选择,还需要超越选择模式,创造一个更为高效的一体化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第5章 “灾害损失补偿的方式选择一"宏观保险战略”。试图说明在现代化社会的技术变化、信息变化以及灾害性质的变化下,灾害损失补偿的基本市场法则大数法则、风险可保性也在发生改变,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用传统的保险市场观念来确定灾害损失补偿的方式选择,而是基于对市场与政府的“一体化公共体”的理解,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法则和可保性扩展意义上的大市场场机制,即将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联系起来,以保险机制为核心纽带建立的P-M-P —体化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第6章“构建中国一体化灾害损失补偿体系”。按照“效率补偿” “公平补偿”和“系统补偿”的三大目标,具体分析P-M-P —体化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市场部门、公共部门以及公众的角色定位。特别要指出的是政府的角色是双重的,即政府不仅是制度的提供者,是市场的监管者,是“裁判员”,同时也是某些保险产品、担保产品、债券产品的供给者,是市场的主体,是“运动员”。政府同时承担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身份不明确,职责不清楚,往往会使其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而不该干预的事情又过多地干预。但是,这并非政府作为两种主体而必然产生的矛盾,而恰恰是政府两类主体的角色不明晰所带来的矛盾。对于政府需求的非市场产品,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P-M-P建立起来的宏观市场来实现,首先就是要明确三者的职责,并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
返回本篇硕士论文目录    上一章: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一部抗风险史
作者单位: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司法制度论文